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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天柱  
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这一特殊的合同利益。保险保障这种利益具有特殊的内涵形态及实现过程,具有保障确定有效、保障范围充分、保障期限扩展三个方面的特殊规定性和相应规则要求。应根据保险交易特点与保险合同本质,通过设置特定权义规则与责任机制,来确保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的有效获得与维持。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马天柱  
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这一特殊的合同利益。保险保障这种利益具有特殊的内涵形态及实现过程,具有保障确定有效、保障范围充分、保障期限扩展三个方面的特殊规定性和相应规则要求。应根据保险交易特点与保险合同本质,通过设置特定权义规则与责任机制,来确保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的有效获得与维持。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滨  
新《保险法》在制度设计及规制完善上,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成为本次《保险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胡新民  
论产险经营如何保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胡新民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障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立法的目的。因此,自从《保险法》实施以后,有关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中...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建亭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是人身保险业务中一种特殊情形。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实务中的认识较为模糊,有些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还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本文认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因其他原因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则应免责。保险条款中应将意外事故发生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被保险人生还,原合同效力及已给付保险金的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平  
在保险业发展中,代理保险业务正在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只在《民法通则》中有原则的规定,目前尚没有规范和约束保险代理行为的专门性法规。保险代理行为既涉及保险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相对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代理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问题。 保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代理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是以被代理人——保险人的名义进行的;2.保险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上权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力毅  
保险事故如已经发生,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之贯彻、道德危险之防免、社会财富最大化之追求等政策考量,《保险法》第57条确立了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现行法存在的明显漏洞在于,如被保险人违背减损义务,从条文文义而言似乎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显然不符合该条的规范目的。为填补该漏洞,主要存在两种解释论方案,其一为个别类推《民法典》合同编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违背减损义务的法律后果,其二为总体类推《保险法》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违反不真正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基于构成要件之考量,尤其是保险给付不同于损害赔偿,加之特别法类推优于一般法类推、总体类推优于个别类推理念之贯彻,不真正义务体系下总体类推方法之适用更为妥适。未来应以《保险法》修订为契机,借鉴上述解释论上的合理结论将这一漏洞彻底予以填补。司法实践虽然已经意识到法律漏洞的存在,认可被保险人违反减损义务时保险人免责的可能性,但基本没有回归可能的类推适用方法之运用并予以详细的说理,解释论共同体之构建仍需努力。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樊启荣  程芳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保险人亦不得免责;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得以免责;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伍坚  
当保险标的的损害系由第三人引起时,各国保险法大多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即保险代位权制度。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贯彻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在保险事故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兴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促进了人身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失踪、包括走失、拐卖、劫持等,如安顺地区某幼儿园欧阳小朋友失踪近一年,经多方寻找仍无音讯,其在校已参加学生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元。对于这种情况,因目前不能断定被保险人的生死,故在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上引起了纠纷。对一年期的保险业务,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对是否给付保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梁鹏  
保险法规定,为他人投保死亡保险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规定之立法意旨,在于防免针对被保险人之道德危险,并间接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在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式上,新《保险法》删除了"书面"二字,使得同意之方式多样化,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同意权,应当通过将保险金额限制在丧葬费用范围内的方式控制道德危险,此种方式不须经限制行为能力之被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同意他人为其购买死亡保险之后,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同意,进而解除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庆侠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经常会引发纠纷。因此,研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对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于涛  
各国保险法通常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该规定涉及三个争议点,即: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标准;自杀如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保险人是否应该赔付。美国的处理方法是:人寿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自杀的举证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先由受益人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再由保险人承担证明自杀的举证责任。但死亡原因的证明标准各州不同,以适用优势证据原则为主,兼有适用排除合理疑问原则。当自杀是在精神疾病的控制下所为时,绝大多数州都依据现行的保单条款允许保险人拒赔,只有少数州在确认该精神疾病已使死者丧失辨别能力时要求保险人赔付。我国...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以顺  王冶英  王芹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增加规定,赋予保险事故受害第三者在一定条件下对保险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这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进步。然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行为的认定并未作具体明确的规范,这必将使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在目前条件下,为切实保证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立法目的之实现,概括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常见表现,通过司法解释首先从时间期限上对"怠于请求"行为作出界定是必要和可行的;其次,建立第三者、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的"直接求赔-催促索赔-直接赔偿"制度亦是可行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陆燕芬  
这是一起涉及受益权问题的个人寿险合同纠纷案 ,受益人之一杀害被保险人 ,其受益权依法被剥夺 ,并且会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一审法院之所以作出错误的判决 ,缘于对保险的错误理解、对《保险法》的错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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