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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柴始青
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设计及应用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按照算法合谋中价格协议的功能不同,可将算法分为辅助型算法和决策型算法。而这两类不同的算法在价格合谋的不同阶段及环节发挥不同的作用。辅助型算法加大了垄断协议的证明难度,决策型算法对先行的默示合谋合法性认定标准带来挑战,且对反垄断规制的归责原则带来了冲击。面对不同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困境,在算法产业特性与反垄断规则的规范共性平衡基础上,既要关注数据作为算法生产要素的价值,也要关注高频信息交互引发的价值平衡以及机器主导的反垄断规制责任体系的重构。基于算法合谋规制的基本原理,应在算法设计和使用中,加强事先预防监管,以加大对决策型算法的规制力度。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辛梓贺
算法合谋指的是,算法进入市场后形成的垄断协议,相较于传统的垄断协议,其具有更加复杂、精密的类型及特点,并且对于市场竞争的损害更为深远。此外,按照当前反垄断法的规定,算法合谋不能当然地被解释为垄断协议,出现了默契合谋难以被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主观意图难以证明,以及担责主体不明等问题,由此使得反垄断执法工作陷入了困境。为了应对上述问题,理论界与学术界纷纷提出了应对之策,虽有所不同,但主要集中在细化法律规范、注重事前审查,以及注重实质审查原则等方面。虽然算法合谋所带来的影响尚有待观察,但可以确定的是法律不会任其发展,市场必须在法律的监管之下运行。
[期刊] 产经评论
[作者]
唐要家 尹钰锋
在数字经济领域,数字商务企业采用算法定价会明显提高合谋的可能性和可实施性,具有较大的价格合谋风险,因而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学理上,尚待明确的问题有:算法定价促进合谋的内在机理和类型化机制;如何创新反垄断执法体制以有效规制自主学习算法;在反垄断事后执法无效情况下,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实行事前规制等。研究表明: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宜坚持分类治理原则,采取事后反垄断禁止为主并辅之以事前规制的政策组合,反垄断政策工具创新应主要针对自主学习算法合谋。算法合谋反垄断规制政策需重新界定构成非法合谋的"协议"要件,明确当事企业的主体责任,重在采取以"软执法"为主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事前规制政策应坚持"基于设计来遵守法律"的原则,强化算法审查机制和审查能力建设,并将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可问责性作为重点。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曹欣
针对域外关于算法定价中合谋问题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国内进行系统性介绍的文献很少,而域外经验的系统梳理应包括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与立法建构等三个主要部分。总的来说,域外对算法合谋中的垄断风险多持乐观态度,各国的法律规制实践也多有相似之处。通过分析这些法律的实践现状及总结其相应的风险化解与防范逻辑,有利于中国对算法合谋反垄断规制的治理。本土方案的建立应当包括“当下”和“长期”两个方面。当下,应对已有的算法合谋垄断问题进行针对性治理,治理类型应以主体而非算法类型来划分;长期,应在现有《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对算法合谋及其后续延伸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则构造,如数字经济条款专章的设立,等等。通过梳理域外现有治理经验,有助于增进对算法垄断风险的认知,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他山之石对中国的治理实践进行镜鉴。
关键词:
算法定价 算法合谋 垄断规制 反垄断法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曹欣
针对域外关于算法定价中合谋问题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国内进行系统性介绍的文献很少,而域外经验的系统梳理应包括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与立法建构等三个主要部分。总的来说,域外对算法合谋中的垄断风险大多持乐观态度,各国的法律规制实践也多有相似之处。通过分析这些法律的实践现状及总结其相应的风险化解与防范逻辑,有利于中国对算法合谋反垄断规制的治理。本土方案的建立应当包括“当下”和“长期”两个方面。当下,应对已有的算法合谋垄断问题进行针对性治理,治理类型应以主体而非算法类型来划分;长期,应在现有《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对算法合谋及其后续延伸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则构造,如数字经济条款专章的设立,等等。通过梳理域外现有治理经验,有助于增进对算法垄断风险的认知,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他山之石对中国的治理实践进行镜鉴。
关键词:
算法定价 算法合谋 垄断规制 反垄断法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丹
市场主体通过算法利用市场透明度使共谋不受市场集中度的限制,突破传统共谋的形式而达成新型算法共谋,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对算法共谋实施规制。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共谋边界的确立上,可以将算法共谋类型化为信使类共谋、轴辐类共谋、预测类共谋、自主类共谋,探寻其中真实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来准确认定算法共谋。在具体实施方案的选择上,反垄断执法机关应秉持谦抑执法理念,将算法实施者作为算法共谋的责任主体,通过有限公开算法、采用监管科技等具体措施,对算法共谋实施合理的反垄断法规制。
[期刊] 经济学动态
[作者]
孟昌 曲寒瑛
企业基于数据算法的动态定价、歧视定价和"协议"定价等行为使经济数字化中的产业组织发生了深刻变化,反垄断规制在理论解释、证据支持和执法实践上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在对算法、算法定价和算法合谋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阐述了算法合谋的相关概念与分类;通过对理论、经验案例证据和实验模拟研究三方面文献的分析,讨论了算法合谋的机理、方式和后果,并总结出算法合谋行为对反垄断规制实施的挑战,讨论了立法性规制和事前规制方法;最后就算法合谋和算法反垄断规制提出了未来研究展望。
[期刊] 中国工业经济
[作者]
刘丰波 吴绪亮
价格领导制可以促进企业间信息交流,降低协调定价的不确定性,增强价格领导者维持合谋的激励,从而提高合谋稳定性。本文使用2005—2012年中国白酒市场月、季度数据,判断白酒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价格领导制,识别其价格领导者,分析价格领导制是否提高了企业利润水平。结果表明,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只能部分解释白酒提价,中国白酒市场很可能存在以价格领导制为特征的默契合谋,白酒企业的提价决策深受对手提价行为的影响,且随着距离上次提价时间的推移,企业的提价激励越来越强。进一步研究显示,中国白酒市场存在稳定的价格领导者,且呈链式关系,另外价格领导制明显提升了白酒企业利润水平,说明中国白酒市场的价格领导制为主导企业式或...
[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朱琪 陈乐优
垄断企业的工资分配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其企业员工工资一般高于其他企业,表现出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当前的垄断企业工资分配会产生种种严重后果,政府采取了很多规制措施加以解决,政府规制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法,但政府规制也会带来相应的一些问题,需要把这些理论成果结合我国垄断企业工资制度的制度背景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制度分析。
[期刊] 经济评论
[作者]
张伟 于良春
串谋现象的存在破坏了机制设计中的直接显示原理,使机制设计的信息空间维数增加从而使机制设计变得更为复杂。在转轨经济国家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过程中,内部规制者对自然垄断厂商信息结构上的改进使规制政策的设计倾向于低激励强度的成本加成契约,而且串谋现象的存在使规制过程更带有规制掠夺的特征。同时,这一事实也成为转轨国家中多部门共同参与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
串谋 规制掠夺 标尺规制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苏敏 夏杰长
在数字经济的治理结构中,传统政府治理范式与数字经济特征的不相匹配诱发诸多治理困境与挑战。对数字经济治理困境进行学理性解释,应在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变化的基础上,完善数字经济治理理论基础,探索反垄断规制具体治理举措。本文对数字经济的考察以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中算法合谋现象作为出发点,挖掘数字经济中竞争性垄断市场产生的原因及算法合谋的治理困境。首先,基于数字经济的资源特点和技术特征,分析了数字经济中市场结构变化与算法合谋形成的本质内涵和机理;其次,对比传统经济,分析得出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是数字经济中技术竞争、创新以及标准化约束的必然结果;再次,基于算法合谋的高隐蔽性以及数字经济中出现的竞争性垄断市场的特点,分析了国家反垄断规制中数据市场边界与数据纠纷、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算法卡特尔与垄断协议模糊等问题;最后,提出在竞争性垄断市场中算法合谋治理应实现监管机构、平台、用户三方共治的应对策略。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潘鹏杰 周方召 张曦
在华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会产生有碍竞争的市场集中效应,反垄断审查制度对外资并购可能导致的集中具有事前规制作用,而为了获取市场优势地位,不能排除有些跨国公司在反垄断审查阶段贿赂相关人员与部门;同时,具有代理人特征的反垄断审查机构也可能被外资兼并厂商俘获,并以交易企业提交信息的不完备为借口与其达成合谋,使得一项可能导致行业垄断的并购获得批准,因此应加强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信息披露与监管。
关键词:
外资并购 规制 反垄断审查 合谋 信息
[期刊] 中国经济问题
[作者]
唐要家
价格合谋是危害最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中国垄断行业的价格合谋主要是采用行政聚合机制,相对于竞争市场中的价格战维持机制,行政聚合机制具有惩罚的严厉性和实施的低成本性,扩大了价格合谋的发生空间。行政性价格合谋具有阶段性攀升的价格路径,并导致更高的社会福利损失。反行政性价格合谋,不仅需要深化垄断行业管制体制改革,还应该注重发挥私人和法院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行政聚合机制 价格合谋 反垄断政策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房佃辉
从行为表现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分为三类: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交易设置障碍的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对用户进行诱导的行为以及不对等的资源共享行为。从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出发,差别待遇的规制路径更为合适,但面临“交易相对人”和“条件相同”这两个条件难以满足的挑战,可以通过调适解决:一方面,限定“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自营卖家视为交易相对人;另一方面,在实质层面从平台对自营卖家和其他卖家是否存在歧视待遇进行考察,不应对“条件相同”进行过度要求。对于既有滥用行为类型不能涵盖的优待行为,可以通过兜底条款进行规制。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应当从竞争优势的来源、反竞争的效果评价以及正当理由的抗辩等三方面,综合对其判断。
[期刊] 经济学动态
[作者]
白让让
2014年以来,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对汽车产业中的纵向价格限制、横向价格垄断等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处罚,在相关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反响。本文通过对"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两种理念在反垄断法执法进程中地位变化的分析,使用产业组织理论和法经济学基础之上的"结构性合理原则"分析框架,实证研究了我国汽车配件领域的竞标价格合谋案件。研究表明,该案件虽然符合"本身违法原则"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满足"结构性合理原则"所要求的参与者具有市场势力、相对市场份额十分稳定、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等条件。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未来的执法,应从加大使用合理原则的范围、引进产业经济学的证据、鼓励私人执法等三个方面入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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