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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管理  [作者] 李青原  邹秉辰  肖泽华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也是企业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以《企业破产法》实施为标志的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企业避税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受法律影响较大企业的避税程度显著下降,该结果在排除干扰性因素、改变变量定义、调整样本时间跨度等稳健性检验中依然成立。动态效应分析表明,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从实施当年开始显现,并且是一个长期效应;机制检验发现,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助于提高其放贷的意愿和程度,使得企业从债务融资中获取了额外的债务税盾,与避税形成的非债务税盾构成替代关系,从而相应地减少避税;进一步异质性检验发现,当企业所在地区法治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以及自身会计信息透明度较低、内部控制质量较低时,破产法律制度改革对避税的抑制效果更为显著。本文丰富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经济后果的相关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支持,同时还为探明债权人保护制度在企业避税中所扮演的角色提供了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
[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郭丹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填补了我国“市场退出法”的空白。该项法律通过强化破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规范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诚信勤勉义务,增进企业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李曙光  
新《企业破产法》在开始起草及制定过程中,对要不要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极其敏感,也因为即便要规定金融机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李洪春  
在1986年8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对《破产法》审议时,由于存有各种不同意见而暂不作决定。但是,它也给了我们一个预示,实行企业破产法是不可回避的选择,问题只是恰当的时机。1979年开始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经济理论界就有人提出在我国建立企业破产制度,此后,法律工作者开始了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并在沈阳、武汉、重庆等地进行小范围的试点,现在看来,实行企业破产法确是一种增强企业活力的一个有效措施。沈阳市一九八五年八月三日向防爆器械厂,五金铸造厂和第三农机厂发出《破产警戒通
[期刊] 上海经济研究  [作者] 曹思源  
我建议对1986年12月2日公布、1988年1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适当修改,尽快颁布一部不带“试行”字样的企业破产法.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修改企业破产法的理由可以概括为: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对企业破产法的认识有了提高,已有可能对于企业破产法试行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改变.众所周知,摆在我们面前的现行企业破产法,是中国大陆几十年立法史上空前激烈辩论的产物,它充分反映了当时立法机关所能达到的认识水平.换句话说,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能采用、而实践证明是应当采用的某些提法,也就是那时在认识上的历史局限性.
[期刊] 财贸研究  [作者] 王强  
以《破产法》为主体的破产法规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起到了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但由于受当时立法环境的影响,破产法规的立法原则和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及与当前企业破产实践的严重不适应性。 一、破产法规的缺陷 1.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债权人难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现行《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从以上两项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关迎霞  
新《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银行不良资产回收率的提高、有利于追回被恶意转移的财产、防止恶意逃废债;另一方面又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担保债权有可能面临职工债权、破产费用等侵蚀、提前停止计息影响银行信贷计息系统和受偿数额、可撤销行为期限延长使银行清收保全工作风险加大、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将增大同业交易损失风险几率、破产企业重整制度对银行而言喜忧参半。
[期刊] 外国经济与管理  [作者] 甄玉晗  
司法专业化是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文利用2019年开始我国各地设立破产法庭作为准自然实验,实证考察司法专业化改革对企业短贷长投的影响。研究发现,破产法庭设立显著降低企业的短贷长投程度。具体来看,破产法庭设立通过降低企业的债务偿还风险,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长期借款,从而降低短贷长投。同时,该改革还通过提高企业面临的控制权转移风险,以及缓解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减少了企业的过度投资,最终降低短贷长投。异质性分析发现,破产法庭设立对企业短贷长投的负向影响主要存在于地区法治环境好、行业竞争不激烈、企业破产风险大、非国有企业的样本。经济后果表明,破产法庭设立通过降低企业短贷长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创新,尤其是提升了创新质量而非创新数量。本文为司法专业化改革带来的经济效益提供了实证证据,也为理解和减少企业短贷长投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新的视角。
[期刊] 外国经济与管理  [作者] 甄玉晗  
司法专业化是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文利用2019年开始我国各地设立破产法庭作为准自然实验,实证考察司法专业化改革对企业短贷长投的影响。研究发现,破产法庭设立显著降低企业的短贷长投程度。具体来看,破产法庭设立通过降低企业的债务偿还风险,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长期借款,从而降低短贷长投。同时,该改革还通过提高企业面临的控制权转移风险,以及缓解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减少了企业的过度投资,最终降低短贷长投。异质性分析发现,破产法庭设立对企业短贷长投的负向影响主要存在于地区法治环境好、行业竞争不激烈、企业破产风险大、非国有企业的样本。经济后果表明,破产法庭设立通过降低企业短贷长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创新,尤其是提升了创新质量而非创新数量。本文为司法专业化改革带来的经济效益提供了实证证据,也为理解和减少企业短贷长投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新的视角。
[期刊] 外国经济与管理  [作者] 甄玉晗  
司法专业化是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文利用2019年开始我国各地设立破产法庭作为准自然实验,实证考察司法专业化改革对企业短贷长投的影响。研究发现,破产法庭设立显著降低企业的短贷长投程度。具体来看,破产法庭设立通过降低企业的债务偿还风险,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长期借款,从而降低短贷长投。同时,该改革还通过提高企业面临的控制权转移风险,以及缓解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减少了企业的过度投资,最终降低短贷长投。异质性分析发现,破产法庭设立对企业短贷长投的负向影响主要存在于地区法治环境好、行业竞争不激烈、企业破产风险大、非国有企业的样本。经济后果表明,破产法庭设立通过降低企业短贷长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创新,尤其是提升了创新质量而非创新数量。本文为司法专业化改革带来的经济效益提供了实证证据,也为理解和减少企业短贷长投现象的发生提供了新的视角。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李新安  
本文围绕构建银行业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的目标,结合国内外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现状,以及我国对相关国际标准的符合情况,对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与企业破产法的有效衔接机制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对破产银行进行高效有序处置,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金融风险的相关政策建议。
[期刊] 经济管理  [作者] 杨华  汪兴隆  
我国正在审议中的新破产法中的一个突破就是借鉴美国破产法的规定采取了债务人主导的破产重整方式。已有的经济学研究表明,法律环境与金融结构是密切相关的,在一个博弈模型中,本文认为,由于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决定的信息结构与英美发达国家的资本主导型金融结构决定的信息结构是不同的,因而最优破产机制的设计应该要考虑到金融结构的差异,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宜采取单一债权人机制,而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宜采取随机双元机制。
[期刊] 广东商学院学报  [作者] 李井奎  
破产法一向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宪法。然而,在新古典经济学世界里,却并没有破产法存在的可能,这与历史和现实不符。本文探讨了从最优世界到次优世界,以及放开信息对称假设情况下最优破产法的决定,并最终得出最优破产法受制于制度环境的结论。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刘运根  辛虹  
破产是维护债权,优化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市场运行环境的有效手段。破产的适用范围,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未创设个人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合伙企业虽可参照适用,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设计,实践操作困难。而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限制性规定,与其企业定性不符,存在着主体的不平权性,有悖市场竞争规律。
[期刊] 金融论坛  [作者] 郑振华  熊幸红  
相对于旧《企业破产法》而言,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明晰了破产条件,健全了破产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跨境破产,调整了破产财产范围和债权的清偿顺序,新设了管理人、重整和撤销权等制度,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新旧《企业破产法》进行比较,详细分析了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对策:正确选定融资对象,防范关联风险;严控贷款用途,关注借款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大变化;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监督管理人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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