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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情报科学
[作者]
张薇 池建新
【目的/意义】现行制度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方面存在着诸多漏洞,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有必要借鉴信息社会先进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方法/过程】本文主要通过运用模式比较法,分析美、欧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异同,探索保护和利用个人信息资源应有的理念和原则。【结果/结论】美国的隐私权保护和欧盟重视个人信息自决权及我国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格权在本质上有相通的一面,与统一立法还是分散立法相比,我国应建立结合自身国情、接轨国际标准规范、参考各主要国家立法实践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体系。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邓灵斌
大数据时代,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欧盟、美国在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意义。文章综合运用比较、文献分析等方法,通过相关研究综述引出研究缘由,然后将欧盟和美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进行对比,阐述二者的相同点及主要差异,最后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特色。文章认为,我国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吸收了欧盟、美国的有益经验,但又具有自身特色,主要表现为:由“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的法律规制特色模式;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界分敏感个人信息类别,设置“兜底条款”,为未来留有扩充空间;注重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法律规制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向玉兰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第25条有关欧盟成员国公民个人信息向非成员国境内传输的要求,对欧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商务贸易、尤其是电子商务贸易构成了潜在的障碍和威胁。为了消除这种障碍和威胁,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以达到其“足够保护”的标准。凭借其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欧盟《指令》所确定的“足够保护”标准对其他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立法模式、保护原则和标准等方面出现高度的趋同性。
关键词:
“足够保护”标准 个人信息保护 影响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刘海应 蒲舟军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通过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有效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在我国目前信用征信体系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仍然空白。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征信体系下个人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切实保护之下。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征信体系 制度构建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胡耘通
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数据资源,亟需给予充分关注和重点保护。为了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内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填补立法空白,开创新的审计实践。但其仍需要在扩充合规审计的评价依据、增加法律责任条款设置、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倾向、明确审计结果的具体意见形式、强化审计结果的公布与运用等方面予以完善,以真正发挥规范和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良好运行之应有功效。
[期刊] 征信
[作者]
冀志芳
各国征信立法都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作为重要的规范内容。在借鉴国外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征信活动实践和立法进展,提出我国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整体框架设计和制度安排。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张倩雯
[目的/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的比例原则限制,这亦是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边界。研究比例原则如何适用于政府数据开放,有助于我国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方法/过程]运用文本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重点比较研究比例原则在欧盟政府数据开放中的适用。[结果/结论]我国可通过明确立法授权提升开放行为适当性,综合运用立法及技术手段降低开放行为限制性,对个人及政府信息分类确保开放行为均衡性和构建多元化政府数据开放监督救济机制等路径,确保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相丽玲 李彦如
[目的/意义] 建立健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框架,既是我国“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需要,也是保障我国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需要。[方法/过程] 运用文献分析法,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构建、分析、评价了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结果/结论]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正沿着不同国家安全领域、不同权利主体、客体及范围展开,并逐渐形成了六大安全领域内,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线下线上共同治理以及“法律法规+标准”的联动保护框架。
[期刊] 征信
[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庆启宸
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也带来诸如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滥用、泄露等问题,威胁着用户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的传统路径是通过向信息主体赋权,要求企业承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然而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未能为个人信息提供有效保护。数据泄露等问题不仅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打击用户对于企业的信任,降低其共享个人信息的意愿,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这种现象可被视为信息经济中的"公地悲剧"。为了实现信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兼顾个人与企业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信息治理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实现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共治。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曾雄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巨头“垄断”数据,拥有“私权力”,现有的反垄断制度适用不充分。该研究为个人信息保护被纳入反垄断制度构建路径,通过文本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对美欧相关立法与执法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本土情况提出对策。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反垄断有两种路径:一是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市场竞争找到连接点,当企业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个人信息保护而展开竞争时,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方面;二是将个人信息归为消费者福利的内容,损害个人信息就是损害消费者福利。在规则设计上,建议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新增附加不合理的隐私政策这一新型滥用行为,在合并控制审查中增加考虑交易对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影响,在禁止垄断协议中新增固定或降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新型垄断协议。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反垄断 质量 竞争 消费者福利
[期刊] 南开管理评论
[作者]
赵铭 鲁晓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广泛应用数据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用户担忧。企业常采用隐私政策实现对信息处理过程的披露,并获得用户的知情同意。本文引入组织行为分析视角,以100家高度依赖数据进行运营的企业为样本,结合其代表性平台的130份隐私政策文本进行内容分析,证实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有效推动了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行为的发展。基于制度环境下的组织同构理论,进一步考察了法律法规的出台、同类型企业间的模仿以及企业内部专业规范部门的建立对企业的组织行为的影响,分析企业面对制度环境力量的动态调整。研究结果为我国互联网企业的数字技术治理提供了新维度的建议。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姬蕾蕾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兼具财产利益。欧美都非常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如欧盟国家引入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美国与传统的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脱钩;俄罗斯将个人信息本土化等。我国应借鉴欧美最新立法改革,摒弃传统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构架,引进具体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以具体场景为依托,对个人信息的处理采用动态风险管理模式;对个人信息本土化,强化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设置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监督机制,并设立独立于政府的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采取差异化的救济赔偿模式。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刘海应 蒲舟军
法律保护缺乏已成为我国征信业长远发展的软肋。由于缺乏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义务的约束,我国信用征信业的运营成本比征信法律较为完备国家的同行相对较低。而该低成本恰是以侵犯公民隐私权而导致的社会高成本换来的,这种外部不经济使个人信用征信业获得较大利益而社会为此付出了额外成本。而且,这种低成本对外资也更具吸引力,并可能导致大量的寻租活动和巨大的社会成本。
[期刊] 征信
[作者]
白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人们对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我国征信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先试点、后在全国铺开的过程。上海是征信试点城市之一,在个人信用信息法律保护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上海个人信用信息法律保护的特点和经验,对我国征信立法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立法有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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