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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王海洋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依托于海量的训练数据来实现模型的迭代升级,训练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决定着生成式AI的性能和泛化能力。然而,训练数据本身潜藏着来源合法性、质量可信性、规模偏离性等风险,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路径都难以契合生成式AI的市场布局与更迭速度,亟须在包容审慎理念下对生成式AI训练数据予以元规制。在元规制理念下,国家通过规范引导模型研发者将经设计的数据保护与科技伦理理念内嵌于生成式AI的训练数据中,促成数据保护从利用环节延伸至研发环节,通过可信的数据来源、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影响评估等措施促成模型研发者自我观照式的内省,并经由数据保护的监管沙盒实现自我规制的规制。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刘文涛  
AI换脸源于深度伪造技术,涉及大量人脸信息,兼具数据属性。AI换脸的逼真度高、操作门槛低,获得了广泛的应用。但是该技术的滥用导致了较高的著作权、人格权等私权利侵犯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犯罪防控风险。目前域外对AI换脸技术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分散式立法规制和统一立法规制两种模式。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化的规制体系,今后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明确以区分应用场景前提下的合理使用为基本规制原则;二是构建事前、事中规制体系,明确研发者的技术伦理和制作者的标识义务、声明义务,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加强传播平台的内容审查义务;三是构建以数据、算法为核心的监管体制;四是严格民事法律责任追究,加大刑法制裁力度。
[期刊] 征信  [作者] 王东方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可分为“海量数据的收集”“海量数据的训练”“模型的重复迭代”以及“模型的应用”四个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模式可分为“独立开发模式”“用户参与模式”以及“开源提供模式”三种。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风险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与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不合理使用、用户生成信息的非法再处理以及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保留。相应的规制路径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在宏观上,应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以及敏捷治理理念;在微观上,具体的规制方案应着眼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同开发模式,明确不同主体的个人信息合规处理要求以及应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李涛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将带来生产力的重大飞跃,Sora的出现势必对现代图书馆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智慧图书馆建设的驱动力量,Sora 所赋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在图书馆可视化知识服务体系、智慧虚拟空间、优化算法技术以及智慧化信息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促进智慧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但与此同时,Sora 也带来了知识产权、过度收集读者个人信息和数据、算法滥用等法律风险。深入分析这些法律风险背后的内在逻辑,可以发现在将 Sora 与智慧图书馆融合时,应明确 Sora 作品的权利归属,建立 Sora 作品的识别体系与算法监管制度,从而构建起完善的智慧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李维阳   苏静普  
生成式预训练模型以其高度个性化的学习体验和基于数据与反馈的动态学习方式重构了教育空间和教学方法,为教育体系带来了颠覆性变革。但随着生成式预训练模型普遍化,尤其是Chat GPT的崛起,一些新的伦理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其中包括技术风险、内容风险、数据风险和算法风险等。这些风险既有生成式预训练模型本身在训练过程中不自觉产生的偏见或误导性言论对人的侵犯,也有人类本身的因素如:开发者算法霸权、个体技术认知缺乏、教师数据素养欠缺等。针对这些伦理风险,可以从加强理论研究和知识普及、研发符合我国教育模式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推动教育形态的结构性变革来进行伦理风险治理,以确保生成式预训练模型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符合教育伦理规范。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罗世杰   贺国荣  
随着生成式AI时代的到来,金融科技实现智能技术层面的飞跃即将成为现实,而风险治理制度层面的跟进尚未实现。生成式AI阶段金融科技数据风险的防范与规制应成为全新且热潮的法律课题,亟待以更先进、更全面的法律路径对其进行治理。立足生成式AI阶段金融科技的数据质量合规风险、隐私合规风险以及垄断合规风险,合规治理的法律化体系构建被赋予必要性与正当性。但由于其是一种新的法律提法,故而我国的生成式AI阶段金融数据合规体系的构建存在法律制度供给留白、行政引导与监管困境以及司法保护不敷三个层面的法律化障碍。应具有针对性地从立法指引、行政执法、司法运行三个层面实现其法律化体系构建的尝试与突破,但金融数据合规法律化不是生成式AI阶段金融科技数据风险治理的终点,而只是金融科技发展进程中风险治理的阶段性成果,其仍需更多法律化手段的出现。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谢德城   涂明辉  
平台企业数据权力是指平台企业在其运营平台的过程中,基于自身在数据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对数据的获取和处理、算法的设计和选择、平台言行的规则和边界等的掌控能力。数据权力既表现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和配置,又表现为对网络平台规则的制定权。数据权力的基础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个是数据资源本身,另一个是对数据资源的处理和控制。数据权力因其可能的权力扩张和滥用风险而影响数据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限制数据的开放和流动等,并成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需要防范的潜在漏洞。为此,需要通过厘清平台企业数据权力的边界、强化对平台企业数据权力的监管、完善规制数据权力的法律法规、以数据权利制衡数据权力等途径对平台企业数据权力进行法律规制,以使数据权力得以规范有序地行使。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谢德城   涂明辉  
平台企业数据权力是指平台企业在其运营平台的过程中,基于自身在数据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对数据的获取和处理、算法的设计和选择、平台言行的规则和边界等的掌控能力。数据权力既表现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和配置,又表现为对网络平台规则的制定权。数据权力的基础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个是数据资源本身,另一个是对数据资源的处理和控制。数据权力因其可能的权力扩张和滥用风险而影响数据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限制数据的开放和流动等,并成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需要防范的潜在漏洞。为此,需要通过厘清平台企业数据权力的边界、强化对平台企业数据权力的监管、完善规制数据权力的法律法规、以数据权利制衡数据权力等途径对平台企业数据权力进行法律规制,以使数据权力得以规范有序地行使。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魏远山  
[目的/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训练数据包含大量尚处保护期的作品,明确是否应为机器学习设置合理使用规则,有助于化解GenAI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法争议。[研究设计/方法 ]以类型化视角审视表达型和非表达型机器学习,以是否符合“未经许可利用作品训练GenAI构成侵权→遵循授权使用规则阻碍技术进步→其他简化授权机制无法适用”的逻辑来确定是否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结论 /发现]作为非表达型机器学习的输入和训练阶段是“非作品性使用”,因不构成侵权自然无为其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必要;作为表达型机器学习的输出阶段是“作品性使用”,但因GenAI向公众开放前后所处场景有异,应作类型化分析。在未向公众开放时,GenAI输出结果主要用于验证模型训练情况,可被定性为合理使用;在向公众开放后,若输出结果对作品表达改动幅度超越改编行为范畴则属正当使用,反之则构成侵权。因输出阶段构成侵权不会阻碍GenAI技术发展,故无需为其设置合理使用规则。[创新/价值]与既有研究不同的分析方法和研究结论,对AI从业者和法律工作者探讨GenAI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法问题具有启示作用,也对丰富和深化现有研究有益。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训练数据;著作权;合理使用;作品性使用
[期刊] 当代经济科学  [作者] 李汀  
电话营销源于美国,它在我国刚起步,是一个新兴产业。在营销学上电话营销被归类为直效营销的一种营销方式。在法学领域可理解为商业活动者以电话为主要媒介,从事商业性质的商品或服务的推销行为。以最具代表性的保险电话营销为例,电话营销的法律风险包括:举证风险、说明义务风险、自动续保风险、扣取保费风险。同时,电话营销的不规范导致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这些非法行为急需法律的规制,而最为行之有效的策略就是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颁布。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黄丽娟  毛建农  
在P2P网贷的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着借款人违约以及网贷平台自身的运营风险,而借款人则面临着隐私泄漏以及其他与传统融资渠道相类似的风险。一个理想的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模式应当是在不抑制P2P网贷行业持续创新能力的同时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提供充分的权益保护。在出借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应当着力解决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有效防范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同时,针对我国P2P平台异化的特殊问题,应当防止由平台越界经营而给出借人所带来的权益风险。在借款人利益的保护方面,有必要强化P2P平台在收集、使用以及管理借款人个人信息方面的审慎义务,以防范借款人的隐私泄露;同时,还应兼顾防范P2P行业所存在的条...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王冰冰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在短短几年内异军突起,解决了小微群体融资难的问题,拓宽了民间闲余资金的投资渠道。但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P2P网贷法律风险较大,突出表现为非法集资、非法经营、挪用资金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其运行中存在发生坏账危机、平台跑路等风险,令投资者望而却步。为此,需要完善法律和监管体系,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有效规制P2P网贷行为,促进P2P网贷健康发展。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孙南申  
当前PPP模式在我国的运行与发展中面临各类投资风险,因此解决PPP运行中各类投资风险问题的法律规制运用至关重要。本文针对PPP模式投资中的主要风险类型,即融资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和违约风险,分别从风险的分担机制、管控机制和处理机制等3个方面全面论述预防与应对PPP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制。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佳明  
大数据"杀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一种新型价格欺诈行为。在理论层面,我国解释论者将大数据"杀熟"视为价格歧视行为,将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概念套用于法学研究中;在实践层面,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因对价格欺诈行为界定不明确而外延过宽、法条过度竞合而难以适用。明确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价格欺诈属性,并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予以立法明确,以消除法条竞合之乱象,是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促进我国数据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杨峰  
价格行政执法承担着部分商品与服务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通过反价格垄断执法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等任务,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秩序稳定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受传统压制型行政模式合法性异化的影响,价格行政执法面临着内外双重执法困境,在多元异质的社会需求面前产生了诸多风险,影响了行政执法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了有效实现价格执法风险的法律规制,以回应型行政执法模式为理论基础,构建了包括风险评估、改进现有制度、公众参与及购买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制度体系,进而真正实现法治政府与治理现代化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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