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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张思明  
破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法律,我国破产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统筹债务人企业淘汰和企业再生两个进程,着眼于破产清算下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受偿,对于规范市场主体依法退市、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不太理想,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调整功能。因此,应该从破与立两个方面充分发挥优胜劣汰机制,促使在市场中积重难返的企业依法退市;充分发挥破产保护机制,对濒临破产而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予以重整,使其获得更生的机会。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贺志姣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破产法重新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我国目前物权法制度不完善 ,社会信用普遍缺乏 ,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制度时机不成熟。商自然人发展迅速 ,在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且会陷入债务困境 ,为保护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成分的公平竞争 ,保护不同商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之利益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目前应取商人破产主义为宜。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破产法、一是(?)起草,脱稿后送修订法律馆共同商定,于光绪32年4月(1905年5月)奏准颁行的《破产律》。该律分呈(?)破产、选奉董事、债主会议、清算帐目、处分财产、有心倒骗、清偿进限、呈请销案,附则等(?)69条。该律颁行后不久,因上海钱业大亨所请,即宣布40条(即关于经手努力项公款的商家(?)暂缓执行。1907年11月,农工商部又奏请该律交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傅志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有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得不宣告破产。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为促进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86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于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实施以来,对促进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生产技术,关心企业长期发展和生存,完善竞争机制已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它改变了我国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的企业主持营业,由国家弥补其亏损,或企业关闭、停业,由国家清偿其债务的扭曲现象。然而...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刘运根  辛虹  
破产是维护债权,优化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市场运行环境的有效手段。破产的适用范围,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未创设个人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合伙企业虽可参照适用,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设计,实践操作困难。而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限制性规定,与其企业定性不符,存在着主体的不平权性,有悖市场竞争规律。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房绍坤  王洪平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一是对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二是对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撤销,三是对偏袒性担保行为的撤销,四是对提前清偿债务行为的撤销,五是对放弃债权行为的撤销。与这五种情形相对应,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实体条件亦应分五个方面言之。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张怡  
一、《破产法》的实施,应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最大的债权人是银行。 我国的金融机构处在转轨的变革过程中,现仍为国家经营,作为企业的血本之源,银行担负着为企业发放贷款的重要使命。自“拨改贷”以来,国家每年拿出600个亿来支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靠着银行的贷款,作为自己积攒家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一旦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损失最大的无疑是银行。有报导记载,“1993年,吉林省32家破产企业中,银行无法收回的贷款高达1.2亿元。”如此破产法成为了不善经营者
[期刊] 改革  [作者] 张堤  陈银泉  姜蕙若  葛文新  
《破产法》实施之后张堤,陈银泉,姜蕙若,葛文新辽宁是全国较早探索和实施企业破产的省份。自1986年沈阳市在全国率先对沈阳市防爆器材厂实施破产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正式实施以后,全省的企业破产工作有了较大进展。截至1994年6...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高伟  
破产程序的价值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破产程序的目标是合理地利用和分配债务人资产,这是破产法中蕴含的经济原理。一个好的破产程序应该符合经济原理并保障其价值和目标的实现。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作了多方面的改进,力求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债务企业达到有效率的结果。
[期刊] 财会通讯(综合版)  [作者] 陈竹  
一、新《破产法》对破产会计的影响破产会计是在破产法的直接指引下,以会计基本原理和方式为主线所形成的融合性学科,破产会计是指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和解、整顿、清算的过程中进行管理、监督、会计核算与控制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破产会计是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形成的。相对传统会计而言,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设计,这必然会对破产会计产生深刻地影响。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朱涛  
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探讨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和自然人破产制度之间存在的理论冲突及实践矛盾,分析农村信用体系的缺失、办理破产案件人员不足对自然人破产制度施行的阻碍,指出农村保障体系的缺失会影响自然人破产制度价值的实现,论证了我国目前还不适宜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廖凡  
美国破产法传统上给予若干金融合约以程度不等的破产安全港保护。2005年《破产改革法》显著扩展了安全港的覆盖范围,尤其是在金融衍生产品领域,实质上由“特定保护”演变为“市场保护”。在金融合约的辨识和判定方面,破产改革法强化了业界惯例和市场实践的作用,压缩了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相比以前,金融合约安全港的界线更为清晰。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关迎霞  
新《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银行不良资产回收率的提高、有利于追回被恶意转移的财产、防止恶意逃废债;另一方面又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担保债权有可能面临职工债权、破产费用等侵蚀、提前停止计息影响银行信贷计息系统和受偿数额、可撤销行为期限延长使银行清收保全工作风险加大、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将增大同业交易损失风险几率、破产企业重整制度对银行而言喜忧参半。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赵尧  
面对法学界关于《破产法》中税收优先秩序的多种言说,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可以为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提供统一且有效的理论。这是因为借助该方法,不仅能够明晰企业破产势必涉及的异议程序和重建程序在不同清偿顺序下的成本变化(直接成本),而且能够据此观测现有清偿顺序对交易当事人远期行为的激励情况(间接成本)。因此,若以经济效率作为债务清偿的顺序标准,则"权利保护所实现的产出总和"可期最大化,并最终形成权利冲突的处置之道。
[期刊] 教育学报  [作者] 任海涛  徐涛  
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类型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属公司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与一般公司最大的不同在其公益性特征,但现行商事法律规范却无法体现出这一特征上的差异。较一般公司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商事组织法与行为法方面适用更加严格的特殊规定。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之间,在诸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事由、终止清算程序等方面还存在规范冲突。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通过法律推理与论证,既要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终止活动中一系列的法律适用依据,又需对其中仍旧存在不合理规范缺陷加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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