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份
- 2024(10528)
- 2023(14619)
- 2022(11738)
- 2021(10536)
- 2020(8777)
- 2019(19462)
- 2018(19714)
- 2017(37086)
- 2016(20335)
- 2015(22941)
- 2014(23018)
- 2013(22123)
- 2012(20102)
- 2011(17649)
- 2010(17905)
- 2009(17125)
- 2008(17030)
- 2007(15670)
- 2006(13983)
- 2005(13165)
- 学科
- 业(85793)
- 济(80688)
- 经济(80545)
- 企(77466)
- 企业(77466)
- 管理(77292)
- 财(30090)
- 业经(30054)
- 农(29378)
- 方法(29081)
- 中国(23068)
- 制(22634)
- 务(21917)
- 财务(21874)
- 财务管理(21849)
- 农业(20782)
- 企业财务(20705)
- 数学(20593)
- 数学方法(20395)
- 体(18355)
- 技术(17836)
- 地方(16596)
- 理论(16552)
- 划(16158)
- 和(15963)
- 策(15255)
- 学(14371)
- 体制(14347)
- 环境(14321)
- 银(13670)
- 机构
- 学院(290046)
- 大学(284192)
- 济(115307)
- 经济(112733)
- 管理(111878)
- 理学(94615)
- 理学院(93665)
- 研究(93577)
- 管理学(92267)
- 管理学院(91742)
- 中国(75309)
- 京(60574)
- 财(59398)
- 科学(55874)
- 农(50890)
- 江(47588)
- 所(46624)
- 财经(45487)
- 中心(43681)
- 业大(42422)
- 研究所(41460)
- 经(41011)
- 农业(39760)
- 北京(37559)
- 州(37206)
- 范(35804)
- 师范(35416)
- 院(34576)
- 经济学(34170)
- 财经大学(33062)
- 基金
- 项目(186589)
- 科学(147437)
- 研究(140494)
- 基金(133999)
- 家(115498)
- 国家(114400)
- 科学基金(99514)
- 社会(89544)
- 社会科(84629)
- 社会科学(84610)
- 省(75640)
- 基金项目(71056)
- 教育(63128)
- 自然(62608)
- 划(61444)
- 自然科(61119)
- 自然科学(61099)
- 自然科学基金(60024)
- 编号(57550)
- 资助(52576)
- 成果(47107)
- 创(41496)
- 重点(41460)
- 发(40626)
- 课题(40203)
- 部(40048)
- 制(39954)
- 业(39484)
- 创新(38067)
- 国家社会(36899)
- 期刊
- 济(141611)
- 经济(141611)
- 研究(86334)
- 中国(63667)
- 财(51507)
- 农(49586)
- 管理(47194)
- 学报(42857)
- 科学(40363)
- 农业(33517)
- 大学(33447)
- 学学(31526)
- 教育(31068)
- 融(29167)
- 金融(29167)
- 技术(27050)
- 业经(26133)
- 财经(23123)
- 经济研究(20630)
- 经(19973)
- 业(19460)
- 问题(18737)
- 财会(15407)
- 现代(14899)
- 技术经济(14799)
- 版(14513)
- 会计(13770)
- 科技(13383)
- 世界(13231)
- 贸(13091)
共检索到451007条记录
发布时间倒序
- 发布时间倒序
- 相关度优先
文献计量分析
- 结果分析(前20)
- 结果分析(前50)
- 结果分析(前100)
- 结果分析(前200)
- 结果分析(前500)
[期刊] 求索
[作者]
马竞遥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总则》的最新原则,其功能不仅是宣示意义的而且是实在意义上的。绿色原则的原则属性必然要求在未来民法典分编得到贯彻体现,并最终形成以总则第九条为统领、以分编条款为制度核心的体系化秩序。在当前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矿业权应采取合理的公法私法共治规制模式,并以本次民法典编撰为契机妥善设定其私法规制部分具体方案。过去理论界关于矿业权的私法调整主要限于物权部分,该思路继续为最新《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所采纳,这与当前生态环境治理目标以及矿业权本身绿色属性不完全相匹配。未来民法典除传统物权编需对矿业权进行更精细的权属确认外,而且在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也应通过合理的规则创制和限制性解释进行相应完善。总之,有必要在民法典各分编中重新认识到绿色原则的价值和实现路径,从而让中国民法典彰显出时代精神、成就时代典范。
关键词:
绿色原则 民法典 体系化 矿业权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刘锐
研究目的:以权利体系化应当具有的逻辑统一性、价值同一性和实践必要性为标准,分析现行土地权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土地权利体系化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内容。研究方法:规范分析、逻辑分析、历史分析。研究结果:现行土地权利制度存在土地概念使用、权利类型划分违反基本逻辑规律规则,国家和集体所有权差别对待及土地经营权内容设计背离价值同一性等问题;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宪法及自然资源单行法对自然资源和土地分别界定权利并以资源权利切割甚至吸附土地权利,民事法律未及时系统整合既有权利制度并补足土地权利空缺。研究结论:土地权利体系化的重点是合理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范围,科学界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填补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法定地役权"漏洞",调整充实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及加快宅基地"三权分置"入法。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于凤瑞 耿卓
研究目的:体系化解释《民法典》地役权规范,剖析营业限制条款发生设立地役权法律效果应具备的条件,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问题,以优化营商环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设立营业地役权需符合地役权基本构成,并区分限制的类型进行效力校验。为规制营业地役权产生的过度限制竞争后果,应从行权效果上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当地役权设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适用《反垄断法》分步骤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究结论:《民法典》地役权规范的解释适用需要重视类型化思维与商事思维,实现静态规范与动态治理的均衡。
关键词:
营业地役权 营业限制 权利滥用 营商环境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骆正言
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事情,也与宪法学有关。因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最早又是从宪法规范衍生出来,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设定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从宪法视角看人格权立法可以发现,近现代的"人格权"概念与古罗马时期表示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没有实质联系。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建构、自由维持和自由展现其人格(或个性)的权利,是在人性尊严(人格尊严)之下,和平等权并列,并作为宪法列举的特别人格权之补充的概括权利。从宪法视角看《民法典》人格权立法,在姓名权方面,应将姓名登记和变更规范列入行政立法的范围;在肖像权方面,应将肖像制作权纳入肖像权的范畴,并将公众人物作为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在名誉权方面,应将内在名誉(或名誉情感)列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并把对抗性言论作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隐私权方面,应注意给予个人最核心的私密领域以绝对保护,并为隐私侵权设定相应的抗辩事由;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在兼顾大数据经济的前提下,要求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王丽华 李宸宇
近年来,让与担保在我国商事实践中被广泛运用,随之产生的民商事纠纷也纷至沓来,但由于民事基本法对这一非典型担保方式规范的缺失,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个案中的让与担保识别不明、裁判不一,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时有发生。换言之,我国立法上对于让与担保的调整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民法总则》的出台宣告我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着眼于民商事实践的现实需要,让与担保不仅具有实践价值,也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以往所认为的让与担保的立法阻碍已不复存在,民法典应当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等既存之非典型担保对让与担保采债权法律构造的形式,在《合同编》中设专章对让与担保制度予以规制。
关键词:
让与担保 动产抵押 债权构造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肖楚钢
商誉权规范具有相当的时代价值与实践需求。商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者不是简单的正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准许商誉权发生限制性让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商誉权的限制性让与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总则能够明确商誉权主体范围,涵括商事主体,实现民法典对商誉权主体的周延调整;人格权编应规定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排他性权能以商誉维护权为典型,商誉权利用性权能主要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调整权、商誉转让权、商誉继承权;商誉侵权通常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统一救济规则应根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参考我国司法实务与国外判例的经验总结。
[期刊] 资源科学
[作者]
崔梦溪
现行立法调整土地经营权租赁关系以一般租赁合同规范为主要依据,忽视了农地的特殊性,在价值取向和合同内容等诸方面带来制度的不适应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一般租赁规则调整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时产生的矛盾冲突;其次,揭示了土地经营权租赁的特有原理;最后,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得出在《民法典》时代土地经营权租赁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结论如下:(1)土地经营权租赁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专门立法的模式,通过修订《农业法》增加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2)应专门规定租期调整、租金浮动机制、承租人改良权、禁止转租等内容。土地经营权租赁的特殊法律调整有利于以农地流转促进现代规模农业的形成。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贾先川 米伊尔别克·赛力克
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财产关系方面存在交汇,使得税法与民法的协调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对同一财产关系,形成民法在先、税法在后的不同层次的法律调整秩序。因此,税法与民法的协调主要表现为税法在通用概念术语、相关制度、评价效果等方面对民法规范的适度承接,即应当对税法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相冲突的规范进行清理,对《民法典》中可以借鉴的制度规定在税法中有条件地引入,对《民法典》中的新制度、新规范涉及的税收问题予以明确。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卞保田
《民法典》把债权人代位权设置在合同编第五章,沿袭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债法专编的传统,与我国长期民事实践相吻合;代位权成立要件中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民法典》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张有利于债权保护,对债权的从权利可广义上理解;"入库规则说"与"优行受偿说",应该区分不同情形来适用。
关键词:
民法典 代位权 入库规则 到期债权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秦彪 杜明强
人格权立法实践与人格权立法争论出现不同程度的"耦合",尤其是《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几乎完全继受人格权立法争论正方的观点,这使我国人格权立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会严重扰乱民法典的逻辑体系,也会潜在地破坏民法典的稳定性,更会否定人格权的自然属性,还会限制人格权制度的发展。"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编"的人格权保护模式符合民法典的编纂规律,"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遵循人格权的演变规律,也与我国的国情相契合,承认人格权的自然性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也与世界人权运动的精神相契合。
关键词:
人格权立法 理论争论 实践评论 立法建构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鲁丹 张镭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变革,如何解决好农村土地经营权问题成为农村土地制度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为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效率,政府不断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不断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这也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内容。但是,仅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地位是不够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改革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供给,以保障农村土地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振兴农村经济注入持续的活力。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鲁丹 张镭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变革,如何解决好农村土地经营权问题成为农村土地制度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为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效率,政府不断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不断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这也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内容。但是,仅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地位是不够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改革与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供给,以保障农村土地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振兴农村经济注入持续的活力。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姚辉 叶翔
《民法通则》第102条作为中国民法荣誉权民事立法之肇端,实际是出于对前苏联民法的错误继受。通过对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典和民法理论的检索可见,并不存在独立于名誉权(right to reputation)的所谓荣誉权(right to honour)规则。就我国民法中独树一帜的荣誉权规范及学说,结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范设计以及荣誉权纠纷实践的分析可见,荣誉利益可被逐层剥离且分别归属于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和财产权等理论的规制范畴。当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荣誉权条文会造成既有的民事权利体系的龃龉以及跨越公私法界限的暧昧,在考虑民法的功能、立法稳定性、受众预期和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应予以修改并严格地限制适用。
关键词:
荣誉 荣誉权 名誉权 民法典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文献操作()
导出元数据
文献计量分析
导出文件格式:WXtxt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