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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  [作者] 姬蕾蕾  
国际法规范或者多数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信息主体同意作为信息利用的正当性基础,大数据时代下,部分学者开始否定同意基础的正当性。个人信息利用中对同意条款应采用分级多层的类型化适用:初始利用阶段,设置财产规则保护信息主体,区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采用事前判断的方式分别适用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二次利用阶段,设置责任规则促进数据流通,采用事后判断的方式救济信息主体,同意规定此时并不存在适用的空间。
[期刊] 征信  [作者] 邰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其中“撤回同意”规则对征信业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把握“撤回同意”规则的意义,分析该规则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对征信业合规的影响,从强化顶层设计、征信合规、培训宣传、多方合作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使“撤回同意”规则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提升征信业务合规水平。
[期刊] 征信  [作者] 高仲劭  
在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营阶段,用户个人信息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用户的授权同意被实质架空、指定运营机构过度收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集中存储个人信息。为此,应重点规范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具体而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而处理个人信息时,原则上需履行告知义务;获得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不是责任豁免的绝对事由,还应通过比例原则审查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及范围是否正当、必要;应确立以敏感度为标准的个人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设置最低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姜盼盼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当事人同意面临着外溢效应和无限授权效应的实践难题,通过考察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其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法规定是: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表示同意;当事人同意须为自主同意、特定同意、知情同意和明确同意;对未成年人的同意有特殊的规定。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严格限制默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原则上采用明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应为实质化,提倡同意的"四要件"生效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的同意,建立行之有效的确认机制。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卫兵  
个人信息例外是信息公开法中的一项例外。个人信息例外只是针对属于自然人的信息。虽然属于个人的信息很多,但是一些信息可以被明确排除在个人信息之外。在特定情形下,个人信息是可以公开的。除此之外,个人信息是否公开则取决于公共利益衡量。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常宇豪  
中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同意视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事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虽有所突破,但总体未逾同意权绝对化之藩篱。同意权的绝对化设置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足、制度成本高企、立法司法割裂等问题,进而制约个人信息保护法功能的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进行剖析发现,个人信息并非纯粹的"私人事务",而是多方利益和多元价值的集合体,绝对化的同意权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应当从完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事由和通过场景风险理论差异化配置同意权使用范围两条途径入手,实现"绝对同意"向"相对同意"的转变,形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方案"。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宁园  
形式大于实质、负外部性明显、背离个人信息社会属性的缺陷等驱使否定论者试图弱化甚至摒弃知情同意规则,因此有必要打破上述质疑,重塑知情同意规则的正当性。知情同意规则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防范实质的必要途径,寄希望于风险防范功能孱弱的事后责任规则并不可取。知情同意规则的经济负外部性被夸大,其与数据经济发展和创新的内在一致性应被充分认识。坚守和完善知情同意规则才是长远之计。一方面,知情同意规则应与个人信息自决权解绑,其既不派生绝对权,也未背离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另一方面,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则,应细化告知义务以保证同意满足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艾芋彤   邹丽梅  
在处理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时要遵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告知同意规则,如使信息处理者在所有情形下均要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无疑使其负担了过重的义务,由此产生了信息处理者和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在法定例外情形下,不能苛求信息处理者履行告知同意义务,因此需要从传统公共场所与网络空间两个“公共场所”的维度,选取传统公共场所“无意入镜者”以及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二次利用的两大公共场所信息处理场景,对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基于此充分解释个人信息处理的“告知同意”规则,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告知同意义务的前提,平衡双方利益关系。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李瀚琰  
知情同意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以信息自决联结知情与同意权能。儿童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由父母替代决定是履行父母职能的重要内容。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父母知情同意原则的基础地位得到加强。文章以美国《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蓝本,审视我国现有立法中父母知情同意原则的制度基础,从民事立法为主的多元保护路径、儿童数字年龄、儿童网络服务内容、实施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处罚机制五个方面完善父母知情同意原则,进而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期刊] 征信  [作者] 徐本鑫  张瑞豪  
遵循“告知—同意”规则,是保护和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的基础。实践中,告知标准模糊、同意方式单一和“告知—同意”规则运行失范,导致金融信息主体难以决策、金融信息处理者负担加重、信息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建议通过细化“告知”情形、拓宽“同意”边界、规范“告知—同意”规则,更好地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孔霜依  
2020年起,央行于深圳、苏州、北京、上海等多地陆续试点发行数字货币。当前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以数字密钥链的形式存在,在密钥数据链中包含着个人的数字货币账户、银行账户与密码、交易记录、财务状况等个人信息,此类信息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中面临着被商业主体轻易抓取,并且不经过同意即被利用的问题。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框架下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适用"告知-同意"规则,而该规则存在一定缺陷,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过程中,个人信息难以在该规则下得到有效保护。本文以"告知-同意"规则为出发点,探讨"告知-同意"规则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过程中保护个人信息的适用困境,并从规则重构等角度提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建议。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雅琦  
在研究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部分,结合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和欠缺。通过比较欧美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现有信息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立法体系中的特点,提出了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王文韬  谢阳群  谢笑  
以时间顺序探讨作为个人信息管理对象的个人信息,总结了相关研究特点:主体上,从专注科研人员的个人信息研究逐渐转为面向普通个体的个人信息研究;客体上,从物理世界个人信息的研究转为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的个人信息研究并存;方法上,由列举和概括转为归纳和分类等。对现有个人信息的分类进行了研究,从信息与个人的相关程度、个人对信息的可控程度和信息的生产方式三个维度构建了个人信息分类模型,将个人信息分为四类,并逐类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分析,为未来研究个人信息及PIM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金耀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到《网络安全法》第41条,以同意规则为中心的消费者信息保护模式,在当前大数据环境受到了极大挑战。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全面控制既无可能也无必要,而这一乌托邦式的愿景源于隐私控制理论。通过回溯与检讨隐私控制理论,将隐私权理解为对个人信息的相对控制,并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中引入知情理论,较之当下单一的同意规则更具操作性与合理性。《民法总则》第111条之规定为解释和重塑上述规则提供了依据和空间。结合当前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最新立法动向,应适当限缩同意规则的适用,采纳场景风险规则,从权利规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玉林  
个人信息法律属性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定性,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人权利保护缺少直接法律依据。从交易实践和有关政策法律文件看,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信息自决权、信息财产权和救济请求权。信息控制人对其掌控的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为平衡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都要受到一定限制。文章在介绍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定义与分类基础上,对个人信息法律属性、个人信息原权利人和控制人权利与限制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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