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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方姝茜
虚假陈述案件中,司法裁判开始要求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过错程度的差异承担比例责任,但在注意义务边界厘定、因果关系证成、履职尽责抗辩等方面仍待细化。未来,除继续引导证券服务机构发挥“看门人”作用外,也要适度平衡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避免将过错推定责任演变为保证责任。具体可通过明确一般注意义务边界不存在类型化区分、释明特别注意义务的排除过错情形、厘清比例连带责任内部追偿法理、构建吹哨抗辩权制度等予以修正。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郜秀菊 王晓东 王帅超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层出不穷,各类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运行和经济的发展。作为经济类犯罪的高发类型之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既涉及复杂的会计专业信息,也涉及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务会计作为一种会计和法律交叉学科的应对型会计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视角出发,结合案例详细分析法务会计的具体应用过程、应用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建设、理论发展、社会认知度和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损失计量 法务会计 虚假陈述 财务舞弊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我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较为普遍,为了更为有效地规制这种行为,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但证券虚假陈述的清晰界定,又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为此,从证券虚假陈述的对象、表现形态、主体等方面对证券虚假陈述的内涵和外延加以论述,以准确界定其概念。
关键词:
证券 虚假陈述 构成要素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李有星 汤方实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审计机构的责任认定,已经从最初的绝对连带责任向比例连带责任转变,从严厉处罚向过责相当转变。这些变化趋势,一方面源于合乎比例原则的要求,使处罚手段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相当,体现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则是基于现实效应而进行的价值平衡,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乐视网案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重大案件,判决呈现出审计机构责任判断和说理精细化的趋势,有助于审计机构过罚一致,防止“寒蝉效应”。但该案判决在审计机构责任的因果关系阐述、过错判断和定责方面仍存在完善空间,有必要根据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分别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明确“重大过失”和勤勉尽责认定标准、细化比例连带责任,使责任承担更精细、责任比例更符合实践。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包一明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愈来愈倾向于对中介机构即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作出实质判断。2022年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2022新司法解释》)废除了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重大性”认定的前置程序,司法判断中介机构责任从形式审查走入实质审查新阶段。诚然,随着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经验的积累以及前置程序的取消,
关键词:
民事责任 中介机构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李建伟 李欢
在新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我国法院逐渐认识到对中介机构机械适用全额连带责任会带来实质不公。为避免证券市场的滥诉和中介机构的寒蝉效应,商事审判中出现比例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即要求责任人员在一定比例内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亟待理论正当性的证成及其适用解释,以切实解决商事审判中的类案问题,其中典型难题包括比例如何确定、内部如何追偿等。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基础理论,侵权法中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部分连带责任规则为此可堪大用。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理论的重要性已在环境侵权的立法与司法中得到验证,故而可以充分引入该理论以解决虚假陈述案件中相关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应修正该理论,以形成“外部比例”+“内部比例”的双比例内部追偿规则。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武长海 韦洁
过错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其就自身行为担责的表现,也是激励其积极履职的现实需求。当前,我国《证券法》第85条是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秉持“受害人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区分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一味地强调过错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表现出“强者多赔”的逻辑,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为实现过罚相当,应当以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为核心标准,建立差异化的、多层次的责任构造:对故意的董事,设定连带责任规则;对过失的董事,设定比例责任规则;并且以收益为基准,设定一般过失董事的最高责任限额。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周淳
发行人中介降低直接融资市场的信息成本,为证券质量提供声誉担保。当下司法实践对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的责任认定过于严格和粗放,容易导致激励失当。作为发行人委任的信息披露辅助者,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核心争议为其是否直接参与虚假陈述且对此存在过错。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应以其客观职责为基础,以信息获取、核实与验证能力为前提,综合考量其是否以合理的审慎和勤勉控制发行人虚假陈述的风险。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须保持必要怀疑,对专业业务事项应积极行动,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防止虚假陈述;对非专业业务事项,除确有证据表明存在虚假陈述外,原则上可消极信赖有关专业人士的陈述。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肖静 张茉妍
“比例连带责任”作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新型裁判模式,在立法上涉及如何合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问题,在司法上存在如何正确认定中介机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的问题。对于前者,要在规则层面寻找比例连带责任适用的正当性,需要回归侵权责任的理论脉络,重新审视证券虚假陈述领域内的“共同侵权”,发掘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对于后者,要在个案中准确认定中介机构的责任范围,则需要以中介机构注意义务的履行状况作为判断过错程度的重要标准,以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中的职业定位、专业范围、重要程度等内容衡量原因力的大小。
[期刊] 财会通讯(学术版)
[作者]
杨春然 张波
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会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虚假陈述被披露后,公司市值较欺诈行为发生期间有所降低,两者的差额即为损失。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且股票破灭时,使用公司市值差额法计算损失,在形式上不会发生问题,当公司股票仍保留一定的价值时,使用该方法计量损失则会发生很多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并非是理论上的有效市场,而且欺诈性信息之外的因素也在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第七部分对损失认定的规定过于简单。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忽视其他因素对股票价格影响
关键词:
公司市值差额法 虚假陈述 损失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徐文鸣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组成,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在事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近三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判决的实证研究显示,民事诉讼市场并不活跃。一方面,集体行动困境、较低的胜诉概率和有限的损害赔偿导致投资者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证券律师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成本进一步增加了诉讼服务的供给成本。投资者使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请求损害赔偿的净收益较低。在现有制度性约束下,可以通过改变受理费计算规则,降低单个投资者的参与成本,同时以实现规模经济为目标,建立替代性的赔偿机制。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徐文鸣
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组成,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在事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近三年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判决的实证研究显示,民事诉讼市场并不活跃。一方面,集体行动困境、较低的胜诉概率和有限的损害赔偿导致投资者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证券律师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成本进一步增加了诉讼服务的供给成本。投资者使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请求损害赔偿的净收益较低。在现有制度性约束下,可以通过改变受理费计算规则,降低单个投资者的参与成本,同时以实现规模经济为目标,建立替代性的赔偿机制。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不同的民事责任性质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关法律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未对责任性质予以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
关键词:
虚假信息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历丽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时有出现虚假陈述,这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给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会计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并进而讨论了为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邢会强
在我国证券法上,危险信号开始被用来论证证券虚假陈述的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危险信号理论的引入,有助于优化签字即担责的执法逻辑,科学精准地打击违法者,但我国对该理论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证券法上运用危险信号理论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判断危险信号,提升危险信号理论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危险信号虽因场景而异,甚至因人而异,但也有一定的边界,其应是发行人自身发生的一项具体事实,需具有警示性,需与被告的主观过错直接相关,并需达到一定的金额或比例。危险信号也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论证被告未勤勉尽责,也可能因其已被发行人主动披露而导致不够审慎的投资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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