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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李磊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获取和保有个人信息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其设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和阶段性义务。义务内容可结合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解释得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中,需明确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的事实构成,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危险开启、必要性和可期待性。"过错"的司法认定可依次考虑成文法规范、行业通行准则、同样错误再犯和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比"通知—删除"模式和"相应的补充责任"模式,前者虽为侵权法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但并不适合违反安保义务的模式,后者更适合。
[期刊] 情报杂志
[作者]
周文泓
[目的/意义]社交网络个人信息是个人、社会与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为实现它的有效归档管理,从而帮助构建个人与集体记忆、长久记录社会活动以及从网络空间治理方面推进社会的发展,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视角予以研究。[方法/过程]以案例研究与文本分析的方法审查以微博与微信为代表的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具备的社交网络个人信息的功能与条款。[结果/结论]通过研究,发现平台政策与功能只提供有限的信息管理支持,且对用户视角关注有限,对社交网络个人信息容易形成失存、失真、失控的风险。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从如下方面构建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薛虹
不论是网络内容提供者,还是 网络信息获取者,都必须与网络相连接。建立物理连接的通常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直接连接在互联网络上;另一种是借助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实现与网络的连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SP)就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周波 杨康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为视角,笔者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阐释了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适用条件、界限,认为知道应包含明知和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基于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提供服务,而构成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第2、3款承担的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连带责任内部,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连带责任所包括的范围,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时间点。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蒋洁 陈芳 蒋薇
频发的网络服务侵权纠纷已成为制约我国信息网络产业有序发展的主要障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厘清各类型网络服务商复杂的侵权状况为前提。文章不仅阐明系统运行的统计方法是高效完成该任务的必要工具,还具体剖析了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对比分析、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结构分析法与相关分析法等在侵权状况研究中的重要价值与适用手段。
关键词:
统计方法 网络服务商 侵权行为 立法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袁佳音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筛选和控制的主体以及算法设计主体,应在生成内容侵权时承担相应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但存在服务提供者的内涵不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不明等问题,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权责不一,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深化发展。鉴于此,需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内涵,使其与其他责任主体相区别,厘清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地位。在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上,可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和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优化与扩展,达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划定边界的效果。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吴艳
随着互联网服务的不断发展,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传统搜索服务的同时,还使用图片搜索、深度链接和聚合搜索等新技术并提供更多类型的服务。若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跨越了版权人的利益边界,根据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它的行为就应当受到版权法的规制。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应本着尊重版权、合法经营的原则,实现版权人、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企业的共赢。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薛虹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 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某个大型企业,只要向网络发布信息就属于内容提供者。如果其选择上网的信息中有违法或侵权内容,版权人就要追究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要求它们为其放在网上的内容承担责任。目前,内容提供者最主要的信息发布方式是创建万维网网站,在网页上发布储备信息。因此,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孙建军 马越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引起了当今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同时也给传统的法律体系以极大的冲击。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互联网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网络服务商在作品传播的责任方面是问题的关键。本文对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责任进行了现实探索,在理论上对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的限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著作权 责任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聂佳佳 李伟琛 石纯来
基于消费者效用理论,分别讨论了市场中存在垄断和双寡头内容提供商在网络非中立时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策略,研究了不同策略选择对内容提供商广告投放数量和利润的影响,得出满足两者合作均衡策略的条件。研究表明:市场中存在双寡头内容提供商情形下,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会扩大市场总需求,且随着合作的内容提供商数量增多,市场总需求也随之增大。服务水平增加值和单位服务成本会对内容提供商的合作策略选择产生影响。服务水平增加值较小时,内容提供商都选择不与服务提供商合作;当服务水平增加值较大时,内容提供商不会同时选择与服务提供商合作,而是其中一个内容提供商选择合作另一个就不合作。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聂佳佳 李伟琛 石纯来
基于消费者效用理论,分别讨论了市场中存在垄断和双寡头内容提供商在网络非中立时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策略,研究了不同策略选择对内容提供商广告投放数量和利润的影响,得出满足两者合作均衡策略的条件。研究表明:市场中存在双寡头内容提供商情形下,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会扩大市场总需求,且随着合作的内容提供商数量增多,市场总需求也随之增大。服务水平增加值和单位服务成本会对内容提供商的合作策略选择产生影响。服务水平增加值较小时,内容提供商都选择不与服务提供商合作;当服务水平增加值较大时,内容提供商不会同时选择与服务提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杨小兰
网络版权侵权风险是网络服务商风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影响着网络服务商的生存与发展,网络服务商应当高度重视。网络服务商在风险管理中应当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识别、合理地评估和有效地处理网络版权侵权风险,最大可能地降低风险成本,保障网络企业在网络传播中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最终获取最大的收益。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陈永
在网络业大发展的背景下,研究网络中介服务商在版权侵权活动中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网络中介的法律地位相对于传统的法律理论已经发生变化,国际上的司法实践也有不统一的地方。鉴于这一情况,近期出台的美国DMCA法案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奠定了规制中介服务商的基本法律准则。
[期刊] 征信
[作者]
马彦 徐凤亮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重大社会问题,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个人和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从传播学理论出发,引入并改进拉斯韦尔模式,提出个人信息泄露与传播"五个要素",着重分析传播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来源、个人信息的传播方式和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结果等三个主要环节,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泄露 传播 犯罪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黄国彬 郑琳
文章从隐私政策、免责声明、协议终止、以及法律适用4个角度对15家主要云服务提供商服务协议中的信息安全责任进行了剖析,指出了现有云服务协议存在的主要问题,就用户如何选用云服务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力图使用户在接受云服务时更为全面深入地知晓自身的信息安全风险。
关键词:
云服务 服务协议 信息安全 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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