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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郁青峰  
不可抗辩条款从期限上限制了保险人因投保人如实告知上的瑕疵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该规则已为绝大部分国家的寿险业所采纳。在本次《保险法》修改过程中,要求完全引入该规则的呼声愈来愈高。然而,对于不可抗辩规则的欺诈例外问题,研究和关注程度不够。完善的不可抗辩规则,既要维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利,又要最大限度地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本身就包含欺诈例外的要求。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贺克玲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颁布,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适应国际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进程,并对其修法价值进行了陈述,最后立足国情,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提出了一些的建议。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程琦  夏黎  
不可抗辩条款是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该条款的增修对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与我国旧《保险法》相关条款和发达国家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对比研究后,本文系统地分析了该条款对投保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针对该条款对保险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问题,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和保险行业监管角度提出了有效规避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的应对策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青武  
不可争辩条款制度通过约束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强化保障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权利,但同时也可能诱发保险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本文重点围绕我国保险法关于不可争辩条款制度的规定,结合他国立法例,论述我国不可争辩条款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江波  
我国现阶段正经历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为缓解此信任危机,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由此引发了广泛的关于相关道德风险的争论。时至今日,该条款已施行了超过三年的时间,目前正是该类保险合同纠纷高发的时期。本文以代表性案例和社会实证调查材料为基础,分析了保险行业信任危机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道德风险的担忧作出了回应,肯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推动该条款过程中的不足。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晓安  孙蓉  
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正式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的引入必将对我国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梳理了国际不可抗辩条款引入的缘起及其发展进程,力图从国际视角分析引入该条款的必要性,并重点剖析了其对保险业的正面及负面影响,进而在分析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保险业的应对之策。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樊启荣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契约中一个独特的保单抗辩规则,为阻却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缔约之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权而设,以督促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尽核保调查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寿险保单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赖利益,体现了对被保险人之生命价值的特殊关怀,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评价功能,以及对保险单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容控制作用。我国保险法应当依据我国寿险业之现状,移植和借鉴不可抗辩条款法则,以提高对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军盛  
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大多数为二年或三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这个条款是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因为寿险合同是长期性的,保险人不宜在合同长期持续期间始终拥有对合同的解除权,否则将影响投保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有必要设立不可抗辩条款,对解除权的规定作出时间上的限制。 和大多数的保险条款相同,不可抗辩条款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李理  
强制机动车保险法对保险人抗辩权的限制所谓强制保险,系指出于某种公共政策目的的考虑,由法律强制投保人投保某种保险。为妥善解决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各先进国家均以立法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投保机动车保险, 规定末经投保强制机动车保险者,不得领取机动车行车牌照或驾驶证,也不得上路行驶。故在现今各国,所谓强制保险一般是指强制机动车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国务院法制办于2005年元月12日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但是, 我国的现有规定过于简单,须借鉴国外的相关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武亦文  潘重阳  
保险索赔欺诈会产生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与解除权产生两个层面的法律后果。但在责任保险的场合,如若保险人愿意承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的赔付责任,法律可以例外允许,而通过不足额保险等方式控制道德风险。对于实践中的全额免责条款,应通过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予以控制。基于索赔欺诈而生的解除权性质是继续性合同基于重大事由而生的解除权,其行使不具有溯及力,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以伪造证据等方式夸大保险损失属于保险索赔欺诈,应当允许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欺诈索赔解除权行使后,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的保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玉泉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一)保险欺诈的定义何谓保险欺诈,学者间的认识不尽相同。大多数人认为,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也称道德危险,主要表现为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臧冬斌  
笔者认为复保险欺诈区别于善意复保险之处在于投保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意图谋取不当得利,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知悉复保险的存在而不为通知,或故意为虚假通知。对于复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认为应将复保险欺诈作为保险合同法定无效的原因,对严重的复保险欺诈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赋予保险人司法协助请求权,建立反保险欺诈信息中心。
[期刊] 财政研究  [作者] 邹世允  贺晓晨  
社会保险欺诈是威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不成熟,缺乏有效规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预防措施、认定方法、监管体制和惩罚措施,以致无法有效制止和预防欺诈行为。为规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建议在相关立法中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险欺诈预防措施,明确统一的欺诈认定方法,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加大处罚力度,增加法律责任类型,以保障社保基金运行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李虹  
欧洲和美国的保险反欺诈机制各具特色,都在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发挥了独特功效。通过对欧洲和美国保险反欺诈机制的介绍,了解欧美各自在反欺诈方面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情况,对于我国保险反欺诈工作具有借鉴作用。
[期刊] 世界农业  [作者] 王素  
农业保险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面对财政补贴的诱惑,欺诈行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美国农业保险通过《虚假申报法案》《农业保险改革法》和《农业风险保障法》,设立了农业保险反欺诈的法律审查机制及相关法律责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反欺诈法律机制。中国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面对欺诈问题应该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反欺诈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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