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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闫海  冯硕  
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涉税信息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实纳税申报的在先性假设、涉税信息共享范围的扩张、信息化征管加剧风险是纳税人信息保护与税收征管冲突的现实逻辑。但是,公共利益优先和私人利益比例原则下的有限让渡,能够实现公私利益价值统一,构成协调纳税人信息保护和涉税信息管理的利益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管制和自治的双重色彩。我国应当协调纳税人信息保护与涉税信息管理的冲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把握《税收征管法》修改契机,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的保护范围、一般规定、共享机制和保护责任等制度规范。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薛建兰  李洲  单云慧  
大数据时代下,税收工作不断走向智能化、科学化和精准化,将大数据融入税收工作已是不可逆之势,但随着大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纳税人涉税信息被泄露和利用的风险也逐渐增大。基于纳税人涉税信息应当被给予产权化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聚焦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的具体情况,深入探讨目前我国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立法供给不足且法律适用层次低、纳税人权利救济困难以及大数据背景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进而提出建立和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努力寻找征纳双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以此达到各方权益的平衡。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滕祥志  
构筑并完善涉税信息情报制度,对提升税务机关税收治理能力,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比各国税务机关向第三方获取涉税信息的限制性规定,以及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得出几点法理思考及建议:首先,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权限无限扩大化得不到法理支撑;其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保守涉税信息秘密的规定,否则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最后,详细规定税务机关的保密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以使涉税信息提取权和保密义务相平衡。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齐爱民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陈禹衡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有助于解决现有征信合规体系的处理模式运转不畅、监管制度存在纰漏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促使征信合规体系整体升级,首先是将个人信用信息归纳为个人敏感信息,并对其严格保护;其次是优化征信处理原则,相较之前参照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增添了合法诚信原则与公开透明原则;最后是针对自动化决策和公共场所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两种场景,调整处理模式,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来消弭新技术风险。在征信合规体系监管层面:一方面需要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统筹兼顾的三级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专门监管扩展至统筹监管和基层监管;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跨境个人信用信息传输的监管,构建跨境征信合规实质监管体系。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许多奇  廉洁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在纳税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纳税人信息权保护体系的相关建议。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魏琼  
纳税人税务信息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概念在逻辑上属于交叉关系,它们之间的共性意味着保护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可以直接运用于保护自然纳税人的税务信息;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决定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全部、充分地保护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必须建立专门的保护纳税人税务信息的法律制度。为此,可借鉴保护个人信息的做法,以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理论为基础.建立纳税人税务信息权理论作为我国保护纳税人税务信息的法理路径。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王者鹏  
未成年读者具有特殊的身份信息风险、痕迹信息风险、账户信息风险和服务信息风险,需要对其个人信息加以专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信息处理的规则层面。目前未成年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存在可操作性不足、多元主体不协调、相关实践缺乏等瓶颈,需要在相关政策中构建区分保护、协作保护的规则,并加强行业引导、开展系统教育、探索规范流程,以确立政策实践的基础。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于春敏  
当前,"互联网+税务"模式下,我国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存在立法滞后、监管缺位、救济不足等问题,尚难以做到与大数据时代实际发展情形相衔接。有鉴于此,我国要从提升各方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意识、补足法律和监管短板以及加快建立涉税信息侵权的民事赔偿制度等方面,积极加强"互联网+税务"模式下纳税人涉税信息保护。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姜盼盼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当事人同意面临着外溢效应和无限授权效应的实践难题,通过考察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发现,其对当事人同意的立法规定是: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表示同意;当事人同意须为自主同意、特定同意、知情同意和明确同意;对未成年人的同意有特殊的规定。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严格限制默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原则上采用明示同意;当事人同意应为实质化,提倡同意的"四要件"生效模式;对于未成年人的同意,建立行之有效的确认机制。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刘海应  蒲舟军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通过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在有效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在我国目前信用征信体系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却仍然空白。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征信体系下个人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目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进行规范,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的切实保护之下。
[期刊] 求索  [作者] 张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期刊] 征信  [作者] 唐琦  田喜辉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征信业的合法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推动征信业既有业务模式变革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我国征信业的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深入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重要条款和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征信业现状,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对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影响,进而从组织机制、授权环节、操作流程和信息安全等方面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期刊] 征信  [作者] 邰志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其中“撤回同意”规则对征信业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把握“撤回同意”规则的意义,分析该规则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对征信业合规的影响,从强化顶层设计、征信合规、培训宣传、多方合作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使“撤回同意”规则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提升征信业务合规水平。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罗娇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方法,分析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路径及其在大数据环境下面临的困境,认为以财产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信息自决权、形象权、被遗忘权等单一权利路径,均难以妥善解决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冲突。建议突破单一权利路径,以"信息控制"为核心保护信息主体的知情、决定、保密、访问、更正、删除、传输、封锁等权利,并建立数据管理政策、利用技术手段落实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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