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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王利娜  张伟  
从税收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当投资者以稳定的分红为投资目标时,适宜采用中间层法人控股的间接持股模式;当投资者以转让股权获利为投资目标时,适宜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模式。在间接持股模式下,居民企业从另外一家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适用免税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不符合免税条件;采用"约定分红"方式时,超过持股比例分得的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投资时,实际分得股利的年度应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上做调增和调减处理,否则会造成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王利娜  张伟  
本文对居民企业取得分红的特殊问题进行了税务解析。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款、撤资减资款、清算的剩余资产时,其中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份额部分属于特殊方式分红。其中,股权转让款中包含的留存收益份额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减资撤资分回资产时,先扣除投资成本,剩余部分再按享有的留存收益份额视同分红,享受免税政策;因清算收回的资产,先按享有的留存收益视同分红,享受免税政策,剩余部分再扣减投资成本。居民企业从特殊被投资主体取得的分红,税务处理也有特殊规定。其中,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但可以抵免其在境外直接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款;从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分红,可享受免税待遇;通过沪(深)港通投资港股,其中符合条件的H股分红,可享受免税待遇。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李萃  张伟  
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股息红利,应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需要考虑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等问题。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如果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考虑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合伙人根据身份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合伙企业全部所得纳税,无论是否实际分配。但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纳税目前仍存在争议,政策趋向应该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李萃  张伟  
本文利用案例分析了作为居民纳税人的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的几个税务问题。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应注意四个税务风险;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购买股票分红适用差别化税收政策;从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可按规定抵免在境外缴纳税款;通过沪(深)港通购买港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非H股分红可适用税收抵免;股东向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或者购买不动产、汽车过户给股东,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司,部分省市适用核定利润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吴翔  
本文旨在研究非居民企业直接和间接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在我国纳税问题。选择的两个案例,有如下三个共同点,同是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股权转让原因都是"为在香港上市",商业目的看似合情合理;两企业同被反避税调查,被征税后都觉得挺"冤枉",但从税法角度又应该征税,这就要求企业主动规避涉税风险,那么站在企业角度如何避免纳税风险就是该文分析的重点之一。研究得出企业要在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股权转让架构的设置中应主动规避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在反避税中应整体把握"受益所有人"、"合理商业目的"、"经济实质"等规则。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李冲  刘琦  张波  
市场经济的活跃加速了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尤其是跨境企业兼并重组活动的增加,促使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成为了国际上资本流通的重要方式。该种方式不仅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其涉及的征管难题更是成为了税务部门管控的重点问题。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当前的研究多是从税务机关反避税角度展开的,较少从非居民企业角度出发对潜在税务风险进行管理。文章结合实际具体案例,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主要类别及其可能的税务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以期非居民企业能更好地管控股权转让带来的税务风险。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吴仁祥  
本文围绕资产划转的纵向和横向两种类型,结合税务处理规则及涉及的其他最新相关处理规定,针对居民企业间非行政性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进行分析,指出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把握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的同时应注意后续处理问题,以及在理解递延优惠待遇的同时如何选择最优的处理方法。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王智烜  谢鹏  
本文通过案例形式分析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2015年7号公告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政策和操作性问题,认为7号公告相较于698号文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可更好地指导我国日常国际税收征管工作。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孙占辉  
企业重组业务税制中股东利益连续规则是其享受税收递延待遇的一个基本要件,尽管财税[2009]59号文对股东利益连续规则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不合理或不明确的地方,本文根据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经济实质和对股东利益连续规则的要求,拟对财税[2009]59号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焦建平  赵新贵  
平衡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不同地区间的利益分配,防止税源在地区间的无序转移,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下法人所得税制度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财预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章建良  
通过间接转让财产的交易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跨国公司逃避税款的重要手段之一。对间接转让不动产交易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合理商业目的判定要素、纳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打击国际逃避税。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王宝杰  
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37号公告着力在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遵从成本上下了功夫,是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努力优化税收环境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迈进了"低成本,高遵从"的新时代。一、37号公告将企业减负的措施落实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施金龙  毕姣姣  
一、引言中小企业如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会影响到企业的一系列经营决策。企业设立环节的税务筹划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第一环节,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对中小企业设立阶段进行税务筹划,不但能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开个好头,打下基础,也可以促使筹划思想的深入贯彻。另外,企业设立是一个由无到有的过程,存在着相当可观的税务筹划空间。而纳税人身份的不同,使得企业所缴纳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刘建华  
一般反避税规则,既有国内法的规定,也有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其中国内法,主要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而税收协定则规定对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此规定集中体现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收益等条款。在我国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张瑛  邓力平  
(接上期)第六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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