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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伍坚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祖平  孙圣林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 ,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应切记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荆涛  李贞  
“弃权”与“失权”是保险中最基本的法律范畴,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海商法》对其规定很少,在理论上,没有按诚实信用原则建立起完备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弃权”与“失权”制度;在实务中,尤其是在海上保险和人寿保险中,在履行保险合同的各个环节上却经常出现形形色色的“弃权”与“失权”的情形,迫切需要理论或者法律的支持。本文通过研究“弃权”与“失权”在英美和其他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运用,反思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的现状,以期为其完善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兴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促进了人身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失踪、包括走失、拐卖、劫持等,如安顺地区某幼儿园欧阳小朋友失踪近一年,经多方寻找仍无音讯,其在校已参加学生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元。对于这种情况,因目前不能断定被保险人的生死,故在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上引起了纠纷。对一年期的保险业务,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对是否给付保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天柱  
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这一特殊的合同利益。保险保障这种利益具有特殊的内涵形态及实现过程,具有保障确定有效、保障范围充分、保障期限扩展三个方面的特殊规定性和相应规则要求。应根据保险交易特点与保险合同本质,通过设置特定权义规则与责任机制,来确保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的有效获得与维持。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天柱  
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这一特殊的合同利益。保险保障这种利益具有特殊的内涵形态及实现过程,具有保障确定有效、保障范围充分、保障期限扩展三个方面的特殊规定性和相应规则要求。应根据保险交易特点与保险合同本质,通过设置特定权义规则与责任机制,来确保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的有效获得与维持。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阚小冬  
在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作为强制保险全面实施的,而受害人请求权的实现则需要靠被保险人这个环节来衔接,一旦被保险人不知所终(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已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受害人就会索偿无门,这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也违背了开设这个险种的初衷。在现有的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一般法对特殊法起补充作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依照《合同法》债权代位制度,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武亦文  
对于保险代位权在再保险中的适用问题,存在着肯定与否定的两种见解。基于对再保险的性质认定、体系和文义解释,及与替代机制的对比,再加之对再保险具体类型中保险代位权之适用可能的分别考察可知,再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代位权。再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基本模式是"摊回说"之模式,但是尚存在特定情形下约定排除"摊回说"的例外。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及规制完善上,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成为本次《保险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保险法规定,为他人投保死亡保险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规定之立法意旨,在于防免针对被保险人之道德危险,并间接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在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式上,新《保险法》删除了"书面"二字,使得同意之方式多样化,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同意权,应当通过将保险金额限制在丧葬费用范围内的方式控制道德危险,此种方式不须经限制行为能力之被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同意他人为其购买死亡保险之后,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同意,进而解除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马东升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补偿的权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建亭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是人身保险业务中一种特殊情形。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实务中的认识较为模糊,有些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还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本文认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因其他原因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则应免责。保险条款中应将意外事故发生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被保险人生还,原合同效力及已给付保险金的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涛  
各国保险法通常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该规定涉及三个争议点,即: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标准;自杀如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保险人是否应该赔付。美国的处理方法是:人寿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自杀的举证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先由受益人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再由保险人承担证明自杀的举证责任。但死亡原因的证明标准各州不同,以适用优势证据原则为主,兼有适用排除合理疑问原则。当自杀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所为时,绝大多数州都依据现行的保单条款允许保险人拒赔,只有少数州在确认该精神疾病已使死者丧失辨别能力时要求保险人赔付。我国...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蔡晓卫  
保险业发达的美国、英国都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利作为监管的主要职责,并在监管中得以具体体现。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在迅速扩张的同时,侵害被保险人权利的行为也相伴而生,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旭东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保险又有其他混合担保时,保险人的代位权与混合担保人追偿权的关系问题便凸显出来。保证保险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实质判断。“独立抽象的债务承诺”和“严格相符的单据交易属性”可为保证保险的独立性提供佐证。保证保险系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相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构成客观风险,且赋予保险代位权能够有效防范投保人的故意违约行为。由于保险代位权是一种债的法定转移,故担保权将随主债权一并转移,保险人据此可向混合担保人行使代位权;但基于保险代位权与追偿权的性质差异,混合担保人无权就其承担的责任再向保险人追偿。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遵循《民法典》中的担保规则,同时也应考虑保险法上的大数法则和对价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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