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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张思明  
破产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营运管理以及重整效率的高低是决定债务人重整成败的关键因素。我国破产法规定了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与债务人自行管理两种模式,司法实务中以管理人管理为常态,而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却适用较少。本文分析自行管理债务人作为困境公司重整经营控制权人的法律属性,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破产立法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为经验借鉴,研究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范围、异议程序以及适用的社会经济条件;结合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立法移植历程与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胡燕  
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确定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面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偿还债务并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整期间经营控制
[期刊] 建筑经济  [作者] 刘芳  龙奋杰  
按照高校参与工程管理程度划分,高校基建管理模式可分为自管模式、共管模式和代建模式三种,针对这三种不同的基建管理模式构建相应的合约体系,并分析这三种合约体系下工程合同的审核重点,以利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进而加强对项目的有效控制。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翁孙哲  
破产法和环境法是美英等国非常重要的法律,破产法的目的在于给与债务人新的重整机会和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以供债权人分配;环境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修复污染,保护环境。在破产程序中,如债务人负有环境责任,则两个法律发生了冲突:对于清理费用是否会构成破产债权、修复命令和禁令是否可执行以及破产时受托人是否可以放弃财产,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释,产生不同的标准,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削弱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此需要进行公共政策分析。
[期刊] 宏观经济研究  [作者] 程选  
在扩大内需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如何合理确定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的观点和分折,值得重视。特此发表,以飨读者。
[期刊] 城市发展研究  [作者] 王在涛  
为总结公共自行车项目的发展经验,了解影响公共自行车系统发展的关键因素,对四种典型的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模式进行了分析。发现不收费不限制使用模式下,使用者过度使用公共自行车发生公共自行车系统公地的悲剧;不收费但限制使用模式理论上可行,实践中对管理者水平要求过高,实际可操作性差;低价收费且限制使用模式具有较强的可操性,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高价收费不限制使用模式可有效控制使用者和使用量,但收取的费用过高会影响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公益性。城市开展公共自行车项目时需兼顾公共自行车项目的经济性和公益性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
[期刊] 会计之友(中旬刊)  [作者] 刘思含  
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破产法》所设立的破产重整制度,为越来越多的ST类上市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提供了一把"利器"。但是,在破产重整环境下如何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一直存在争议,文章基于*ST宝硕破产重整的案例分析,对债务重组利得确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吴昕琦  
近年来,担保互保链风险不断涌现,使得同一债务人问题不断引起银行业界和理论界的关注。目前,理论界对同一债务人的统一授信管理还未达成共识,银行业界也未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方法。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界定了同一债务人概念,并对银行业同一债务人授信业务管理的含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最后提出将同一债务人授信业务管理纳入银行业监管部门视野,并制定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指引,切实防范担保互保链风险。
[期刊] 征信  [作者] 吴高臣  陈顺宇  
失联债务人信息修复的合法性问题已成为制约催收行业发展的瓶颈。从信用与信息修复的价值互动关系、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考量,信息修复具有合理合法性,应予肯定。就信息修复的具体制度而言,则应遵循法教义学的基本逻辑,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三网修复、失联连通”模式进行审视,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完善建议,包括信息修复对象严格限定于债务人本人、健全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催收行业内控制度、优化三重授权之具体方式。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王莹  
在货币政策调控框架转型的背景下,重新梳理利率走廊作用机制和国际经验,分析当前我国构建利率走廊的基础条件、实践成效和制约因素,本文认为,我国构建利率走廊的基础已经具备,初步尝试有所收效,适宜继续推进,并从路径规划、配套措施和构建要素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赵庆利  任大光  范叶婷  
当前,土地整治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还不尽理想,工程交付使用后普遍存在建后管理制度缺失、体制不健全和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土地整治工程应有的建设效益,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整治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与管护并重是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只是阶段性任务,而项目建后的管理与利用工作则更具长期性,发挥土地整治项目的最大效益离不开后期的良好管护。因此,有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赵庆利  任大光  范叶婷  
当前,土地整治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还不尽理想,工程交付使用后普遍存在建后管理制度缺失、体制不健全和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土地整治工程应有的建设效益,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整治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与管护并重是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只是阶段性任务,而项目建后的管理与利用工作则更具长期性,发挥土地整治项目的最大效益离不开后期的良好管护。因此,有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付立新  
2013年以来全国破产重整案件的收结案数高位运行,以DIP模式重整的公司更是达总数的一半以上。然我国《破产法》仅第七十三条的原则性规定难以迎合实践中对DIP模式规则群的需求,其对DIP重整模式中的管理人定位不明确导致重整中债务人、管理人之间权责不明拉低了重整成功率,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以信托的视角重新审视管理人的身份有利于廓清其权利义务,封闭的破产财产实质上为信托财产,在管理人模式中,管理人即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债权人为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权益。但在DIP模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信托财产,其当然为破产财产信托受托人,履行信义义务。信托监察人仍需履行依照完整的依托文件对受托人的忠实、注意和公平义务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管理人更好地帮助公司重整成功、脱离困境。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李晓慧  姜轶真  白蔚秋  
一、引言破产重整制度是推进我国“去产能、调结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邹海林,2017)。随着全球化收缩、全球贸易大幅度萎缩以及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僵尸企业、落后产能企业、发展水平较低、管理混乱的企业要逐步退出市场,但不能仅仅一退了之。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发展中的负外部性,破产重整制度为困境企业提供了一个软着陆的法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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