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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陈晨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在当前世界主要资本市场相关立法中均有体现。这一制度在面向非专业个人投资者开放的股权众筹领域也有其应用的法理基础和功能需求。域外股权众筹立法已高度关注适当性制度在便利融资和保护投资者方面的平衡功能,其监管实践也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设计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须立足本土实际,借鉴他国经验,在构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整体构架的基础上,针对股权众筹业态特征,进一步细化此领域的具体义务规则。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史欣媛  
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悖论性难题,其保护投资者之功能已被严重削弱甚至失灵。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旨在确保股权众筹项目对于投资者而言是适当的,乃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一条可行路径。在理论层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流理论适用于股权众筹领域皆有所欠缺,而信义义务理论中的脆弱性理论、不平等理论和信赖保护理论则可较为全面、准确地解释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制度层面,应构建投资者分类制度和投资限额制度,同时明晰股权众筹平台所应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之内容。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史欣媛  
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悖论性难题,其保护投资者之功能已被严重削弱甚至失灵。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旨在确保股权众筹项目对于投资者而言是适当的,乃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一条可行路径。在理论层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流理论适用于股权众筹领域皆有所欠缺,而信义义务理论中的脆弱性理论、不平等理论和信赖保护理论则可较为全面、准确地解释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制度层面,应构建投资者分类制度和投资限额制度,同时明晰股权众筹平台所应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之内容。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姚瑶  
无论从风险配置的效益、信赖利益的保护抑或平台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由股权众筹平台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都具有合理性。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将其法律地位类同于证券公司,而是对其所蕴含的功能进行回应。作为融合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功能的新型机构,平台需要承担的只是"低度"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多重职能难以被传统金融机构居间人的法律定位所涵盖,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牌照的特殊金融机构更为适宜,能够有效避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与平台的法律地位之间出现矛盾。构建股权众筹领域投资者适当性制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刘泽东  韩光林  
股权众筹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形式,具有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需求、低交易成本、市场透明度高的特点,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然而,我国现行过于严格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严重制约着其良性发展,甚至失去股权众筹的本意。本文运用博弈分析大小不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策略空间的差异,发现只有小型投资者尤其是行业专业小型投资者,才可能投资小额股权众筹项目;结合美日等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历程及其适用环境,认为我国应坚持分步走原则和差异化标准方略,从修订《证券法》着手,构建我国的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张杰  高正平  
股权众筹融资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计划以及"众创空间"的兴起不断升温,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行业乱象也在逐渐显现,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混乱、平台定位不清、融资风险把控不强、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由此导致的涉嫌非法集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张杰  高正平  
股权众筹融资伴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计划以及"众创空间"的兴起不断升温,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行业乱象也在逐渐显现,如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混乱、平台定位不清、融资风险把控不强、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由此导致的涉嫌非法集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陈森  
我国股权众筹刚刚起步,监管制度尚未正式建立,在发展形式、投资门槛和人数限定上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都指向合格投资者制度安排,合格投资者制度成为化解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和监管争议的核心。本文借鉴已经建立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美国和英国的经验,认为我国股权众筹应该以"私募"为发展形式,更加注重投资者判断、评估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弱化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放开对股权众筹宣传推介的限制。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程晋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袁康  
随着众筹融资的勃兴,股权众筹模式日益受到市场和监管层的高度关注。股权众筹合法化乃大势所趋,相应的监管规则也呼之欲出。为确保股权众筹的有效规范运行,我国必须充分借鉴境外立法经验做好相应的制度设计,坚持投资者保护与促进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一方面破除制度障碍,创设股权众筹模式的"安全港",解决其合法性的难题,为股权众筹模式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保障,构建股权众筹安全有效运行的制度体系。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闫夏秋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合格投资者制度。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为维护金融安全,对合格投资者存在准入门槛、投资人数等诸多限制,成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制度羁绊,不利于金融效率的实现。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政府和市场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博弈中倾向于选择前者。因此,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理念应当是金融效率优先,兼顾金融安全。在此理念下,可通过差异化准入制度、投资限额和冷静期制度来衡平股权众筹市场的效率与安全,实现"制度均衡"。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钱颖  朱莎  
股权众筹可以有效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研究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对企业有效发布项目信息、传递有利信号、提高融资绩效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该领域研究较为缺乏。基于信号传递理论,从不确定性角度研究投资者行为影响因素。通过搜集众筹网上股权类项目融资面板数据,利用混合OLS模型进行分析,发现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羊群行为,投资者倾向于投资已经获得大量投资的项目,领投人、产品状态成熟及团队人数较多可以降低投资者感知不确定性,有利于吸引投资,而出让股份多会增加项目不确定性,降低投资者投资意愿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许飞剑  余达淮  
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股权众筹中的核心问题。当前,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着投资理念缺位、法律规定缺失、监管体制乏力、征信系统疏漏的问题。通过考察并借鉴域外国家关于股权众筹立法、投资额度规制、监管制度及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实际提出了应对思路:一要确立投资审慎和适度理念;二要明确立法路线,推动股权众筹立法不断完善;三要理清监管思路,促进股权众筹监管不断增强;四要贯通征信系统,确保股权众筹征信不断成熟。以期明晰股权众筹投资的价值观念、塑造股权众筹投资的诚信环境、防范股权众筹投资的固有风险、完善股权众筹投资的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构建。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曲君宇  
投资者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股权众筹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填补了我国股权众筹领域法律规制的空白,该办法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和职责、融资者的范围与职责,设定了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并赋予证券业协会一定的监管职责与措施,但是这种自律监管规章未充分考虑股权众筹的自身特性,导致其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仍有诸多不足。本文借鉴域外股权众筹的相关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确定细致灵活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设立投资者“再确认”与“冷静期”制度,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关凤荣  方红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传统融资渠道受到巨大冲击,改变了我国既有的融资模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背景下,股权众筹对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一种新兴融资工具,互联网平台下的股权众筹行为的监管不足又造成了融资实践中的诸多风险和问题。因此,将通过以美国颁布的较为完善的股权众筹的相关法案入手,结合监管制度设计与实践情况来分析我国股权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代表性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对策,以期为构建我国完善的监管制度提供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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