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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张春霖  
1994年8月,在“中国经济体制的下一步改革”国际研讨会(“京伦会议”)上,哈佛大学教授奥立弗·哈特(Oliver Hart)介绍了他与阿洪(P. Aghion)、穆尔(J. Moore)共同提出的一种对现行破产程序进行改革的建议,即所谓“阿洪-哈特-穆尔破产程序”,引起了国内经济学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两年之后,哈特的合作者之一穆尔应中国社会科学院之邀,于1996年9月来京参加“现代企业理论与中国经济改革”国际研讨会,向会议提交了他与哈特及另外两位合作者(Rafael La Porta Drago,Florencio Lopez de Silanes)的论文《关于一种新破产程序的建...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蒋祥林,王书林  
一、破产机制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1.破产机制实质是相机治理机制有关企业契约理论认为,可将企业看成许多独立财产所有者组成契约网络;这些财产所有者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提供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工人),一类是提供物质资本的所有者(股权所有者,债权...
[期刊] 国际金融研究  [作者] 徐光东  
银行业的发展需要破产程序,但银行的特殊性要求适用专门的破产程序。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在银行的破产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安排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为了在中国建立有效的银行退出机制,需要在破产处置主体、存款保险和处置方式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
[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银温泉  
论破产程序之改进P·阿洪,O·哈特,J·穆尔一、前言目前,整个世界普遍对破产程序不满意。英、法、美都在积极考虑对破产程序进行改革;东欧国家必须为其新经济制定破产法,在法律选择伊始就费尽脑汁,眼下又对最初的某些选择甚感不满,而正在进行变动;俄罗斯最近实...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彭晋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公司法》立法的主旨之一。但是这三方的利益常不一致,尤其是在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时,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尤为明显。股东作为公司的内部人员尤其是控股股东对公司拥有控制权;而债权人则处在公司外部,对公司的了解、控制程度都不能与股东
[期刊] 求索  [作者] 郭靖祎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常柳溪  
数据资产的确权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从数据资产确权的再界定出发,分析国外数据资产确权的相关立法与实践以及中国数据资产确权法律现状,探索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确权的可行路径。研究发现,数据资产权属纠纷、现行法律制度在数据资产确权方面的缺失及系列争议是制约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确权的关键问题。进一步探讨了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模糊性、数据的转让性、价值评估的不一致性、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构建数据资产确权的法律与合同管理框架、制定数据资产转让的合规与技术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处理透明度及用户同意流程等建议。
[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杨秋波  
运用事件研究法和会计研究法对中国上市公司破产程序选择的效率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地选择重整或和解,但除了控制权完全转移及主业变更的破产公司即"借壳重整"效果较好外,其他重整方式效果并不理想。不具有重整能力滥用重整、重整效率本身低下、重整方案本身有问题是破产重整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杨大春  陈正翼  
本文基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的问题展开,通过引入"课税特区"理论,藉由量能课税与利益衡量的理念,明晰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滞纳金"协调并兼顾国家税收利益与普通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及其作为"税收利息"的法律性质,进而将税收滞纳金界定为"劣后债权",并形成"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税收滞纳金为普通破产债权;破产申请之后,税收滞纳金为劣后债权"的"前普后劣"的权利规范体系,以公平地保护普通债权人,以致在"保护债权人"这一利益点上实现破产法与税法的平衡与协调。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颜延  解应贵  
本文分析了在企业破产的不同阶段,税务机关应如何实现国家税收债权的保护,认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行使破产申请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部分长期停产、停业的欠税企业破产;在破产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应税行为征税,并请求人民法院将有关税款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拨付清偿,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税务机关还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出资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补充分配新发现的破产人财产。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余江波  
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是市场经济中的客观规律,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但金融机构的涉众性、系统重要性、风险传导性使得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较普通企业更为复杂。为了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形成稳定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预期,有必要在行政处置程序之外,保留由法院主持与推动的司法主导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有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两种模式。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与普通企业破产程序,以及各类型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相互间共性突出,为减少规则制定的脱节与矛盾,建议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在《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一章。金融机构破产机制设计应当保障法院享有最终决定权,公平保护利益相关人,并建立起与其他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方式的协调衔接机制。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卫霞   马基彭  
破产程序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通过统计2020—2022年非法集资破产案件法院裁判的相关理由,发现当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非法集资破产案件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如何衔接的统一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刑事受害人损失与破产债权人债权清偿范围计算结果差距较大、刑事退赔“空判”现象发生等问题。因此主张适用“民刑协同”模式:即除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先刑后民”外,应当民刑程序共同推进,并优先适用破产法统一清偿,通过平衡犯罪受害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加强司法管辖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妥善解决破产程序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颜延  解应贵  
本文分析了在企业破产的不同阶段,税务机关应如何实现国家税收债权的保护,认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行使破产申请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部分长期停产、停业的欠税企业破产;在破产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应税行为征税,并请求人民法院将有关税款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拨付清偿,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税务机关还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出资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补充分配新发现的破产人财产。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翁孙哲  
破产法和环境法是美英等国非常重要的法律,破产法的目的在于给与债务人新的重整机会和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以供债权人分配;环境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修复污染,保护环境。在破产程序中,如债务人负有环境责任,则两个法律发生了冲突:对于清理费用是否会构成破产债权、修复命令和禁令是否可执行以及破产时受托人是否可以放弃财产,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释,产生不同的标准,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削弱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此需要进行公共政策分析。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李钢  万伟  曾勇  
本文在分析破产程序效率特征的基础上,从财务角度对重整阶段的企业持续经营决策建模,研究特定债务结构假设下企业具体的重整条件,认为重整制度搭建的谈判平台有助于消除财务困境在庭下解决阶段的无效决策问题,从而证明重整是一种Pareto改进的制度安排。当企业的重整期望价值较低但仍大于其清算价值而与分散债权人进行债务减免的谈判成本又较高时,提高银行DIP重整融资的优先级则会有助于重整制度的Pareto改进。最后,通过对具体企业的重组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本文进一步验证了上述重整理论的有效性,同时也认为德隆系的市场化破产在满足事后有效目标的同时也兼顾了事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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