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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王颖欣  李晓文  
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定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私募基金对投资人主体资格、资产情况、风险承受力等方面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对于投资的对象,私募的要求也较为严苛;而非法集资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并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任何要求与限制。在201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投资者"的资格有详细的规范。投资人不仅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万瑾  
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和建构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规制体系之间的矛盾。而我国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主要依赖于行政上的取缔和刑事上的严惩。这种做法既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不利于金融体制改革,同时也违背了法律规制体系的阶梯性要求。应当增设民事规制,注重行政措施前期的介入,限制刑事措施的适用。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毕雪  
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非法集资在中国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罪名,而只是对于类似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在刑法上,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上述几个罪名之所以统归在非法集资的罪名之下,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些共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期刊]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赵秉志  杨清惠  
近年来涉私募基金的非法集资犯罪危害严重且影响广泛,需要认真研究其司法治理问题。关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治理,要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及主体的违法性认识问题,并以违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来衡量和判定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还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着眼于防治犯罪而完善相关监管体系,由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开展协作,建立诉讼援助机制。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孙树光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因并不存在硬性的市场准入机制,导致在其非法集资行为时面临非法性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认定中的体系性缺位和构罪逻辑悖论。通过剖析当前的法律规制体系和司法实践思路,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行为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层面质的无差别性,对该特征的把握仅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形式判断层面,非认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构成犯罪的充要条件。进而引入对扰乱金融秩序的类型化结构特征的描述,为非法集资行为开辟出罪通道,将一部分实质为投资风险现实化的金融投资行政违法行为剥离出犯罪圈,形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以期进一步明晰非法集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点,使得在金融自由和金融犯罪之间达致刑事法治所要求的良性平衡。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志伟  
非法集资行为的滥觞与蔓延,关键在于国家一味地否定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地位,采用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对民间集资行为进行规制,并坚持以"刑事打击"为倚重。非法集资行为认定存在逻辑缺失,集资行为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存在混淆;集资行为的"使用目的 "和"非法占有目的 "难以有效区分。从法律层面确定并保证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参与到金融行业中来;实现由简单粗暴的行政取缔向规范性行政规制转换,形成"疏堵并举"并以"刑事打击"为辅助的监管格局。结合非法集资的证券化发展趋势,确立差异化的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继而对样式各异、品种繁多非法集资工具或非法集资行为形成有效规制。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殷洁  
由于立法的滞后,私募基金在我国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为了规范私募基金,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当明确私募基金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刘道云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本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立法的利弊,建议我国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运作作出必要规范,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细则"或制定专门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私募基金参与期货市场的范围并加强对其参与期货市场的监管,适当调低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进入门槛,通过行政和法律措施促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我国私募基金主流发展方向。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陈斌彬  
随着民间财富的迅速增加,私募基金在我国的规模不断扩大,但至今其仍处于灰色地带,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考察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已是必然的趋势。因此,我国不仅应顺势而为,及早承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而且在今后立法上应着眼于投资者人数与资格、发行方式、管理人与发起人条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使之在法律监管的框架下健康发展。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任兰英  
法律有规范,做事有规则。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任何一种民事、经济活动都有法律规范的约束及法律规则的适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如此。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还没有颁布专门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为的立法,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四种组织形式都有现成的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存在,研究这四种组织形式的业务流程,把握法律规则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中的适用,是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减少投资纠纷的重要一环。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叶隆生  
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法律适用应区分情况处理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应当受到行政处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陈颖健  
本文是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私募资管产品的募集规则为研究对象,分析合格投资者、非公开方式和投资者适当性三个制度的内涵以及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从平衡投资者保护和融资效率的视角出发,提出三者之间的协调方案。本文的研究揭示,合格投资者、非公开方式和投资者适当性三个制度的核心都是考察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投资能力,但是三者具备不同的制度功能和制度理念,从不同侧面独立发挥着保护私募投资者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三个制度的并存给私募资管产品带来高昂的合规成本以及对融资效率的阻碍,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完善私募资管产品的募集规则,在三个制度之间进行协调。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贺栩栩  
金融界的动力始终先于法律,而经济的发展需要得到法规范的回应与确认,这就需要法律学者结合现行法规范框架,对私募基金份额质押问题作法解释论的分解与整合,检讨司法实践中的偏颇观点,汲取有益经验,从而对其上位的"新型权利质押"做统一的司法适用指引,最终提供一个较为体系的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范大平  邵晖  
投资私募基金虽然获利丰厚,但由于保护机制不健全、难防暗箱操作,其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进行投资优化分析、审慎选择私募基金、完善理财协议、妥善管理账户及密码、采取组合投资、强化过程监管等措施予以防范,国家也应当加强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期刊] 财贸研究  [作者] 朱晔  
私募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我国私募基金在资金规模方面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私募基金的存在,一方面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管,又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政府应当加紧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其地位,再配之以严格的法律环境和监督制约。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减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它们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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