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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郑明  
《保险研究》1994年第1期刊登了季晶明撰写的《“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的由来》一文(以下简称《由来》),介绍了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中有关“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的发展历史。笔者认为该文的有些观点不够全面,有些观点不够准确。特写此文与季晶明商榷。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董馨  
本文对《论商业保险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比较》提出商榷 ,认为保险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的一个分支 ,从属于民事合同 ,理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符合一般法理上的“主体说”,“目的说”,“选择说”,保险合同属于“私法”范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赵小鸣  
我国《保险法》第 31条关于保险合同争议条款解释的规定 ,其法理依据有格式条款说、保护弱者说、专门技术说 ,由该三种理论可以重新审视和引申出若干不适用第 31条的实际情况 ,故对第 31条应进行限缩解释 ,且第 31条应在穷尽其它解释方法的前提下才能使用 ,而不能优先使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周永生  
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这不仅是一个涉及具体保险合同能否生效及何时生效的重要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什么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以及司法部门依据什么对保险合同纠纷进行处理的重要问题。因此,笔者对《保险研究》在1996年第1期发表的张淑珍同志所撰《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以下简称:张文),以及第3期发表的王尧同志所撰《论保险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及其他形式》(以下简称:王文)两文中的有关论点、论据,着实不敢苟同或不敢完全苟同,所以提出以下商榷看法。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和保  杨佳媚  
射幸合同具有双务性、履行的不确定性和对价的不均衡性等特点。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但又与其它射幸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引发保险合同道德风险的原因之一,而免责条款则是避免道德风险的制度保障,有其天然的合理性。我国《保险法》第18条有关"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免责条款的正当性,应当予以修正。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鲁晓彤  
自杀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其设立对解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冲突具有重大作用,是保险法的一大制度创新。旧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条款的规定过于模糊,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争议,故2009年对此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修改后的自杀条款对解决实践中的矛盾具有很大作用,但该规定在自杀条款的适用范围、自杀的法定概念、自杀条款的除外适用对象和保险合同复效后免责期的计算等方面,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因此亟需完善自杀条款存在的不足,在修改该条款时,可通过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与判例,使自杀条款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缓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矛盾。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自力  
保险合同中猝死及其免责条款的效力争议是近年来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之一。国内多数保险合同中关于猝死的定义均亟需修正。猝死包括心源性猝死与非心源性猝死两类,即使是心源性猝死也不必然属于疾病。保险合同中猝死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是对猝死有准确定义且保险人已尽到对该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在审理猝死类保险纠纷时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迥异的问题。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对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理论的厘清、对猝死免责条款有效性的准确认定、对猝死原因确定依据的准确分析,以及对猝死原因确定过程中保险人义务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明晰。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尧  
本刊今年第1期原文发表了张淑珍同志所撰写的《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一文,现又收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研究所所长王尧同志所撰写的文章,以此文来争鸣,这是很好的,可以把学术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也有利于贯彻执行《保险法》。 此文有价值,值得认真一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华春辉  
本文从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概念、我国民事合同的概念及原则、我国《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及原则、商业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原则、商业保险合同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关系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倪受彬  施幽静  
格式条款规制问题是我国经济实践和合同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重新探讨了包括保险合同在内的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本文还结合我国保险合同司法解释和保险业的行业惯例,采取比较法的分析方法,讨论各国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几种方法,即行政控制、司法控制和立法控制等。在上述理论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保险合同规制的模式选择和具体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淑珍  
再谈保险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与王尧同志商榷○张淑珍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并未有一致的看法。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保险合同应该是不要式合同。这一观点已在《保险研究》1996年第1期发表的“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一...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夏晓宇  
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其"威慑效应、鼓励效应"亦被夸大。保险法上,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采取"损害结果对象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应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差异,"故意犯罪"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当被保险人构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保险给付的责任。当被保险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亦有所预见,但对死亡结果为抗拒时,不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符合风险的偶发性原则。从创设人寿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在考量现代保险法理及立法变革的趋势上,应当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排除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夏晓宇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周卫东  
也谈保险合同形式及其生效的法律问题——兼与李兆良、蔡广国两同志商榷○周卫东编者按:本刊连续发表了一些争鸣文章,不同作者从不同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为保险理论和保险法理的完善奉献了一点力量。周卫东写的这篇文章,能够按照保险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易洁波  
一辆保险汽车 ,行进途中起火烧毁 ,是自燃损失还是火灾损失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法庭辩来辩去 ,各方说法均有一定道理。谁胜谁负倒不是主要问题 ,教训在于保险人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应该严密 ,泾渭分明 ,才便于解决工作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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