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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王斐 朱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由国家政策由上而下强力推动产生,而非司法实践倒逼的结果。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实施八年,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没有被学界和实务界厘清。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名无实”,规范手段和立法目的之间有矛盾。作为主要制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生态系统功能损失或自然生物因素的不利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民事赔偿诉讼只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运用该制度的有限功能,充分发挥该制度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设计功能。该类诉讼制度的赔偿范围仅限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或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相关的财产利益损害。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 适用范围 《民法典》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尤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重要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有着重大的意义。环境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但是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救济,缺失对生态环境的救济。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责任,不能纳入《侵权责任法》,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如赔偿主体范围小、赔偿程序不明晰、赔偿评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只有扩大赔偿主体、明确磋商与诉讼的衔接、完善赔偿评估制度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综合性法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关键词:
环境保护 损害担责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颖
近几年来,在人口、资源和环境的三重重压下,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要想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控制好污染,推动农业可再生资源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
农业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张颖
近几年来,在人口、资源和环境的三重重压下,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要想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控制好污染,推动农业可再生资源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
农业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王殿茹 邓思远
国家推出"1+6"生态文明改革组合拳,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其战略的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在疏解和承接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对生态环境的损坏,这就涉及生态环境损坏赔偿问题。文章在有选择地分析了北京畜牧业和制造业功能疏解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后,探索了非首都功能疏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赔偿原则、建立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及其环境损
关键词:
非首都功能 环境损害赔偿 评价体系机制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王殿茹 邓思远
国家推出"1+6"生态文明改革组合拳,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其战略的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在疏解和承接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对生态环境的损坏,这就涉及生态环境损坏赔偿问题。文章在有选择地分析了北京畜牧业和制造业功能疏解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后,探索了非首都功能疏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赔偿原则、建立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及其环境损失的测算。提出保障非首都功能疏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运行机制,包括生态环境论证机制、生态环境税费征收机制、政策统领导向机制。
关键词:
非首都功能 环境损害赔偿 评价体系机制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王洪平
文章在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生态损害制度建设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我国生态损害制度建设的具体对策。研究发现:由于生态损害具有损害主体的多元性、损害过程的累积性和损害后果的广泛性等特征,因此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该遵循赔偿主体的多元化、诉讼时效的长期化和赔偿途径的社会化三个原则。美法日在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的成功实践为我们提供非常有价值的经验借鉴,这包括立法先行、环保理念的改变、司法模式的转型以及社会化赔偿途径的完善等。因此,我国的生态损害赔偿应该从改变理念,完善立法、社会赔偿机制和生态损害磋商机制以及加强对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四个方面来加强制度建设。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 国外经验 制度建设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袁亮 何伟军 Dagmawi Mulugeta Degefu 沈菊琴
为了破解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文章在"谁使用谁付费、谁保护谁收益"原则的指导下提出由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企业向政府进行赔偿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基于生态资本的自我增殖和时间价值,在传统的"零净损失"的政策目标下提出一种新的生态赔偿的政策目标。通过静态贝叶斯博弈分析发现:由于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对政府政策目标的不确定性改变了政府的效用函数,双方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将导致两者产生冲突。最后提出完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政策目标 生态资本 损害赔偿 信息不对称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李晓琦
如何有效监管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确保该笔资金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各个省份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管和使用标准都不一致,有的省份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纳入国库,由政府来使用和监管;有的省份规定建立一个环保专户来对该笔资金进行管理,由环保行政机关等进行监督。但是以上监管方式和使用方式都存在不足之处。只有根据我国国情,由基金会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进行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由利益相关主体申请使用,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引进特殊的第三方机构监督和公众参与监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损害赔偿金 生态环境修复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王斐
为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些地方政府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收取了巨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但是,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律性质的认识仍有分歧。有学者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认识为民事赔偿金或者行政处罚金。事实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既不是民事赔偿金,也不是行政处罚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定位是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惩罚性赔偿金。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要以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参照,设置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金 环境执法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袁亮 何伟军 Dagmawi Mulugeta Degefu 沈菊琴
为了破解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文章在"谁使用谁付费、谁保护谁收益"原则的指导下提出由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企业向政府进行赔偿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基于生态资本的自我增殖和时间价值,在传统的"零净损失"的政策目标下提出一种新的生态赔偿的政策目标。通过静态贝叶斯博弈分析发现:由于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对政府政策目标的不确定性改变了政府的效用函数,双方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将导致两者产生冲突。最后提出完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政策目标 生态资本 损害赔偿 信息不对称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刘晓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私法主流解释路径无法自圆其说。"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磋商的理论基础,是导致磋商性质认定困境之根由。为此,应从公法角度释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磋商视为国家借用私法磋商制度行使环境监管职权的协商行政。所以,应从磋商行政法律行为路径的磋商主体、磋商过程、磋商协议三个维度全方位审视磋商的法律性质:磋商主体为行政主体;借助行政过程论研究范式,磋商过程从宏观层面认定为协商行政,从微观层面划分启动阶段、磋商阶段、终结阶段,探析各阶段行为的性质;磋商协议契合行政协议法律属性。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尹珊珊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性环节。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从而难以对于潜在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实行有效补救,也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环境权益及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与损害赔偿社会化理论为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我国应在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基础上,将生态环境等自身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通过相关制度构建来保障环境损害赔偿的实现。
关键词:
环境侵权 环境损害赔偿 范围 拓展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杜珍媛
转基因生物损害主要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其与传统环境损害具有显著区别,具有广泛性、持续性、潜在性、缓慢性、多元参与性等特征,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的制度的建立是整个立法的保障,而我国在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制度上的研究和立法都比较薄弱,尚达不到对转基因生物损害进行充分救济的水平。有必要对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如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法律框架的完善展开研究,并顺应国际转基因生物损失赔偿国际立法的情势,确立财政担保规则,建立与《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相衔接制度。
关键词:
转基因生物 损害 赔偿机制
[期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郭武 张翰林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方位推进的背景下,流域生态保护的制度构建迫在眉睫。现有关于流域生态保护的核心制度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合理构建。学界普遍认为生态补偿机制应发力于对上游地区的机会补偿,然而却不能兼顾流域水质恶化后上下游之间关系的处理。因此有必要在流域生态保护中厘清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目前生态补偿机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制度目的与运行机理上表现为广泛的"链接"与"交叉"。当下尚未有任何规章制度阐释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入手,剖析并界定二者之间的制度真空、制度冲突与制度耦合等三种关系。同时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制度依据、制度配置状态角度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情形、责任序位以及资金的配置使用关系做出合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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