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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孙宏友  昝俊敏  
普通法关于董事在公司正常营运时与公司破产时所承担的义务迥然不同。在公司破产情况出现时,公司风险的承担者由股东转为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的剩余索取者而继之为公司的所有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英美两国董事在破产前及破产时责任的比较分析来探究其经验教训,可以看到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对董事责任预防性不足之处,也可以为我国破产法后期发展和修订提供借鉴。
[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郭丹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填补了我国“市场退出法”的空白。该项法律通过强化破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规范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诚信勤勉义务,增进企业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期刊] 财经研究  [作者] 马洪  
公司董事的民事责任马洪TheCivilResponsibilityofCorporationDirector¥(MaHong)Directoristhecoreofcorporationnianagement.Thebehaviorofdirecto...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杨鹿君  
《企业破产法》设定的破产申请是权利而非义务,无法遏制事实破产的公司实施继续贷款、拖延债务履行、高风险投资等不当行为。上市公司迟延申请破产非但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公众投资者利益,亦低效占据大量社会资源、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债权人及中小股东保护的时间维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与事实破产公司的剩余索取权等视角看,构建上市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控制股东的不当交易责任与迟延申请破产责任确有必要。基于我国实践,并参考德国、英国经验,我国董事、控制股东不当交易责任的触发时点应设定为公司存在事实破产表征时,而迟延申请破产责任的起算时点则宜为公司出现法定破产原因时,在其行为给全体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金幼芳   杜沛育  
当前配套机制缺失现实下,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与其职责义务并不匹配,也背离民事责任的调整目的。基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难题,根据责任义务匹配、风险收益平衡的逻辑思路,应当建立独立董事主体差异化的宏观责任区分框架与类型化的微观责任认定框架,健全股东大会决议与商业判断规则保护、责任保险与限额赔偿兜底的双层责任限制路径,构建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平衡体系。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李小霞  谢可诗  杨福颖  
失权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自然人债务人起到监督与惩罚作用。但是,由于失权制度本身所具有的限制性,必须明确该制度的实质内容。具体而言,我国的失权制度应采用裁判失权主义为原则,实质内容为限制高消费、限制特定任职资格、失权公示制度。
[期刊] 改革  [作者] 李曙光  
现行《破产法》的缺陷及其重新完善李曙光一、《破产法》实施的主要问题与难点中国企业的破产率比较低,并不说明中国的企业效益都很好,可以长生不老,而恰恰是因为在原来计划体制下,对破产法与破产制度重视不够的结果。事实上,中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每年都有...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王欣新  
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实行破产制度。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正式试行。我国破产法制定实施之后,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暴露出实施中存在的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破产法、一是(?)起草,脱稿后送修订法律馆共同商定,于光绪32年4月(1905年5月)奏准颁行的《破产律》。该律分呈(?)破产、选奉董事、债主会议、清算帐目、处分财产、有心倒骗、清偿进限、呈请销案,附则等(?)69条。该律颁行后不久,因上海钱业大亨所请,即宣布40条(即关于经手努力项公款的商家(?)暂缓执行。1907年11月,农工商部又奏请该律交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郭丁铭  
公司破产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如果对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董事仍然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公司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其立法模式包括前端模式、后端模式和全程模式三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破产法》对此问题有所规定,但存在较多问题。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破产法》需要在全程模式立法框架指导下,规定企业破产时董事等管理人员因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赋予其破产申请义务,明确企业破产时董事等管理人员对债权人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规定其免责条件,并明确债权人的追责方式。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刘文  
作为公司非破产清算中重要的责任主体,清算人违反对债权人的清算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通过分析指出,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为特别法定责任,清算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故意或过失为主观认定标准,清算人的赔偿范围应限定于清算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违法清算而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的部分,对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杨娴  
本文以安然公司破产案中所体现出的其独立董事制度架构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背景,与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比较,探讨了我国的独立董事在产生及组成,其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实现途径等方面的缺陷,以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一点建议。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潘耀华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机构健康运行、促进国家金融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对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有借鉴意义。一、美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以使其摆脱过去的旧债,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进而较公平地获得清偿的一种制度。作为当今世
[期刊] 财会通讯(综合版)  [作者] 陈竹  
一、新《破产法》对破产会计的影响破产会计是在破产法的直接指引下,以会计基本原理和方式为主线所形成的融合性学科,破产会计是指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和解、整顿、清算的过程中进行管理、监督、会计核算与控制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破产会计是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形成的。相对传统会计而言,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设计,这必然会对破产会计产生深刻地影响。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张怡  
一、《破产法》的实施,应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 我国的金融机构处在转轨的变革过程中,现仍为国家经营,作为企业的血本之源,银行担负着为企业发放贷款的重要使命。自“拨改贷”以来,国家每年拿出600个亿来支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靠着银行的贷款,作为自己积攒家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一旦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损失最大的无疑是银行。有报导记载,“1993年,吉林省32家破产企业中,银行无法收回的贷款高达1.2亿元。”如此破产法成为了不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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