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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范庆荣  
在保险人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不会与损失填补原则发生冲突,也不会动摇保险的射幸性。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内,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限于故意。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不需要保险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恶意拒赔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困境。惩罚性赔偿以保险费作为计算基数。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林孝文  谭志哲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惩罚滥用权势地位欺压普通百姓的权贵,到惩罚滥用优势地位欺压消费者的经营者的转变;市场固有缺陷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天然的不平等,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仍然需要从观念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以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姜军松  李勇辉  
文章界定了商品房消费者合同,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适用范围和条件,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如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增加惩罚性赔偿基数等。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赛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朱红  李婧  
行为法经济学实证研究发现,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惩罚程度与人们的道德认知存在高度的一致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任意性,被告公司的规模、陪审团先前对补偿性赔偿金的裁定和原告的诉求等因素对赔偿的数额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做立法设计时,应区分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且惩罚性赔偿金不应设置上限,同时应设立政府主管的公益基金,将惩罚性赔偿金交由公益基金分配,用于弥补社会损害、恢复市场秩序或用于帮助其他更为弱势的消费者维权等。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朱红  李婧  
行为法经济学实证研究发现,惩罚性赔偿案件中惩罚程度与人们的道德认知存在高度的一致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任意性,被告公司的规模、陪审团先前对补偿性赔偿金的裁定和原告的诉求等因素对赔偿的数额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做立法设计时,应区分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且惩罚性赔偿金不应设置上限,同时应设立政府主管的公益基金,将惩罚性赔偿金交由公益基金分配,用于弥补社会损害、恢复市场秩序或用于帮助其他更为弱势的消费者维权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兆良  
再保险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被保险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出人作了赔付,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义务进行赔偿。二是由于再保险分出人处理赔案的方法不当,而被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入人是否有义务补偿。三是由于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的行为而使再保险分出人遭受惩罚性损害赔偿,再保险分入人是否负责。上述问题需要分别对待,因为承保情况及各州法律不同,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宁  
在保险人未能善尽诚实理赔义务时,其不仅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赔偿该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消费者保险中,当保险人故意不履行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保险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周姹  付慧姝  
近年来,国内"问题食品"频频出现,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虽然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此特别加强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力度,但该制度仍然存在着适用前提模糊、主观要件认定不清和赔偿标准失真等漏洞,无法有力地惩治违法生产经营者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明确界定消费者范围、延伸主观过错认定范围、采用浮动弹性的赔偿标准等途径来重塑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赵永英  孙自如  
惩罚性赔偿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纳。其在受害人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的震慑和预防方面有很好的作用。鉴于我国目前对产品受害人的保护不够,假冒伪劣猖獗,笔者认为有引入的必要,以更好地实现正义和稳定社会秩序。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周文康  费艳颖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之后,当下的重点应是在民法典和专利法确定的框架内解决司法适用中的进阶性问题,并在法教义解释中推动制度落地。基于域内外双向视角,运用多种法律方法释明以“故意”为表征的主观要件并细化以“情节严重”为要义的行为要件,分析比较基数计算的不同方法、倍数确定的实践要素以及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分析发现,基于利益衡量考量应将主观状态限定为“故意”并作出合理解释,发挥FTO(Free to Operate,专利自由实施分析)的作用以限制“故意”的适用范围。同时,在区分认定要素和赔偿要素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作出整体判断。在计算基数时合理考虑“差额利润法”的适用空间,在倍数确定时主客观双向考量实践因素,并将法定赔偿定位为纯粹的补偿性赔偿。解释论路径下构成要件的适用控制应当秉持积极审慎的司法原则,适时调适司法实践与专利政策的互动关系,实现要件之间的功能分隔与适法统一。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羽君  
新《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了惩罚性赔偿金条款,完善了制度适用的部分内容,但仍有若干司法争议有待解决。合理判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区分,请求生产者惩罚性赔偿的,应构成侵权责任,以造成损害为前提;请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违约责任,不必以造成损害后果为适用前提。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经食品安全法的认可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正确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使用或然性、政策性、推定性判断,而应坚持规范原则,查找和比对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判定应当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水林  
我国法学界对"多倍赔偿责任"的研究有两种路径:一是民法,认为属于民事责任,并称之为"惩罚性赔偿";二是经济法,认为这一责任形式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整体利益,因而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其实,根据民法与经济法不同观念和思维方法,结合这一责任形式的历史演化、主要功能就可以看到,从功能意义上讲,这种责任在民法中就是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就是"激励性报偿"责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黄丽娟  谭媛媛  
保险人的恶意理赔是当下"理赔难"这一行业顽疾的一个重要症结。保险合同的关系型特质使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倾向,采取违背善意且公平交易义务的严重恶意理赔行为。由于价值中立的立场以及受限于承诺履行利益的补偿范围,既有合同法之下的违约责任对此出现了规制乏力。为此,有必要超越既有的合同规范,采取从一般违约跨越到恶意侵权并上升到严重恶意侵权的逐层递进策略,借助侵权责任法之下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来矫正这一失范局面。在抽取出严重恶意理赔行为作为嵌入起点的基础上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惩罚效应,通过彰显严重恶意理赔的应受责难性来填补违约责任在价值评判方面的功能缺失;同时,借助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威慑作用来...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柯劲恒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规模侵权的案件日益增多,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高风险的社会。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对大规模侵权产生遏制和充分赔偿两大作用。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过程中,适用条件需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计算方式则可以在公开侵权人财产状况的前提下,将惩罚性赔偿金额分为三部分进行确定,最大限度避免"假阴性错误"和"假阳性错误"的出现,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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