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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胡伟  
"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化"与"合法化"的发展趋势。理论上,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特质,应纳入射幸合同的调整范畴。实践上,应注重对赌协议的整体安排,确保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区别与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对赌。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胡伟  
"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化"与"合法化"的发展趋势。理论上,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特质,应纳入射幸合同的调整范畴。实践上,应注重对赌协议的整体安排,确保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区别与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对赌。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刘迎霜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最主要的依据性文件,它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契约,是双方利益一致的射幸合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中,因我国现行的股份转让限制制度、上市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存在不少法律障碍。监管部门不应绝对禁止对赌协议,而应创造法律条件使之在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得以合法运用。保护公众利益、促进交易、尊重意思自治应是我们对对赌协议所持的价值判断。
[期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翟业虎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融资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投资协议,其源于发达国家的估值调整机制,但引入中国以来,本身的博弈色彩加重,条件更为苛刻,使得国内一批企业因对赌协议而陷入危途。近日,国内第一起对赌协议无效的案例——甘肃世恒案进入最高院提审阶段,但此案一审、二审以不同的理由均认为对赌协议无效的判决为手中持有对赌协议的PE机构及投资人敲响了警钟。是全盘否定对赌协议还是将其纳入合法规制?本文以甘肃世恒案为切入点,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基础层面分析,探究其在中国法律架构中的适法性根基,以其能够为对赌协议的研究抛砖引玉。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杨明宇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时普遍采取的一种契约安排,是企业融资时为获得较高估值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近期,国内广受关注的海富投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海富投资案中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对赌条款的合法性,本文试图从对赌协议的概念及存在价值入手,通过分析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从民商法理论角度分析对赌协议的性质,结合常见的对赌形式分析其合法性,并针对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及理由,全面剖析判决涉及的法律原理,以期对未来的研究和实务有所帮助。
[期刊] 征信  [作者] 杨祖卿  
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危害了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立法规制呈现出软约束的特点,我国信用评估领域反垄断第一案揭示出执法规制不足的现状。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尚存在问题,包括认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及信用行业协会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滞后。回应型规制契合了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可在理性审视现有规制框架与目标的前提下采取灵活适当的多维度规制对策,即法律维度上提高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立法规制力度、制度维度上引入信用行业协会价格行为事前商谈制度、实施维度上建立以激励与评估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冯春阳  靳玲  
私募股权融资作为缓解中小型企业融资约束的途径在融资市场中举足轻重,2020年证监会放宽了私募股权基金股份减持要求,私募股权融资得到进一步发展。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应用对赌协议来缓解信息不对称和弥补投资风险已成为常态,但对赌协议一般更有利于投资机构,给企业带来的往往是对赌失败风险。文章通过分析案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对赌协议的失败风险发现,在对赌协议签订前、签订中以及签订后三个阶段潜在诸多风险,企业开展对赌协议时应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赌失败。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杨燕萍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想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取保底收益的可能性会附有对赌协议。目前,我国针对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尚还未形成统一的会计处理指南,实务中相关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拟结合现行的会计准则对附有对赌协议的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探讨,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杜凯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对弥合风险投资的信息不对称和估值差异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对对赌协议的性质定位缺失,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海富案"引发的争论更加突出了我国风险投资保障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展开仍然存在着社会认知和法律层面的障碍。鉴于此,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及相关域外经验,建议我国《公司法》引入类别股,同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以促进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杜凯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对弥合风险投资的信息不对称和估值差异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对对赌协议的性质定位缺失,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海富案"引发的争论更加突出了我国风险投资保障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展开仍然存在着社会认知和法律层面的障碍。鉴于此,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及相关域外经验,建议我国《公司法》引入类别股,同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以促进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李洪  
本文旨在探讨"对赌协议"投资会计处理问题。对于"对赌协议"下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是,现行准则规定在实务处理中存在不少问题,难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经营管理、监管实践协调一致。本文由案例引出问题,对案例若确认为金融负债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吴冬才  
一、一起合作投资案例引出的问题2011年1月18日,A公司(以下称为融资企业、目标企业)、A公司股东15人(均为自然人,其中有1人持股达80%,以下统称为原股东)与B创投公司(以下称为投资方)签订《合作投资合同》,A公司原注册资本500万元,整体作价12 000万元,投资方投资4 000万元,增资后A公司总体作价16 000万元,其中投资方投资的4 000万元认购本次增加的166.67万元注册资本,占本次增资后总注册资本666.67万元的25%,原股东占增资完成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杨宏芹  张岑  
对赌协议的效力是"海富投资案"的争议焦点。对赌协议为射幸合同,至于是否是附条件合同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是一致的。对赌协议结果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努力而非运气,因此法律应当允许对赌协议的存在。"海富投资案"中,公司与股东的对赌协议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违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也不是借贷合同;股东之间存在的不是对赌协议,而是保证合同。法院在对对赌协议这类新型投资关系进行审理时应当区分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使司法适应商事法律关系的灵活性。
[期刊] 广东商学院学报  [作者] 李睿鉴  陈若英  
"对赌协议"是国内外私募投资中普遍使用的合同条款,却一直被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所否定,并于2011年"海富案"中首次被法院宣布违法而无效。辨析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需引入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视角,探讨其正当经济功能和私募投资的独特财务目标。对赌协议帮助投融资双方应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估值差异并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和激励问题。就财务目标而言,私募投资不同于债权投资和传统的股权投资,其所承受的风险和追求的投资目标均远远高于前者。另外,对赌协议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不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并非射幸合同,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法合规性。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宇  刘勇  
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监管政策调整变化,投融资业务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新业务模式层出,在满足市场参与者投融资需求的同时,由于基础制度规范缺失,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法律合规风险。对赌协议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期权形式在股权投资实务中被广泛运用。基于实证考察,对对赌协议运用方式及不同环境下行为效力进行分析讨论,以期为金融业务创新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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