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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于剑桥  
文章探讨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在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相关问题,并就其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和探讨。首先,阐述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要件,明确了其涉及的行为和条件。其次,对股东抽逃出资可能表现出的形式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包括资金挪用、资产转移等。探讨了股东抽逃出资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等。进一步分析了该行为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影响,并指出了当前立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股东抽逃出资相关立法的建议,从而加强对该行为的监管和追责,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李志强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矛盾。从公司债权人保护、加强股东资本充实责任以及比较分析、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对于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出资时,应与其他股东出资额度不足的情形一样,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胡忠惠  周晓钰  
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形态。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股东瑕疵出资的程度,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维护权益,或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直索股东责任。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阳子龙  王历胜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但股东出资瑕疵、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相当普遍。本文围绕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平衡问题考察了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基于法定义务,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齐海华  吴兴国  
为了维护其他不知情股东、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根本上制止或防止抽逃出资情况的发生,该文从股权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学原理出发,认为抽逃者不应享有股权,尤其是自益权,并且还应从根本上否定抽逃者的股东资格即股东地位。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肖文锋  
股东将出资注入后又抽回,往往是为了利用法人独立的人格,避免向债务人承担债务,造成公司资本缺失,降低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给债权人、投资人造成公司资本充实的假象,使其无法作出正确选择的后果,这一行为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如果在日常抽查监管中和年检审查时能有效地发挥会计手段,就可以发掘出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蛛丝马迹。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蔡庆辉  周宇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 ,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种种弊端 ,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现存有关问题分析。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孙昌兴  于运杰  
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当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知识产权出资股东要承担无过错的补足责任。通过对知识产权出资特点和相关责任理论的分析,本文主张知识产权出资缩水时该知识产权股东仅应承担受限制的过错责任。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秦康美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逃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逃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胡竞  
清算是公司退出的必经程序,对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人需要承担清算责任、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和承诺责任。文章通过研究大量近三年的案例,探索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变迁,给予了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和因果关系抗辩更具有立法论上的解释力。即使在《九民纪要》已经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对于“无法清算之日”还有争议,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认为至少在法院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公司之前,未超过诉讼时效。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樊云慧  王曼雪  
股权代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投资优惠政策的出台应运而生。它为广大市场主体参与投资提供了新渠道,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名义股东是股权代持中各方主体关系的交汇点,确定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中的民事责任十分必要。将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解释为委托代理,以此为基础将名义股东与各方主体间的关系分为3个层次。通过对不同层次关系和争议点的分析,确定名义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路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尊重内部契约、公平分配责任;在公司内部以委托代理为基础进行类型化分析并衔接公司法特殊规则确定责任;在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适用“内外有别”兼顾外观主义原则。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杨鹿君  
《企业破产法》设定的破产申请是权利而非义务,无法遏制事实破产的公司实施继续贷款、拖延债务履行、高风险投资等不当行为。上市公司迟延申请破产非但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公众投资者利益,亦低效占据大量社会资源、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债权人及中小股东保护的时间维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与事实破产公司的剩余索取权等视角看,构建上市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控制股东的不当交易责任与迟延申请破产责任确有必要。基于我国实践,并参考德国、英国经验,我国董事、控制股东不当交易责任的触发时点应设定为公司存在事实破产表征时,而迟延申请破产责任的起算时点则宜为公司出现法定破产原因时,在其行为给全体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范围内,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彦俊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核心问题。股东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涉及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集中体现了公司治理层面上最基本的利益平衡关系。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公司股东出资违反法定义务问题异常严重,对交易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隋璐明  
"放管服"背景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得以确立,股东畸长的出资期限使得债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逐渐显现,具体包括债权人能否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请求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当以何种诉讼形态予以救济、公司"不能清偿"的标准为何又当由谁举证证明等问题。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认缴制在降低公司准入门槛之时,法院应当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贯彻对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经济政策,确保债权人通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方式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追究补充赔偿责任,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或法律推定的方式,缓解消极事实的证明难度。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孙阳  
文章从公司的制度价值、公司法解释以及法律制度间的有序衔接等角度论证了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经济学与法理基础,进一步提出了司法实践处理股东出资期限与到期债务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裁判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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