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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陈运生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审查标准的阙如却为法院的适用带来了巨大难题。从538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中可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方面,法院主要审查的是制定主体的身份和权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方面,重点环节的审查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方面,法院主要从依据性、一致性和抵触性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为了避免审查标准的不清晰而造成法院裁判的"同案不同判",未来的制度完善应尽量考虑建立体系化的审查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高海  
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继承权又是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核心内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特别性主要体现在:继承主体方面,需区分继承人是本集体成员还是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效果方面,绝大部分非本集体成员继承人只能继承取得股份的有限权能,绝大多数本集体成员继承人不会因继承股份增加表决权比例;继承客体方面,宜表达为股份而不是股权或资格。难以也不宜划分资格股与追加股差别继承。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应限制户内人均占股比例;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应限制个人占股比例。户内任一集体成员死亡后即可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及相应权利,但未经外部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慎用"减人不减股""户内共享股份"等类似表达,以防影响集体资产股份主体为个人的解读。无人继承的股份应计入集体股或将其价款计入公益金管理。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华  
基于逐份阅读2008篇裁判文书所得的微观数据,利用SPSS分析村规民约司法审查的样态及运行逻辑。研究发现,在2008篇裁判文书中,法院在13.99%的案件中未审查村规民约。在法院审查村规民约的86.01%的案件中,村规民约的实质内容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而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不为法院所重视。在审查结果上,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未能获得司法的肯定与支持,法院对诉争村规民约予以肯定的案件共449件,占比仅为22.36%。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实践之所以呈现出如此样态是显性因素、隐性因素和技术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隐性因素中行政之力、社会之力、个体之力的分布状况对个案裁判的影响不亚于显性因素。应当厘清影响法院审查的三类因素,维持三种力量的平衡,发挥司法保障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华  
基于逐份阅读2008篇裁判文书所得的微观数据,利用SPSS分析村规民约司法审查的样态及运行逻辑。研究发现,在2008篇裁判文书中,法院在13.99%的案件中未审查村规民约。在法院审查村规民约的86.01%的案件中,村规民约的实质内容是法院审查的重点,而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不为法院所重视。在审查结果上,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未能获得司法的肯定与支持,法院对诉争村规民约予以肯定的案件共449件,占比仅为22.36%。村规民约的司法审查实践之所以呈现出如此样态是显性因素、隐性因素和技术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隐性因素中行政之力、社会之力、个体之力的分布状况对个案裁判的影响不亚于显性因素。应当厘清影响法院审查的三类因素,维持三种力量的平衡,发挥司法保障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周尚君  邵珠同  
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转化为法律语词,构成了民法的基础规范。对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表明,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说理中的适用呈现逐年递增、区域级差、层级下移以及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适用、家事案例适用等特点。通过类型化分析发现,适用方式有单独适用和复合适用,适用功能有价值宣示、教育说教、补强说理和说理依据。规范缺失导致适用方式混乱、功能定位不清,甚至出现裁判说理向核心价值观这类一般条款逃逸的问题。核心价值观适用的正当性源于法律与政治的双向塑造、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范转化以及裁判说理中凝聚价值共识的客观需求。在适用过程中,只有坚持依据次序化、目的解释明晰化和语言修辞通俗化,通过裁判说理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才能使核心价值观条款助益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周孜予  吕宜敏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集合,能够有效地弥补立法缺陷与不足,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设立主体众多,程序不规范,范围广泛,数量庞大,内容多种多样,质量低劣,其合法性经常受到质疑。因此,文章针对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标准,完善备案、复议以及司法审查机制,细化处理方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明涛  
我国《反垄断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08份我国法院援引《反垄断法》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近年来涉及反垄断法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案件审理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主,民事案件占比占绝大多数,还有部分行政案件。裁判文书援引《反垄断法》条文不均衡,裁判文书涉及的案件内容主要有物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竞争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和平台经济垄断的规制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对建议。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王锡锌   俞祺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周逸轩  
近年来,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收案件频发,给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对529篇采用司法会计鉴定技术的虚开发票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当前司法会计鉴定在办理虚开发票案件中适用比例低,文书格式、鉴定内容不统一,异议集中于是否需要鉴定和对检材的异议,法院采信率极高等。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在虚开发票案件运用的建议,增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祝晓光  袁任新  
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性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而备案审查范围是备案审查制度的基础性、前提性内容。将地方"一委两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同时,备案审查纠错机制是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内容。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宣頔  孙森  
司法实践中,股权众筹在刑事领域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民商事领域存在欺诈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股份代持风险、平台风险和投资者退出风险。我国股权众筹规范效力位阶低,内容多指引,实质规定较少,整治方案并非长效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仍在原有规制逻辑和体系之内。分业监管造成股权众筹监管空白,监管主体亦不明确。司法规制方面,能动司法不足,既有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在防控风险方面存在局限,金融纠纷的特别程序法制度缺位,股权众筹私人治理的功能优势无法发挥。因此,应确立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修正私募规制体系,建立私募股权众筹制度,并建构股权众筹投资者、融资者、平台的规制制度。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张景涵  尹晓倩  
在竞业限制框架下,关于劳动者违约责任的立法规定较为模糊,100份司法裁判文书呈现出多种责任形式适用及裁量存在分歧的现状。基于此,需在进一步明晰司法裁判者裁判逻辑的基础上,探寻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背后所指向的具体理论。违约责任的核心在于违约损失的具体赔偿,在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背景下,劳动者不能完全地按照以平等为特征的合同法责任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因而,需要对违约金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经济补偿返还责任提出完善建议,并强调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利益衡量,以利于违约责任法律规范的进一步阐明和妥当适用。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王翩然  杨荣刚  
《图书馆数字资源选择标准研究》具有研究目标明确、结构清晰、论证充分、研究规范、研究深入浅出等特点,不仅在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领域具有标志性特征,更可称得上是图书馆学规范性实证研究的佳作。
[期刊] 征信  [作者] 蒋都都   李思瑾  
当前,列入行政性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胜诉率极低,且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案件占比较高。列入行政性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诉讼救济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院将部分“列入行为”因性质判断问题而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二是对“列入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不足,三是对“一行为一诉”原则未能准确适用。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列入行为”存在理解偏差、未能准确认定“列入并公开失信惩戒名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导致对“一行为一诉”案件受理原则的适用存在偏差。破解这一困境,需要确认“列入并公开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处罚性质,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适用“一行为一诉”的例外裁判规则以及加强对列入并公开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从而化解行政诉讼救济困境。
[期刊] 征信  [作者] 蒋都都   李思瑾  
当前,列入行政性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胜诉率极低,且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的案件占比较高。列入行政性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诉讼救济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院将部分“列入行为”因性质判断问题而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二是对“列入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不足,三是对“一行为一诉”原则未能准确适用。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列入行为”存在理解偏差、未能准确认定“列入并公开失信惩戒名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导致对“一行为一诉”案件受理原则的适用存在偏差。破解这一困境,需要确认“列入并公开失信惩戒名单”的行政处罚性质,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适用“一行为一诉”的例外裁判规则以及加强对列入并公开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从而化解行政诉讼救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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