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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肖艳平
由于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 ,保险业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 ,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日益加快 ,这些因素促成了我国《保险法》的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适度监管”的监管理念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了更多的自由度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解开了保险公司的“生死结”。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艳 丁江萍 刘循循
本文首先综述了公司治理的多种涵义。从产权理论视角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方,所以公司治理目标不仅要维护股东的利益,而且要保护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弱势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这为新《保险法》突显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权益提供了理论基础。接着,笔者从产权分析框架、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囚徒困境博弈、政府干预和资源配置理论视角,分析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最后,在简述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治理机制出发,分析了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影响。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秦国辉
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营行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新《保险法》的实施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如果能够妥善地根据新《保险法》及时对自身作出适当的调整,那么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无疑会提升,这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东山 陈刚
国有保险公司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纵向垂直、按行政区域设立的机构。机构臃肿 ,人员冗多 ,人浮于事 ;政府集中管理 ,行政干预严重 ,政企不分 ,存在不少问题 ,严重制约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对此 ,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即改革体制 ,适应发展 ;精兵简政 ,减员增效 ;培养人才 ,启用人才 ;优化产品 ,推动畅销 ;业务涵盖 ,走向国际 ;培养中介 ,降低成本 ;运用科技 ,提高效益 ;集约经营 ,集中管理 ;诚信服务 ,吸引客户 ;严格制度 ,惩治腐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玮
目前 ,中国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律只有保险基本法———《保险法》 ,既包括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又包括保险公司法及监督管理法律规范 ;保险特别法———《海商法》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适用海上保险活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很多 ,但其效力微弱。根据世贸组织法律要求 ,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逐步取消对内资、外资保险公司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将逐步形成划一的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保险法律体系。即取消国内、涉外保险法律的不同规定 ,使中国的保险法上升为具有国际性的法律。根据中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 ,以及中国入世与保险市场开放承诺的法律要求 ,对《保险法》的修改成为当务之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平生 赵东生
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只有以部门法的思路为指导思想 ,才能把握好度。由于保险是以保障和诚实信用为首要原则的 ,他的法律原则不同于民法、经济法、商法 ,分清楚这个界限 ,对于修改我国《保险法》有很大的益处 ,这样才能正确订立保险合同 ,解决保险纠纷 ,搞好行业监管 ,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保险法 部门法 保险合同 保险监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谭洪涛 南楠
新《保险法》顺应了入世后保险业开放和竞争的新形势 ,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突出强调了诚信原则 ,充分体现了遵守国际准则和对国际惯例的认同 ,对保险监管机构的性能和监管方式进行了重新定位 ,顺应了加快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随着新《保险法》的施行 ,我国保险业将快步进入依法监管 ,依法经营的新阶段 ,必将强有力地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祝平 郭宏德
本文对《保险法》第 1 6条有关告知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将询问及告知形式明确为书面形式 ;设立不可抗辩期 ;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增加限制性规定 ;无论故意或过失未告知 ,均将未告知事实在客观程度上加以明确 ,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以提高本条款的可操作性 ,减少纠纷发生 ,并充分体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关键词:
保险法 告知条款 不可抗辩期 故意 过失
[期刊] 经济评论
[作者]
孙祁祥 郑伟
保险监管对保险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在过去几年间中国保险监管思路经历了一个演进的过程 ,2 0 0 2年 1 0月《保险法》修正案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反映了过去一段时期保险监管思路的演进路径及监管思路的未来发展方向。我国保险监管思路正循着“三个统一”的方向演进。从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与道德调节的角度看 ,“三个统一”的保险监管思路的演进具有深远的内涵 ,它将为我国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一个合理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
保险监管 市场 政府 道德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王旭升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发展不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的两种实践模式都存在效力问题。在分离模式中,投保人担任的信托委托人主体不适格,信托合同无效;在聚合模式中,信托受托人欠缺法定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既往的理论研究与市场调适大多在适法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案,最终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效力障碍。事实上,聚合模式效力困局的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限定并非不可突破。法学理论讨论和比较法上保险利益从纯粹身份关系扩展到特定商事关系的立法实践均表明,保险利益主体扩展到人寿保险信托中的受托人具有合理性。为此,未来修法时有必要在现行《保险法》第31条之中增补人寿保险信托受托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同时在其信托与保险两端建构相应的配套规则。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守文 马佳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实施,它对于规范保险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将最直接具体地体现在人保公司的改革上。 影响之一:将人保公司推向了市场。 在《保险法》未颁布之前,要说人保还有什么优势的话,那就是《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赋予人保的几项特权:即代表国家参与国际保险活动和行使再保险职能;只允许人保经营法定保险等。正是这些所谓特权,使得人保多年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毕德丽 王方琪
一、《保险法》概述2009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保险法》不仅让规则更严格,而且让规则更清晰;不仅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利益进行平等保护;不仅对保险公司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郁青峰
不可抗辩条款从期限上限制了保险人因投保人如实告知上的瑕疵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该规则已为绝大部分国家的寿险业所采纳。在本次《保险法》修改过程中,要求完全引入该规则的呼声愈来愈高。然而,对于不可抗辩规则的欺诈例外问题,研究和关注程度不够。完善的不可抗辩规则,既要维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利,又要最大限度地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本身就包含欺诈例外的要求。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孙兵
资本实力不足和融资渠道狭窄是中资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保险公司上市是我国保险业实施战略转型的需要 ,是扩充资本实力的战略选择 ,并能够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保险公司通过发行上市 ,获得了一条从资本市场融资和后续融资的便利渠道 ,可较为方便地增加资本规模 ,增强公司实力 ,也会成为上市公司中相对稳定的一个板块 ,有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所以 ,保险公司上市是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双赢”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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