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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陈昌衡
案情简介■10年前,陶某被某搬运公司招用为货运员。2013年6月,公司考虑陶某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0年,依法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0月,陶某在一次搬运工作中不慎受伤,致胃切除二分之一,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等级为七级,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3年12月,陶某向公司表示不解除劳动关系,伤好后再回公司上班。2014年1月,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陶某回公司上班。陶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上班。2014年2月,公司又发出书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邓慧娟 周钰琴
案情简介刘某2001年1月1日被某皮塑公司招录。2011年1月1日,公司考虑刘某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0年,依法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医疗期结束后作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2011年8月初,刘某向公司表示不解除劳动关系,伤好后再回公司上班。8月底,刘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2年9月10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刘某回公司上班,刘某以伤势未痊愈不能胜任工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吴青青
案情简介巩某2010年9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日,该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巩某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9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2日,公司收到巩某邮寄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称由于其与公司已经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吴青青
案情简介巩某2010年9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日,该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巩某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9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2012年8月2日,公司收到巩某邮寄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称由于其与公司已经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栾居沪
案情简介申请人丁某与被申请人某证券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18日、2011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拒绝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予认可,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栾居沪
案情简介申请人丁某与被申请人某证券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18日、2011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拒绝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予认可,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苏玉 惠兴杰 翟继满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有用人单位选择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与劳动者终止合同,而不考虑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用人单位主张的裁决。本文从一个具体劳动争议判例出发,从文义解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三个层面探讨不宜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权,以此实现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在反思的基础上,对用人单位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连续订立 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选择权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文成英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此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有三种观点,即经济补偿责任、赔偿金责任和二倍工资责任。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侵犯的是劳动者应签而未签的预期利益,也是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的直接违反。故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法律应当补充规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预期利益的赔偿责任和违法责任"。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拒签责任 法律规制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徐梦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据调查,国内目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主要是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大多根...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李元龙
案情简介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系国有企业,2001年实行了产权制度改革。陈某1998年到该公司改制前企业工作,改制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08年1月、2010年1月、2012年1月分别订立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2月,某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中一项请求事项,要求某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理由是:2012年1月第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其在某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乔卉
案情简介■职工宋某1993年10月进入山东某石油分公司工作,1998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没有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宋某继续在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徐旭东
案情简介■李某系江苏省某房地产代理销售公司的售楼员,该公司代理了某开发商在江苏省某市开发的一个大型商住楼盘。李某与代理公司的工资采用底薪加提成的办法,基本工资1800元/月,提成为销售业绩的1‰,分两期发放,首期80%待房屋全款或贷款到账,且开发商已经把代理佣金支付给代理公司之后,再予发放;次笔20%待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之后发放。2013年1月,李某因违纪被辞退,遂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全额支付售楼提成12000元。用人单位辩称:本公司的提成已有明确约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周玉文
问:2011年6月,秦某与某民营医院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医院住院部的护士。在劳动合同附则里有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回答用人单位的询问的,用人单位在知情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4月,秦母因高血压病加重住院治疗,秦某所在的医院了解到该情况后,以秦某在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如实回答关于"你的近亲属中是否有正在需要治疗的疾病"为由,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医院的解释是,以前曾有两名护士因为家中有病人,在给住院病人注射和发药时有减少药量和以好药换次药的情况,医院与这两名护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在以后的护士聘用中出台了上面这样的规定。请问,像秦某这种情况,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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