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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雷浩然  
广泛存在于网络直播领域的全网最低价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代理模式下的广义平台最惠国条款。在全网最低价条款的作用下,消费者似乎短期内能够买到更低价格的商品,但从长期来看,商家在其他销售渠道的降价行为将受到限制,导致商家在所有平台上都没有降价动机,并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对全网最低价条款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制度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都是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横向垄断协议属性,应基于传统意义上的横向垄断协议和轴辐协议等不同视角,并重点考察商家端和平台端是否存在协调价格的意思联络。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纵向垄断协议属性,应明确该条款中代理关系的存在不影响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并明确该条款不属于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不宜将该条款认定为转售价格维持。分析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性,分析方法和传统的滥用行为基本一致,但需要重点关注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具体滥用行为的认定。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应明确将网络直播零售平台服务和传统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界定为同一相关商品市场,在头部主播直播间实施全网最低价条款的情况下,还应围绕头部主播直播间单独界定相关市场。在具体滥用行为的认定方面,应明确全网最低价条款可能构成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差别待遇、限定交易等多种滥用行为。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吴玉岭  
反垄断法是美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都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追求。而事实上,反垄断法自始至终都受到利益集团的利用与滥用,并因而严重地偏离了公益方向,由阻却市场力量的利器异化为谋取集团私利最大化的工具。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徐会志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等都具有不利影响。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判断其是否违法的两项重要原则。美国在一系列经典判例中实现了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转变。欧盟的立法模式是原则性禁止加豁免,倾向于本身违法原则。随着茅台五粮液案等执法实践的积累,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理原则来认定价格垄断协议的合法性,对其市场竞争效果进行经济分析。应进一步明确认定垄断行为的标准,在案件审理中实行专业审理和专家介入,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等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以确保适用合理原则有效规定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曙光  
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鑫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国军  庹国柱  
本文在对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目标是抑制垄断行为,然后从中国保险业垄断结构的合理性和渐进性两个方面分析了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的适用性。最后,本文提出在反垄断背景下,中国保险业选择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反垄断法学是与经济学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学部门。本文从反垄断实践的法学分析与经济学分析出发,首先在宏观层面上论述了经济学竞争理论,从完全竞争理论到哈佛学派的市场结构理论,再到芝加哥学派的行为效率理论,对反垄断法宗旨和目的的深切影响;进而从微观层面上,探讨了经济学对反垄断法学具体分析方法的介入,并结合我国3Q大战和锐邦诉强生案,对我国当前的反垄断实践进行了批判性思考。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宇  
对双边市场中的价格行为进行有效的反垄断法规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难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双边市场中价格行为不同于传统市场的特征,着重阐述了双边市场价格行为在垄断行为中可能存在的表现形式,继而在现阶段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双边市场价格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建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联合抵制交易是我国《反垄断法》非常重视的垄断协议类型,其反垄断法分析同样遵循垄断协议的一般分析方法,但又有诸多特殊性:在"协议"的证明上,往往需要供助于"协同行为"概念,而在"垄断"的证明上,则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进行推定。更重要的是,在个案中必须注意将联合抵制同附属于其他行为的联合拒绝因素区别开来,后者并不构成独立的行为。我国相关反垄断配套立法对于此类协议的分析方法与步骤缺乏必要的解释,本文的讨论旨在为其补充或修订提供必要的理论铺垫与框架基础。
[期刊] 技术经济  [作者] 李永贞  
一、经济优势地位的界定 经济优势地位,又称为垄断。对这个概念,各国反垄断法中的说法不尽相同。尽管说法不—,但实际上都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特定程度的支配或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对这种控制能力如何界定,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也各有千秋。我国《反垄断法》至今没有正式出台,但在1999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纲》中对经济优势地位是这样界定的:一个经营者就某种特定商品市场占有率达到1/2以上的;二个经营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唐要家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制度。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和欧共体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如下的结论:豁免的法律规定应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豁免应以效率为导向;行为豁免是反垄断法豁免范围规定的主体;豁免政策应是有条件的,并具有动态性;豁免制度的执行要形成对行政审批权力的制衡机制;豁免制度要注重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陈婷  王彬  
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具有殊异于传统经济的运作模式,导致其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也有所不同,因而传统经济中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未来应在动态效率理论的指导下,寻找契合网络经济特点之新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同时在目标和制度设计上发挥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络经济中的耦合作用,实现网络经济中竞争与垄断、效率与创新的均衡。
[期刊]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袁嘉  
新修订《反垄断法》加入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强调创新价值恰逢其时。围绕创新展开的竞争为市场带来活力,提升动态效率,并最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应当全面落实对于鼓励创新目标的考量,为此需对反垄断分析范式进行革新,从“以价格为中心”转向“以创新为中心”,在竞争损害理论中引入创新损害分析,将创新带来的动态效率纳入豁免或抗辩理由考量,并将其运用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中。全面落实鼓励创新目标有助于新修订《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更好实施,并最终达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维护创新竞争之间的良好平衡。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宋怡欣  
垄断行为对《反垄断法》的"反制"反映出了一种特殊的制度现象,因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往往具有强大的政治与经济背景,容易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链而对反垄断法执法与司法产生"反制"。当垄断行为成为商业习惯时,过高的执法成本很可能将迫使《反垄断法》进行修改,从而形成《反垄断法》由应然法向实然法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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