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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蒋辉宇  
税收债权组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主要以税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税收优惠为核心审核内容,税收债权组的表决权意志基于税收债权的特殊性而应受到法律的适度限制。当前,我国尚存在未建立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法律未明确界定税收债权人代表、各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同时表决机制未充分考量税收债权的特性等问题。对此,本文建议可通过建立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明确以税种为标准确定税收债权人代表以及建立税收债权组后置表决规则等措施,有效解决以上实体性与程序性法律问题。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卿云  周芯竹  杨锦成  
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生制度在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不断应用,如何确保破产重整中国家税收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害,找寻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处置税收债权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实现《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衔接和政策统一,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一、建议修改破产重整税收债权滞纳金的相关政策(一)将滞纳金受偿权确定为不优先其理由:一是滞纳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优先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卿云  周芯竹  杨锦成  
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生制度在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不断应用,如何确保破产重整中国家税收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害,找寻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处置税收债权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实现《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衔接和政策统一,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一、建议修改破产重整税收债权滞纳金的相关政策(一)将滞纳金受偿权确定为不优先其理由:一是滞纳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优先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蒋辉宇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类似于创设了一种在受偿时间与受偿财产范围两方面都具有优先性的新型"别除权",税收债权相对于担保债权的优先性违背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民法原理,同时也将打破留置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相对优先性地位。《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之间就税收债权受偿顺位的非协调立法不仅将导致两部法律之间的相互循环否定,同时也将在破产程序中造成发生于担保债权之前与之后的税收债权在受偿顺位上的差异化待遇,最终形成法律适用逻辑上的割裂。在两部法律统一协调立法的前提下,发生于普通债权之前的税收债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颜延  解应贵  
本文分析了在企业破产的不同阶段,税务机关应如何实现国家税收债权的保护,认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行使破产申请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部分长期停产、停业的欠税企业破产;在破产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应税行为征税,并请求人民法院将有关税款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拨付清偿,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税务机关还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出资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补充分配新发现的破产人财产。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颜延  解应贵  
本文分析了在企业破产的不同阶段,税务机关应如何实现国家税收债权的保护,认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行使破产申请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部分长期停产、停业的欠税企业破产;在破产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应税行为征税,并请求人民法院将有关税款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拨付清偿,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税务机关还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出资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补充分配新发现的破产人财产。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刘佳  
破产重整是平衡债权人、债务人、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利益的新型制度,大有共赢之效。当然,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需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和激励,用以帮助企业实现良好的税收筹划,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实施奠定基础。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虽已对企业破产重整建立了一定的法律调整环境,但其冗杂与低效的局面难以真正帮扶重整企业走出困境。因此,应当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化、法制化处理,在重整计划的议定、执行期间分别实行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税收优惠措施,合法合理地促成企业重整,在提高经济效率和维护交易公平的同时,真正实现税收正义。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乔博娟  
现行税法主要立足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尚未对企业非正常经营状态的课税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缺乏对困境企业税收问题的特殊调整。就企业重整税收优惠而言,实践中往往以个案批复的形式解决问题,不仅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影响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利于发挥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企业重整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发掘税收优惠在企业重整过程中的制度价值,为企业顺利重整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余冬生  朱庆  
税收债权破产优先权的存废问题迄今聚讼纷纭,并已形成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等三种观点。现阶段,限缩税收债权破产优先权具备利益均衡原则与课税特区理论的有力支撑。普通债权的破产清偿率极低,加之破产税收债权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占比较低,使得税收债权限缩既具备充分的现实基础,同时也契合国家让利于民的政策需求。此外,税收债权破产优先权渐趋衰弱的域外立法实践也为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比较法经验。在限缩的具体路径设计上,应当坚持在破产法公平受偿理念的指导下,采取“期间+数额”的双重限定模式,并明定仅税款本金具有破产优先权,以最大限度地消解税收优先权对普通债权人的影响。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马洪明  沈云飞  
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是一家综合性建筑公司,其拥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多项其他资质。集团自身事业主要分三块:一是建筑工程,主要以挂靠为主;二是在建工程,公司自行开发的的一幢商务用楼,已结顶但尚未完工;三是一幢商务楼,无偿给其子公司用做酒店用房,以及其他零星的一些房地产。集团尚有部分对外投资。某建设集团在发展过程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张莉  姚太明  刘军  
在破产案件的税收监管过程中,由于破产企业本身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甚至资不抵债,债权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对其的税收监管工作不太重视;但由于近年来,个别企业利用破产程序逃避纳税义务,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因此各地税收机关已经逐渐重视破产案件中的税收债权监管工作。基于税收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特殊性,其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程国琴  
民法与税法在法律规范层面缺乏衔接,容易引发民事执行中税收利益与民事利益失衡,影响民事执行效率的提升和税收执法方式的优化。本文比较研究不同国家对待税收优先权的态度,分析国际层面税收利益和民事利益平衡的发展趋势,建议将我国现行绝对优先保护税收债权的模式转变为平等保护债权的模式,并认为法院与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强化双方协助义务的互认机制,推动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以提升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实现的正当性、公平性和效率性。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李世军   陈起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出现破产情形时,其往往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直接“死掉”,另一种则是进行企业重整进而使企业“活过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看,当企业经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宣告企业死亡往往是最先被考虑的选择,这也反映出人们对于破产制度的理解只是停留在破产清算这一层面。而随着清算制度的过度使用,清算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如何解决企业困境,让企业起死回生被纳入考虑范围,破产重整制度也因此开始慢慢地衍生出来。破产重整制度在给予企业希望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其中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一大问题。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孙永国  周平  
一、两个实务案例(一)某破产重整案例本案中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18.36万元,管理人审核确认的税款债权98.02万元、普通债权(滞纳金)16.17万元,管理人的审核结果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为税款债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5万元及以下部分清偿率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及以下部分清偿率30%,10万元以上部分清偿率10.57%,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税务局对重整计划投赞成票。债务人根据重整计划向税务局清偿税款债权和滞纳金共计102.67万元,尚有11.52万元滞纳金未清偿。投资人接管营业事务后,在办税过程中税务局要求债务人对按重整计划未清偿部分的滞纳金进行补缴,否则将停止办理债务人的涉税业务。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李建兵  
2007年11月,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ST海纳)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完成债务重组,摆脱了一系列债务问题,相应的对外违规担保、主要经营性资产的冻结及查封也得以解除,成为全国首例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完成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以前年度计提的巨额预计负债的转回致使S~*ST海纳2007年度业绩大幅上升,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 223.86万元,主营业务利润4 953.50万元,全年实现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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