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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曙光  
知识产权人拥有合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在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反垄断法也不能否定知识产权人有权基于该项知识产权获得的排他的商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不是授予一项违反反垄断法的特权。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的广泛存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尤其是存在互连、互通效应的行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极有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时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就构成了违法,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一直以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是否够构成支配地位滥用在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欧盟在这一领域走在了前列。通过Magill案、Bronner和IMS案,欧洲法院基本明确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构成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条件,即如果拒绝的标的是一般产品与服务,使用Bronner案的三要件,如果所拒绝的一项知识产权,则需多满足一个"新产品"要件。在微软案中,欧洲法院完善了之前判例中的分析方法,提出了认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构成支配地位滥用的"缺少有活力的竞争、消除有效竞争、阻碍新产品、缺少合理理由"四要件,其操作路径基本定型。我国在借鉴欧盟经验时,应摆脱其要件模式的束缚,而沿用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一般分析方法与步骤。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志伟  
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市场进入和提高经营效率等合理性,但是较少存在防止搭便车和保障产品质量或品质的效率合理性。中国现行相关反垄断法律规则存在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对于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谦抑性"的基本原则,将"市场封锁效应"作为衡量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反竞争效应最主要的因素,并增加其他效应作为补充考察因素,重点关注互联网企业拒绝进入必需设备的行为,并引入"安全港"标准,在认定滥用行为时主要考察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而非反竞争意图。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董璇  
随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国际化趋势的不断深化,市场已越过国内的限制逐渐向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大,使投资变得更加便捷。在此背景下,掀起一股跨国并购的巨大浪潮。跨国并购在一定层面来讲利于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优化、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境外投资风险的降低以及跨国资本公司的流动等,但跨国并购也极其容易限制市场内的竞争,导致国际性的生产与销售的集中与垄断的出现,对企业、消费者乃至对并购方国家的国民经济都将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大多数国家就通过垄断法对跨国并购进行规制。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孙玉芸  陈奇伟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控制,以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为前提,以行为的反竞争性判断为核心。在这两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规定都过于笼统,较难操作和把握。为实现《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有效规制,我国有必要在正确理解和把握《反垄断法》第55条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下,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并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采用执法指南形式,充实和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认定及合理原则的适用内容,重点关注和规制专利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陈婷  王彬  
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具有殊异于传统经济的运作模式,导致其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也有所不同,因而传统经济中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未来应在动态效率理论的指导下,寻找契合网络经济特点之新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同时在目标和制度设计上发挥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络经济中的耦合作用,实现网络经济中竞争与垄断、效率与创新的均衡。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联合抵制交易是我国《反垄断法》非常重视的垄断协议类型,其反垄断法分析同样遵循垄断协议的一般分析方法,但又有诸多特殊性:在"协议"的证明上,往往需要供助于"协同行为"概念,而在"垄断"的证明上,则可直接依据司法解释进行推定。更重要的是,在个案中必须注意将联合抵制同附属于其他行为的联合拒绝因素区别开来,后者并不构成独立的行为。我国相关反垄断配套立法对于此类协议的分析方法与步骤缺乏必要的解释,本文的讨论旨在为其补充或修订提供必要的理论铺垫与框架基础。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健  卢延纯  
如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目前在该领域少有执法实践。于此,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剖析了反垄断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的基本关系,探讨了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而在借鉴国外经验和阐述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对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提出了相关建议。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马存利  李继伟  
反垄断法的实施分为公权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美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情况比较普遍,我国传统上看重的是公权力的实施作用,而忽略私人力量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在经济学上要满足几个条件,如信息不对称、激励机制、成本/效益最大化。通过对美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条件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目前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如起诉主体、激励机制的设计以及私权与公权力之间的协助关系。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李丹  
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已经严重破坏我国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知识产权法由于自身的私法属性无法遏制滥用行为对竞争带来的破坏性影响,而反垄断法恰能以公法的角度弥补该缺陷。在矫正机制模式的选择上,反垄断法可以基于其三大基本领域明确知识产权及其行使在主要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地位及其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遵循权力存在与权力行使二分法以及关键设施理论的运用;禁止联合限制竞争领域分为横向限制竞争与纵向限制竞争分别分析其对竞争的影响效果;控制企业合并领域重点分析知识产权巨大商业价值对市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鑫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王国军  庹国柱  
本文在对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进行区分的基础上,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目标是抑制垄断行为,然后从中国保险业垄断结构的合理性和渐进性两个方面分析了反垄断法在中国保险业的适用性。最后,本文提出在反垄断背景下,中国保险业选择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反垄断法学是与经济学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学部门。本文从反垄断实践的法学分析与经济学分析出发,首先在宏观层面上论述了经济学竞争理论,从完全竞争理论到哈佛学派的市场结构理论,再到芝加哥学派的行为效率理论,对反垄断法宗旨和目的的深切影响;进而从微观层面上,探讨了经济学对反垄断法学具体分析方法的介入,并结合我国3Q大战和锐邦诉强生案,对我国当前的反垄断实践进行了批判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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