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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陈延忠  
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承认税收协定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但是对税收协定的优先性,一些人可能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税收协定的优先性是指它绝对排除了与之冲突的国内税法的规定。实际上,税收协定遵循的是消极作用原则,这一原则是由税收协定的宗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所决定的,也是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消极作用原则的含义包括: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课税权起到限制作用;税收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不能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根据消极作用原则,我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应注意税收协定的适用顺序。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邓睿  
合伙企业在有些国家被视为税收透明体,而在有些国家被视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当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看待这一问题的视角存在差异时,所得应被视为合伙企业的所得还是其背后合伙人的所得,如何享受协定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就会产生。本文讨论合伙企业在我国适用税收协定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黄素梅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邵朱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在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税收协定。①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绝对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应该善意履行国际义务,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但是,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能够维护本国税收利益,打击国际逃避税,或者国内税法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的利益优于税收协定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的利益,则国内税法可以优先于税收协定适用。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冯立增  
2013年11月26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中法税收协定")正式签署。这是我国继与比利时、芬兰、英国、丹麦、瑞士、荷兰等国之后,与又一欧洲发达国家对现有税收协定进行的全面修订。新中法税收协定有大小三十多处变化,不仅体现了各自国内法的相关更新,还适应了国际税收发展的最新趋势,对当前国际税收中的热点问题予以了回应;既在一些方面明确规则、增加确定性,明晰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协定待遇,避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张博  陈莹  
目前在多数国家,合伙制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但仍有部分国家承认其法人地位,这就可能导致两国对同一笔跨境所得的纳税主体或所得性质各自做出不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总结了OECD有关问题的观点以及各国的实践,并对中国的相关税务处理提出了完善建议。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周启光  
截至2015年8月底,我国已经和103个国家及地区(1)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及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对于促进跨境投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税收协定适用的基本规则,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均存在诸多分歧。本文通过讨论中国居民企业租赁境外不动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廖益新  
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某种场所或设施实际履行提供劳务的情形下,应先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场所型常设机构条款,后适用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在判断劳务履行所涉及的场所或设施是否处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支配下这个问题上,应以非居民企业对这种场所或设施是否拥有某种合法的使用权为标准。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所谓的企业的"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实质优于形式原则和具体案情,结合采用营业活动组成部分标准和实际控制指挥标准进行分析认定;应从提供劳务的企业的角度,认定非居民企业从事的若干劳务项目是否属于具有商业上的相关性或连贯性的"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蔡庆辉  
我国目前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是以我国1 9 9 6年2 月制定的税收协定工作文本作为范本谈判签订的。随着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该工作文本的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尤其是其未能反映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有鉴于此,我国双边税收协定工作文本第1 2 条即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内容,也应适应新形势作出相应的修改。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周炎元  
各国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不尽相同。在多数国家,合伙企业被视为税收透明体,但有些国家赋予了合伙企业纳税实体地位。不同纳税主体认定自然会使各国国内法对同一所得定性不同,加之各国对所签署的税收协定持有不同的立场和解释,导致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适用上产生"主体资格冲突"和"所得定性冲突",进而形成国际双重征税或不征税。本文通过梳理国际通行规则和各国实践,讨论我国合伙企业的税收协定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优化建议。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朱晓丹  裴兆斌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教师和研究人员(简称教研人员)走出国门,赴境外从事一定期限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相应的,中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大量地邀请海外教研人员到中国境内从事一定期限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这种跨境教学或研究的合作形式多样,且合作期限长短不一(长则三五年,短则几个星期甚至几天)。为了鼓励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朱炎生  
鉴于我国在当前国际税收关系中收入来源国地位不断强化的趋势,我国应当及时调整国际税收政策。因此,我国应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对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5条有关“常设机构”的内容进行修订、解释和适用工作,以扩大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邓远军  景宇  
美国是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之一,中美税收协定对促进我国企业赴美投资具有积极影响。但目前赴美投资企业适用中美税收协定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基础信息搜集、宣传辅导与服务、协商程序、情报交换、工作机制等多方面予以完善,以充分发挥中美税收协定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促进作用。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陈红彦  
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10条没有对直接投资股息和间接投资股息的征税予以区别,从而无益于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同时不符合税收中性。我国虽然在税收协定的实践中规定了对跨国股息的间接抵免,但由于国内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如果我国确立起母子公司的间接抵免制度,在该制度能否适用于外国公司在境内常设机构的问题上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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