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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徐国峰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投保及承保而签订的协议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若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就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
关键词: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告知义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涂玉珍
保险标的转让 ,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 ,依法变更合同。而保险实践中 ,被保险人经常忽视履行该法定义务 ,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 ,理赔时经常发生纠纷 ,双方各执一词。本文结合具体案例 ,对此类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试作探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安生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实践与探讨○王安生《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条款在具体适用中曾在基层公司引起广泛的关注,一年来各地保险人适...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梦成 梁玲玲
本案例是投保双方围绕“无有效驾驶证”的免责条款展开争论。投保方宋某称他从未见过此免责规定 ,且保险公司也未向其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认为保险公司是无理拒赔。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因不能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向宋某尽到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并向宋某解释清楚“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导致法院对其提出的适用免责条款主张不予采纳。通过分析此案我们可以得出 ,在公众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 ,保险公司依法签订合同、审慎制订保险条款、强化员工法律培训等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保险人 说明义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陆燕芬
这是一起涉及受益权问题的个人寿险合同纠纷案 ,受益人之一杀害被保险人 ,其受益权依法被剥夺 ,并且会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一审法院之所以作出错误的判决 ,缘于对保险的错误理解、对《保险法》的错误解释。
关键词:
受益人 保险人 保险责任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李勇
保险是依赖于信息的产业。保险人与投保人间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保险人往往挟其信息优势地位,滥行提供保险产品,进而为己谋利,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为提升投保人的法律地位,特别加重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其中最值得说明与研究的是建议义务。此义务在域外已得到广泛确立与认可,故本文详细分析其相关法例及内容,以期为我国保险人建议义务的确立提供建议。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及规制完善上,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成为本次《保险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祖平 孙圣林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财产保险中独有的法律制度 ,既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产险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应切记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应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保险法规定,为他人投保死亡保险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规定之立法意旨,在于防免针对被保险人之道德危险,并间接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在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式上,新《保险法》删除了"书面"二字,使得同意之方式多样化,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同意权,应当通过将保险金额限制在丧葬费用范围内的方式控制道德危险,此种方式不须经限制行为能力之被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同意他人为其购买死亡保险之后,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同意,进而解除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翠丽
这是一起人寿保险纠纷案件。保险责任含死亡保险 ,但无被保险人签名 ;投保人未在续期保费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 ,致使保单失效。此案事实清楚 ,证据充足 ,但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上 ,均未明确采用死亡保险无被保险人签名为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 ,依据是投保单无投保人签名 ,而此案事实上投保人已确认投保单有效 ,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其法律依据欠妥当 ,可见 ,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们对保险的理解还有一定差距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力毅
保险事故如已经发生,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之贯彻、道德危险之防免、社会财富最大化之追求等政策考量,《保险法》第57条确立了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现行法存在的明显漏洞在于,如被保险人违背减损义务,从条文文义而言似乎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显然不符合该条的规范目的。为填补该漏洞,主要存在两种解释论方案,其一为个别类推《民法典》合同编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违背减损义务的法律后果,其二为总体类推《保险法》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违反不真正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基于构成要件之考量,尤其是保险给付不同于损害赔偿,加之特别法类推优于一般法类推、总体类推优于个别类推理念之贯彻,不真正义务体系下总体类推方法之适用更为妥适。未来应以《保险法》修订为契机,借鉴上述解释论上的合理结论将这一漏洞彻底予以填补。司法实践虽然已经意识到法律漏洞的存在,认可被保险人违反减损义务时保险人免责的可能性,但基本没有回归可能的类推适用方法之运用并予以详细的说理,解释论共同体之构建仍需努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对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和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宜采取书面解释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说明义务的可操作性和可证明性。同时,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宜采取"理性外行人标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海纯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包括对保险契约重要条款的提示注意程度和解释说明程度。保险条款订入保险契约的提示注意程度应以"充分合理"为判断准据;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判断:以普通外行公众的认知理解水平为一般性标准,以具体特殊个体的理解水平为例外;以投保人主观范围上的理解与保险条款所反映的客观实情相一致为判断的基准。
关键词:
说明义务 提示注意 程度标准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飞
从规范保险人的理赔行为而言,有必要将保险人的理赔核定义务提升为统辖保险人核定保险事故的基本要求。保险人的理赔核定义务的法律性质是不真正义务。这一性质可作为对理赔核定义务予以解释和建构的法理基础。核定期间的有关规定是判断保险人是否违反了理赔核定义务的标准。核定期间的起始点应当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通知保险人的时间;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新增要求保险人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事故在30日内完成核定的规定应予坚持;《保险法》对于危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并未规定该通知义务的具体内容,未来修法时极有必要继续完善和充实。当保险人违反理赔核定义务时,将面临失权和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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