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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朱宏文  
网络系统的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在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应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对用户承担民事责任?这个问题在现有的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的法规中远未受到重视。本文拟就网络服务商对瑕疵服务之民事责任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孙建军  马越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引起了当今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同时也给传统的法律体系以极大的冲击。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互联网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网络服务商在作品传播的责任方面是问题的关键。本文对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责任进行了现实探索,在理论上对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的限制进行了分析。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阳子龙  王历胜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但股东出资瑕疵、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相当普遍。本文围绕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平衡问题考察了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基于法定义务,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杨小兰  
网络版权侵权风险是网络服务商风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影响着网络服务商的生存与发展,网络服务商应当高度重视。网络服务商在风险管理中应当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识别、合理地评估和有效地处理网络版权侵权风险,最大可能地降低风险成本,保障网络企业在网络传播中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最终获取最大的收益。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蒋洁  陈芳  蒋薇  
频发的网络服务侵权纠纷已成为制约我国信息网络产业有序发展的主要障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厘清各类型网络服务商复杂的侵权状况为前提。文章不仅阐明系统运行的统计方法是高效完成该任务的必要工具,还具体剖析了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对比分析、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结构分析法与相关分析法等在侵权状况研究中的重要价值与适用手段。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胡忠惠  周晓钰  
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形态。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股东瑕疵出资的程度,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维护权益,或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直索股东责任。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陈永  
在网络业大发展的背景下,研究网络中介服务商在版权侵权活动中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网络中介的法律地位相对于传统的法律理论已经发生变化,国际上的司法实践也有不统一的地方。鉴于这一情况,近期出台的美国DMCA法案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奠定了规制中介服务商的基本法律准则。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李磊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获取和保有个人信息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其设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和阶段性义务。义务内容可结合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解释得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中,需明确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的事实构成,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危险开启、必要性和可期待性。"过错"的司法认定可依次考虑成文法规范、行业通行准则、同样错误再犯和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比"通知—删除"模式和"相应的补充责任"模式,前者虽为侵权法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但并不适合违反安保义务的模式,后者更适合。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许玉霞  
论述了图书馆步入网上电子文献信息服务新时期后 ,现代信息知识与网络化服务方式对图书馆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挑战 ;指出图书馆员在网络环境下应具备的业务技能及提高网络服务技能的途径。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邹俊  杜杏华  赖华子  
网络借贷的资金出借人基本上是金融消费者,规范网贷的商事法规,首要关注的因素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次是网贷运营者的可持续性发展和互联网金融安全。科学地设定网贷运营商的民事责任能够促使外部法律规范内化为经营商信守的自律守则。将网贷运营商纳入金融居间商的行列进行管理,让其承担过错推定的经营性侵权民事责任是外在规范内在化的有效途径。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邹俊  杜杏华  赖华子  
网络借贷的资金出借人基本上是金融消费者,规范网贷的商事法规,首要关注的因素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次是网贷运营者的可持续性发展和互联网金融安全。科学地设定网贷运营商的民事责任能够促使外部法律规范内化为经营商信守的自律守则。将网贷运营商纳入金融居间商的行列进行管理,让其承担过错推定的经营性侵权民事责任是外在规范内在化的有效途径。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马忠法  谢迪扬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将网络服务平台设定为机械的移除者,应对恶意通知的能力较低,这严重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电子商务秩序。赋予网络服务平台一定的法律义务不仅能满足现实需求,而且能在法理中找到依据。但这种法律义务无法从《电子商务法》第42条直接解释出来,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即平台过错责任之承担应与注意义务之违反相当。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个案确定,确定时应考虑知识产权类型、通知完整程度、平台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为了达到不同标准的注意义务,也应适当扩张"必要措施"的内涵,引导平台根据注意义务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必要措施"。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刘炜  赵亮  
“把图书馆的服务带到千家万户”,这是非常吸引人的口号,然而真正实施起来,会碰到许多令人尴尬的问题。首先是资源问题。资源丰富的图书馆,究竟有多少读者喜闻乐见的、能够通过网络提供的电子资源?或者又有多少信息资源可以规避版权或其他权利、法规的约束,能够方便及免费提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周波  杨康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为视角,笔者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阐释了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的适用条件、界限,认为知道应包含明知和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基于为网络用户的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提供服务,而构成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第2、3款承担的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连带责任内部,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连带责任所包括的范围,取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时间点。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吴志荣  
网络服务是伴着数字图书馆的出现而必然地出现的一种全新的服务形式,本文探讨了网络服务的优越性、网络服务的形式及内容和开展网络服务要注意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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