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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求索
[作者]
卢海君
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同人类创作产物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其投资者或操作者,此种"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不仅有成例可循,而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为一种商品,对其赋予产权保护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作品 原创性 二元结构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魏远山
[目的/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训练数据包含大量尚处保护期的作品,明确是否应为机器学习设置合理使用规则,有助于化解GenAI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法争议。[研究设计/方法 ]以类型化视角审视表达型和非表达型机器学习,以是否符合“未经许可利用作品训练GenAI构成侵权→遵循授权使用规则阻碍技术进步→其他简化授权机制无法适用”的逻辑来确定是否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结论 /发现]作为非表达型机器学习的输入和训练阶段是“非作品性使用”,因不构成侵权自然无为其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必要;作为表达型机器学习的输出阶段是“作品性使用”,但因GenAI向公众开放前后所处场景有异,应作类型化分析。在未向公众开放时,GenAI输出结果主要用于验证模型训练情况,可被定性为合理使用;在向公众开放后,若输出结果对作品表达改动幅度超越改编行为范畴则属正当使用,反之则构成侵权。因输出阶段构成侵权不会阻碍GenAI技术发展,故无需为其设置合理使用规则。[创新/价值]与既有研究不同的分析方法和研究结论,对AI从业者和法律工作者探讨GenAI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法问题具有启示作用,也对丰富和深化现有研究有益。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训练数据;著作权;合理使用;作品性使用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彭木林
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字创作与视觉艺术领域的发展使"创作者"身份不再限定于人类,拥有作品的人工智能是否能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受到保护成为了理论研究的重点。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对"猴子自拍照案"中"非人类作者"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认定与世界各国的相关研究都为解决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提供了不同的解决视角。在短时间无修改法律条文需要的情况下,权利归属可借鉴早已存在且运作成熟的委托作品制度安排,这样可以避免更复杂的模式又使得人工智能著作权得到实质保护。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 智能写作 委托作品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张燕
目前人工智能在我国发展迅速,部分人工智能甚至可以模仿人类的思维方式,其所创作的作品和人类作品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区分,如最近爆火的“Chat GPT”。人工智能的作品值得我国法律赋予著作权的保护,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何种作品才可能有“著作权”以及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鉴于此,本文在肯定人工智能作品保护重要性的基础上,对人工智能创作者及其创作作品进行了界定,并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对上述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以孳息理论为基础,构建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的结论。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归属 孳息理论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刘春霖 李祎璠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也是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可否按照著作权的逻辑进入法律视野的关键因素。尽管在形式上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相近,但在产生过程上,再“智能”的人工智能的“创作”也不过是对既定算法的机械运行,其“深度学习”不过是应用算法产生标准化结果的过程,其自我修复能力不过是运用算法分析海量数据的能力。这与强调主体“独立”、“创造”过程之“独创性”的法律诠释有着根本区别。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人工智能也只能是为人类所认识的客体和利用的工具。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应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为其提供有别于人类作品著作权的适当保护和规制。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独创性 认定标准 著作权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刘春霖 李祎璠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也是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可否按照著作权的逻辑进入法律视野的关键因素。尽管在形式上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相近,但在产生过程上,再“智能”的人工智能的“创作”也不过是对既定算法的机械运行,其“深度学习”不过是应用算法产生标准化结果的过程,其自我修复能力不过是运用算法分析海量数据的能力。这与强调主体“独立”、“创造”过程之“独创性”的法律诠释有着根本区别。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人工智能也只能是为人类所认识的客体和利用的工具。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应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为其提供有别于人类作品著作权的适当保护和规制。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独创性 认定标准 著作权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王文敏 高军
人工智能在图书馆领域大有作为,但图书馆信息分析行为无法适用传统的著作权例外规则,存在一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图书馆信息分析具有“非表达性”和“低密度性”特征,通过对图书馆信息分析的市场利益和政策博弈的全面考量,图书馆信息分析行为适用著作权例外规则具有正当性基础。应增加著作权“信息分析例外”条款,从主体、客体、目的、保存措施、除外规定等方面进行构建,确保图书馆信息分析在内的人工智能行为获得足够的发展空间。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程梦瑶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逐渐渗透到文化领域,人工智能创作文学、音乐、美术作品的出现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问题提上议程。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物作者界定、独创性判定和权利归属确定等角度分析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并从著作权"利益平衡"精神、技术创新与著作权制度协同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指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总结国外相关经验,对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提出设想。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物 著作权 设想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郑成思
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了,并从1991年6月开始实施。在两年多的实施过程中,著作权保护制度本身,也不断地从立法、司法及行政管理、民间自我保护体系等多方面得到加强。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正在向国际高水平发展;中国著作权法实施中反映出的一些缺点及不足,正在被认识到,并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改变。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傅广荣 符文辉 熊芃
对著作权法条文中一些不太严谨的表述进行了指正,对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之规定提出质疑,将该条与第九条关于著作权人之规定综合得出著作权人与作者之关系,根据第十条所列各项著作权可分属于不同的著作权人之原理,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应更为"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或更改为:"著作权属于作者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者 著作权人 著作权归属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汤兆志
以数字技术为特征的信息时代已使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应用和发展开始逐步渗透到我们生活的部分领域。在带来信息和财富的同时,它也给版权保护造成不小的冲击。如何在法律上规范和平衡作者、传播者和公共的利益已成为国际和国内著作权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就目前状况而言,未经...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尹卫民
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仍处于保护期的孤儿作品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尤其是储存于图书馆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孤儿作品未能实现其价值。《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弥补了这一制度缺憾。但是本次修订所确立的制度仍存在没有确定"尽力查找"标准、使用费提存机制存在缺陷、使用主体过于宽泛等不足。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结构设计及其价值取向与孤儿作品的使用相契合,因此,借鉴域外孤儿作品使用模式的经验,我国通过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实现孤儿作品的使用时应该明确特定使用主体且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宗旨,通过公告方式取得许可使用权,并设定"选择退出"机制
关键词:
著作权默示许可 图书馆 孤儿作品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王本欣
2014年,日本著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状态、孤儿作品利用申请内容、孤儿作品裁定程序和补偿机制等进行了最新修订。文章以日本著作权法孤儿作品立法价值取向和运作机制为研究基础,采用法律规范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法,以日本和加拿大孤儿作品立法在整体上的制度环境、现实背景的差异和内在关联为切入点,回归和考证孤儿作品利用强制许可模式的制度价值的出处与背景,从理论纬度分析它的义理,从制度纬度发掘它的机制,为构建中国本土化孤儿作品利用模式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孤儿作品 强制许可 代位行使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丁宇峰 赵俊岭
著作权的经济范式是法律赋予作者限制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作者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获利,以此激励其创作。这种经济范式存在片面认识创作源泉的缺陷,与现实和心理学发现的创作内在动力并不相符。作品共享机制是对著作权传统范式的良好修正和有益补充,通过这个机制作者可以自由选择权利的取舍和支配,从而实现作品的最优资源配置。开源软件运动和创作共用为作品共享提供了半封闭的创作社区机制,是共享与著作权的示范接口方案,未来的共享机制可以在开放的基础上形成与著作权的无缝对接。
关键词:
著作权 激励机制 范式修正 作品共享
[期刊]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作者]
吉宇宽
基于保存、替换版本和服务读者数字阅读的需要,图书馆实施数字化馆藏作品行为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参考欧美主要国家关于图书馆数字化馆藏作品的立法规制和司法态度,我国著作权法可以调整图书馆数字化馆藏作品合理使用条款,设计数字化馆藏作品在馆舍以外提供的法定许可规则,以提升著作权法保障图书馆数字化馆藏作品及服务公众数字阅读的有效性。
关键词:
图书馆 数字化 馆藏作品 著作权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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