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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姚辉  叶翔  
《民法通则》第102条作为中国民法荣誉权民事立法之肇端,实际是出于对前苏联民法的错误继受。通过对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典和民法理论的检索可见,并不存在独立于名誉权(right to reputation)的所谓荣誉权(right to honour)规则。就我国民法中独树一帜的荣誉权规范及学说,结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范设计以及荣誉权纠纷实践的分析可见,荣誉利益可被逐层剥离且分别归属于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和财产权等理论的规制范畴。当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荣誉权条文会造成既有的民事权利体系的龃龉以及跨越公私法界限的暧昧,在考虑民法的功能、立法稳定性、受众预期和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应予以修改并严格地限制适用。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秦彪  杜明强  
人格权立法实践与人格权立法争论出现不同程度的"耦合",尤其是《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几乎完全继受人格权立法争论正方的观点,这使我国人格权立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会严重扰乱民法典的逻辑体系,也会潜在地破坏民法典的稳定性,更会否定人格权的自然属性,还会限制人格权制度的发展。"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编"的人格权保护模式符合民法典的编纂规律,"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遵循人格权的演变规律,也与我国的国情相契合,承认人格权的自然性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也与世界人权运动的精神相契合。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骆正言  
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事情,也与宪法学有关。因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最早又是从宪法规范衍生出来,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设定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从宪法视角看人格权立法可以发现,近现代的"人格权"概念与古罗马时期表示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没有实质联系。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建构、自由维持和自由展现其人格(或个性)的权利,是在人性尊严(人格尊严)之下,和平等权并列,并作为宪法列举的特别人格权之补充的概括权利。从宪法视角看《民法典》人格权立法,在姓名权方面,应将姓名登记和变更规范列入行政立法的范围;在肖像权方面,应将肖像制作权纳入肖像权的范畴,并将公众人物作为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在名誉权方面,应将内在名誉(或名誉情感)列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并把对抗性言论作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隐私权方面,应注意给予个人最核心的私密领域以绝对保护,并为隐私侵权设定相应的抗辩事由;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在兼顾大数据经济的前提下,要求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肖楚钢  
商誉权规范具有相当的时代价值与实践需求。商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者不是简单的正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准许商誉权发生限制性让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商誉权的限制性让与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总则能够明确商誉权主体范围,涵括商事主体,实现民法典对商誉权主体的周延调整;人格权编应规定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排他性权能以商誉维护权为典型,商誉权利用性权能主要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调整权、商誉转让权、商誉继承权;商誉侵权通常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统一救济规则应根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参考我国司法实务与国外判例的经验总结。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王国锋  
判例法是一种法律,判例只是提炼形成判例法的原材料。中国具有建立涉外民商事判例法制度的需求基础、哲学基础、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涉外民商事判例法地位的确立应放置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架构中,以成文法作为第一法源,判例法作为第二法源,使严格规则主义与法官自由裁量相结合。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杨立新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制度是脱离当代市场经济社会基础、落后于时代的亲属法。在改革开放已经40年的今天,编纂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为改革我国亲属法提供了机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在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多的改进,但是还存在较多问题,没有全面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对《婚姻家庭编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中,应当统一立法思想,确定民法典尤其是亲属法是私法、是权利法,而不是管理法,建立完整、科学的亲属制度,给人民行使身份权利以更多的选择,实现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徐曙娜  
我国《预算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有12余年,其间,我国的政治、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行《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历时多年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完成了《预算法(修订草案)》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上海财经大学是被征询意见单位之一。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在各自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对《预算法(修订草案)》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这些意见和建议汇编成这个笔谈录,以期对我国《预算法(修订草案)》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祁勃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向三权分置演进,《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三百三十一条、三百三十九条以法律条文形式展现了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也客观上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新规定是对现有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状况的回应,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制度,进而促进农业生产;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促进农民灵活就业、增加收入,进而为新时代促进“三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曹培强  
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有技术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过程。工程设计作为项目建设的参与方,工作成果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和图纸。但要提供良好的设计服务,树立更好的业界口碑,
[期刊] 中国农村观察  [作者] 高海  
《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土地经营权与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均存在债权一元论、物债二分论、物权一元论等论争。本文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对两类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和担保依次进行再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土地经营权宜以五年为界物债二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宜以登记为界物债二分。但是,《民法典》第339条中分置次级用益物权的出租与入股宜分别缩限解读为转包与股份合作。流转期限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流转期限五年以下土地经营权宜以再流转收益质押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及其抵押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的不能用于担保。允许承包方自设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亦应允许集体自设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民法典》中两类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推进了更具中国元素的物权理论与物权制度的创新发展。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王政  
作为关系到我国国家前进与社会发展、关系到公民日常各方面的基本法律,民法典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察和借鉴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优势和缺点,并基于以往的实践基础,参与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以科学的法学理论为依托和归宿,充分依从宪法的指导,为国内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与持续进步提供了保障,为新形势下社会发展优化了解决方案,彰显了其鲜明的法律特色与时代精神。由杨立新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民法典精要》一书,作者以通俗简明的语言向读者详细讲述了《民法典》中的基本制度,解释了其中的专业性概念,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认识《民法典》,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尽快建立和完善。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惠彬  
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制定高效、便捷的商标权边境保护措施。商标权的边境保护一方面是权利人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体现,另一方面是国家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我国商标权边境保护措施的超前立法导致海关面临尴尬的执法困境,《反假冒贸易协定》的高执法标准将对我国外贸企业带来消极影响。我国需要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向,推行符合自身国情的商标权边境保护制度。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于凤瑞  耿卓  
研究目的:体系化解释《民法典》地役权规范,剖析营业限制条款发生设立地役权法律效果应具备的条件,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问题,以优化营商环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设立营业地役权需符合地役权基本构成,并区分限制的类型进行效力校验。为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后果,应从行权效果上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当地役权设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适用《反垄断法》分步骤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究结论:《民法典》地役权规范的解释适用需要重视类型化思维与商事思维,实现静态规范与动态治理的均衡。
[期刊] 建筑经济  [作者] 向华威  
首先,分析、识别工程款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司法管辖、转让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然后,针对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提出应对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议和风险规避措施,以此确保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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