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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乔欣  
公司法人的组织和行为直接涉及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再处于正常的持续经营状态而进入破产重整状态时,《企业破产法》则提供了相关的重整活动规则。从法条法理的辩析而言,处于重整状态下的企业与正常经营的企业,其法人治理、会计假设、业务核算等都显示出不同的导向和结果。文章在对比分析相关法条法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司破产重整框架下的法理特色与会计核算特殊性,从而提出专设重整会计主体(SPE),通过这种“平台”或“通道”来承载债务人企业重整企业的资产接收与处置、负债接受与兑现,以及重整活动的损益。文章构建了“接管建账——资产处置——债务清偿——损益结算——归还关账”的基本核算环节,对破产重整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魏桂梅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是一个全新的角色。作为破产管理人中的会计师组在破产重整事务中应怎样开展工作,又有怎样的职责与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丁剑  孙娜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结构下,商业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一些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新产品研发能力不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面对新冠疫情的直面冲击,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内的问题企业陷入破产边缘。化解这些问题企业的风险,既要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利用政府力量的综合治理效应,"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吕苏阳  罗训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开先河,成为全国第一家通过司法破产程序而成功重整的上市公司。这在法律界和资本市场引起不小的反响,本所作为会计中介机构,参与了整个过程。目前,《企业破产法》尚处于实施初期,今后通过破产重整得以重生的企业将会越来越多,本文结合海纳公司案例就破产重整企业的若干常见的会计审计实务问题谈些心得和体会,抛砖引玉,以供交流。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王学军  
重整是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预防性程序,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新破产法立足中国国情,借鉴海外经验,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规定,为企业重整设计了良好的"游戏规则"。但游戏规则的落实需要配套的会计规范,本文拟就重整会计问题作些探讨。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韩成  
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其实施有利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李建兵  
2007年11月,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ST海纳)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完成债务重组,摆脱了一系列债务问题,相应的对外违规担保、主要经营性资产的冻结及查封也得以解除,成为全国首例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完成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以前年度计提的巨额预计负债的转回致使S~*ST海纳2007年度业绩大幅上升,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 223.86万元,主营业务利润4 953.50万元,全年实现净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牛云志  
一、背景破产重整是破产的一种特殊类型,属于预防型破产,即在《破产法》的框架下,通过各方的努力给予困境中的企业新的希望,避免企业最终破产清算,让仍有存在价值的企业有希望重整河山。注册会计师积极参与并推动破产重整的适用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注册会计师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领域。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姚太明  杨新春  
在一个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债权人会议中,两家投资人除报价外,计划草案的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全体债权人却投票选择了报价低的投资人。这个结果让人非常困惑:通常交易价格越高,债权人受偿率也会增加,那么债权人为什么会作出如此反常的决策?债权人决策有违资产处置"价高者得"的铁律,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本文拟由此入手探讨一下破产重整价值属性在管理会计中的应用问题。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牛云志  
一、背景破产重整是破产的一种特殊类型,属于预防型破产,即在《破产法》的框架下,通过各方的努力给予困境中的企业新的希望,避免企业最终破产清算,让仍有存在价值的企业有希望重整河山。注册会计师积极参与并推动破产重整的适用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注册会计师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领域。
[期刊] 会计之友(中旬刊)  [作者] 刘思含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破产法》所设立的破产重整制度,为越来越多的ST类上市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提供了一把"利器"。但是,在破产重整环境下如何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基于*ST宝硕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对债务重组利得确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期刊] 征信  [作者] 王新军  赵竹青  刘昭伯  王一楠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问题进入公众视野。介绍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分析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案例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实践探索,提出完善企业信用修复顶层设计、优化金融信用修复业务规范、培育市场化信用修复机构、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和深化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等对策建议。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栾甫贵  赵雨彤  
长航凤凰资产负债率自2011年连续5年高于90%,处于资不抵债的严重局面,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了破产重整。本文分析了长航凤凰破产重整退出路径的选择依据、破产重整的具体实施计划及其结果,总结归纳了其破产重整带给航运业及其他企业的启示。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乔博娟  
现行税法主要立足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尚未对企业非正常经营状态的课税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缺乏对困境企业税收问题的特殊调整。就企业重整税收优惠而言,实践中往往以个案批复的形式解决问题,不仅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影响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利于发挥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企业重整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发掘税收优惠在企业重整过程中的制度价值,为企业顺利重整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孙永国  周平  
一、两个实务案例(一)某破产重整案例本案中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18.36万元,管理人审核确认的税款债权98.02万元、普通债权(滞纳金)16.17万元,管理人的审核结果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为税款债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5万元及以下部分清偿率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及以下部分清偿率30%,10万元以上部分清偿率10.57%,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税务局对重整计划投赞成票。债务人根据重整计划向税务局清偿税款债权和滞纳金共计102.67万元,尚有11.52万元滞纳金未清偿。投资人接管营业事务后,在办税过程中税务局要求债务人对按重整计划未清偿部分的滞纳金进行补缴,否则将停止办理债务人的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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