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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苟文均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资产管理领域也存在不少乱象,如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名股实债、监管套利、非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等,显著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尽管各监管部门都出台了本行业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但并没有有效地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类型机构开展同类业务的行为规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苟文均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资产管理领域也存在不少乱象,如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名股实债、监管套利、非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等,显著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尽管各监管部门都出台了本行业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但并没有有效地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类型机构开展同类业务的行为规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张郁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其交叉持有、跨界经营的特征比较突出,募集资金的流向不透明,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大量使用导致杠杆率较高。虽然监管部门提出要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但在监管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难点:一是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理财产品跨行业的资金流动信息,加之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实施穿透式监管尤其是纵向穿透监管的难度较大;二是现行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穿透式监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性要求;三是金融数据的分散式统计管理不利于穿透式监管的实施。为完善商业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张郁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其交叉持有、跨界经营的特征比较突出,募集资金的流向不透明,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大量使用导致杠杆率较高。虽然监管部门提出要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但在监管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难点:一是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理财产品跨行业的资金流动信息,加之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实施穿透式监管尤其是纵向穿透监管的难度较大;二是现行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穿透式监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性要求;三是金融数据的分散式统计管理不利于穿透式监管的实施。为完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穿透式监管,建议开发统一的信息登记系统,强化对纵向穿透监管的信息支持;加强监管的横向协调,实现监管机构在监管政策上的一致性和针对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优化金融监管协调组织架构,克服分业监管模式所引发的分段式、隔离式监管的局限性。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胡静  张伟  
同业监管政策变化针对同业业务的开展情况,监管政策经历了一个从相对宽松到逐步收紧的过程。20112013年,证监、保监相继放松资管业务,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险加入资管大军,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同业资产规模增长迅速,引致其资产规模大幅增长。同业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逐步显现,自2014年开始,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重新规范和定位同业业务,引导同业业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王轶昕  程索奥  
文章从"穿透式"监管理论入手,分析"穿透式"监管实施的本质和目的,研究商业银行大资管业务带来的高杠杆率、风险无法有效分散、风险交叉传染、资金流向不透明、流动性错配等问题。最后,配合一行两会监管思路,从宏观上深刻理解"穿透式"监管本质,中观上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业务整合与调整,微观上实现产品净值化和建立统一的管理转让平台这三个方面提出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发展路径。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张婧  
首先介绍当前我国对穿透式监管的相关规定,对穿透式监管在资管业务中的多重层次进行分析。而后分别论述功能性监管视阈下的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的协调与分工和穿透式监管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的法制化问题。随后提出了穿透式监管法制化的具体途径,指出应该健全穿透式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协调司法监管化视阈下的资管合同条款文义与法律关系的判定、从一致性角度出发协调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之间的关系。最后,从完善数据基础建设和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为穿透式监管在资管业务中的法制化规划了保障机制。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王妍  赵杰  
"金融的法律理论"是融合了法律不完备理论的一种研究范式,既包括宏观层面金融与公法秩序、私法规则的内生关系,也涵盖微观层面金融监管的成本与完善路径。"穿透式"监管是对金融新业态跨界经营、金融新产品交叉持有、以及金融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所进行的监管回应,但存在监管"穿透"边界划定不清、监管对象不明确、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金融的法律理论"视域下,"穿透式"监管本身可以理解为对"标准化能力"的提升,其包含法律(监管和裁判)与金融发展的内生关系、合理确定金融监管权的边界、法律的"弹性"理论。在"金融的法律理论"框架下,"穿透式"监管有以下提升路径:在法律规范层面,以法律、行政法规形式统一监管标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作用;在金融监管层面,完善监管机制,实现法律"弹性"适用;在技术层面,提升"标准化能力",降低监管成本。
[期刊] 征信  [作者] 王妍  赵杰  
以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现行穿透式监管进行分析,提出监管权是在行使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穿透式监管之目的是提升"标准化能力",穿透式监管是对监管权的限制而非扩张,并为穿透式监管的提升提供一种可借鉴的思路和方案。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赵宇龙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风险交叉频繁的背景下,防范和化解保险业另类投资的风险,治本之方是坚持和深化市场化导向的金融改革,实现风险的市场穿透。但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尚未达到市场穿透所需的深度和广度的情况下,仍需依靠监管和行政的力量实施监管穿透,从而有效地管控交叉性金融风险。本文借鉴国内外穿透原则在偿付能力和资本监管领域的实践经验,尝试构建对保险资产风险的穿透式监管框架,并以40家具有代表性的保险机构作为研究对象,实证分析保险业的资产风险。结果表明:保险业大类资产配置结构和风险组合特性在穿透前后差异不大;保险资金投资结构较为简单、底层资产相对清晰,整体投资杠杆较低,嵌套结构多为实现税务筹划、收益分配、隔离/控制风险等目的,在统计学意义上,未发现保险资金存在放大杠杆、变异风险、空转资金或绕道投资以规避监管等行为。保险机构作为负责任的机构投资者,以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为主,为实体经济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最后,本文为穿透式监管的后续落地提出了几点配套措施建议。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陈立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金融量化交易模式迅猛发展,全球跨境金融活动日益频繁,交易模式日趋复杂,跨境资金流动对我国金融体系带来了较大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风险。为此,本文通过研究长臂监管与穿透式监管理念,借鉴别国成功经验,提出我国的本外币监管思路。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郭艳芳  
"穿透式"监管这一主题词逐渐被扩展到我国金融领域的各个层面,成为学术界、业界使用频次较高的术语,但其作为一项监管原则或是一种监管方法尚未达成共识。对"穿透式"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关系分析表明,"穿透式"监管应当定性为监管原则而不是监管方法,并有适用于私募基金监管的必要性。"穿透式"监管原则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手段,从资金端层面考虑识别最终投资者,从资产端层面考虑底层资产透明化。确定统一监管标准的法律形式、决定"穿透式"适用"度"的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等影响因素,是完善"穿透式"监管原则在私募基金监管中适用的关键环节。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刘文震   徐可涵   吴文锋  
基于新券发行股权关联行为视角,本文使用2015—2023年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违约数据,考察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的定价效率问题。研究发现:初始收益率利差与累计违约率显著正相关,其对债券未来损失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有“股权关联”模式的参与机构会选择放松标准或隐藏信息,初始收益率利差的相应预测能力有所减弱,这表明股权关联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债券定价效率存在扭曲效应。进一步分析表明:发债主体具有国有企业背景和不同评级方评级意见一致时,股权关联模式对债券定价效率扭曲效应更强。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发现发行机构声誉对债券定价扭曲效应具有调节效应。本文的研究为“穿透式监管”提高债券定价效率和“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提供了实证证据,也为我国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与加快金融强国建设等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吕桐弢  
近年来,程序化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的同时,程序化交易也显露出加剧市场波动、有违交易公平性等负面影响。建立“穿透”程序化交易结构、获取真实交易信息的监管体系的需求日益迫切。虽然在现行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和证券监管实务中,都有穿透式监管理念的体现和运用,但穿透式监管在证券法律体系中还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行程序化交易的穿透式监管,有必要建构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框架,落实依法监管;注重“监管并重”,补齐程序化交易穿透式监管“服务功能”的缺失;推行多元合作规制,提升穿透式监管的有效性。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许恋天  
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和业务性质的日趋复杂加剧了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为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穿透式"监管方案。其基本逻辑在于:监管机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的"穿透",发现并规制相关企业的"实质"违法行为。从理论上看,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之概念的提出具备合理性,实施机理具有正当性,功能定位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鉴于其是一项行政手段,而仍须遵循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的实施,应确保目的与手段的双重正当性,特别是应坚持"穿透"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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