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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王钰  
生命权冲突的紧急避险问题拷问了人类的正义观和自由观,人工智能的发展更加激化了技术发展与伦理规范的冲突。本文遵循一种弱势逻辑,偏重于对基本损害的防范与克服,目标只是尽可能地将其减少到最低点。生命对生命的紧急避险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排除可罚性的。自动驾驶技术不可以回避在遇到生命权冲突时如何编程的问题。对于人类司机适用的规则只有部分可以适用于电脑程序。电脑程序需要确定编程规则,这样在遇到紧急状态时,自动驾驶汽车就可以按照事先设定的优先级决策。在规则竞合的情况下,不同的决策者会作出不同的优先级安排。通过这样的安排,程序开发商和汽车生产商的法律风险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
[期刊]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作者] 李荣荣  郜凌云  沈钰婷  
个人环境权在宪政语境下应为一项基本人权,虽然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但这是毋庸置疑的。紧急状态为宪政的非正常状态,非常态下的基本人权理论应不同于常态,个人环境权应有所限制。但是,由紧急权力的自身属性所造就的环境权危机而导致的对个人环境的侵害,也应当得到救济。在紧急状态下,对于个人环境权的限制应当遵循行政应急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正补偿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在紧急状态下,个人环境权救济亦不应等同于一般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方式,这里至少包含了三种形式:正常秩序所排斥的私力救济方式;正常状态所喜好的ADR救济方式;包括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三大板块的公力救济方式。通过对国家紧...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刘会春  
自动驾驶汽车在给人类驾驶带来安全的同时,也存在被黑客攻击的危险。黑客攻击一旦发生,事故的民事责任将转移给自动驾驶汽车的利益主体,对事故责任认定是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共同责任、违反担保和虚假陈述等是责任认定的相关指导原则。此外,现有法律的适用,新的法律规则的制定,黑匣子技术的引进,以及免责条款滥用的限制等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黑客攻击赔偿提供法律应对措施。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陈磊  
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其责任承担的主体及形式、保险责任的划分为当前的争议焦点,也因此造成实践中的认定困境。对于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主体资格,使其独立承担责任的问题,学界亦争论已久。基于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被侵权人权利、促进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考量,单纯为了解释人工智能的行为效力而赋予其主体资格是不必要的,"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亦不可采,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责任。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供应方界定为责任承担的主体,由其承担产品责任,方能符合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保障产品的质量,提升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利益。尽管产品责任制度对于自动驾驶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但也存在对受害人救济不及时、诉讼成本过高等缺陷。通过建构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强制保险机制,创新责任保险模式,由制造商或所有人负担强制保险,可有效补充产品责任,及时高效地救济受害人,分散事故风险。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吕景胜  
《紧急状态法》的立法动议已呼吁多年,但始终未提上立法日程。本文结合政府危机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政治性紧急状态"和"社会管理性紧急状态"的分类,梳理了国际上紧急状态立法形式,探讨了我国《紧急状态法》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选择;《紧急状态法》的基本内容及体系;如何强化政府危机管理职能;危机应对预案的法制化;建立政府危机管理的信息系统以及如何约束紧急状态下的公民义务等问题。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张力  李倩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Highly Automated Vehicle,下称HAV)虽已超出"自动化"阶段而向"智能化"发展,但其本质仍为客体而非主体。在HAV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问题上,因其驾驶人的弹性驾控模式与产品缺陷的自助形成机理较为特殊,难以直接援引现有认定规则。基于对与之近似的典型特殊侵权场景比对,以及科技创新和受害人保护的利益平衡考量,目前高度危险责任模式与劳务派遣责任模式均不宜适用于HAV侵权,现阶段应遵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路径,并应对法律文本中相关概念作扩大解释以涵盖HAV的智能技术特征。此外,未来应设立HAV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
[期刊] 工业工程与管理  [作者] 吕伟  郭伏  任增根  王天博  
高级自动驾驶汽车能够实现规模化、商业化应用的一大前提是能够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安全、准确、高效的交互,尤其是与行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与差异性的行人的交互。基于行人的视角,对当前行人与高级自动驾驶汽车的人机交互相关研究进行了检索与汇总,对该领域的研究方法、内容、贡献与不足进行综述与评价,为以行人为中心的自动驾驶汽车外部交互界面的人性化、标准化、规范化设计提供参考,为优化行人与自动驾驶汽车的交互体验、提高行人在未来道路交通系统中的安全性提供支撑。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丁芝华  
自动驾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支持和保障。近年来,自动驾驶在国内发展迅猛,虽然相关法律供给在不断增加,但还远不能满足其发展所产生的法律需求,自动驾驶立法需要进一步加快。由于面临技术发展、伦理基础、级别差异、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难题,当前的自动驾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破解此困境,实现自动驾驶立法的突破,需要理清自动驾驶法律规制的基本逻辑,找准推进自动驾驶法律规制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明确法律地位、安全监管和优化环境三大进路。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田韶华  陈杰  
自动驾驶系统虽然在现阶段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其特殊性决定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根据自动驾驶系统是否存在缺陷,此种责任可分别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就前者而言,自动化程度的不同决定了责任主体也有所不同,其或者是人类驾驶员,或者是人类驾驶员与生产者,或者是所涉各方当事人。就后者而言,其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还包括编程者、设计者等人员。由于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性,上述责任在责任构成和免责事由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赵世佳  徐楠  陈全思  
美国加州凭借良好教育资源、科技资源、人才资源优势以及法律法规的开放性、包容性、权威性,吸引了全球各地的汽车企业、零部件供应商、科技企业、初创企业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已经成为全球自动驾驶汽车路测的重要基地。通过对加州自动驾驶汽车路测管理发展突出的特点和经验做法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提出3点建议:加快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法规进程;完善推进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建设;定期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报告。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吴英霞  
无人驾驶汽车应当选择渐进式发展路径,其次通过许可、强制认证、乘客隐私权保护和运行报告等制度,加强无人驾驶汽车法律保障,最后,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除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之外,还存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形,对此,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将汽车制造商和车主纳入无过错责任主体,方能保障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追偿。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周菲   刘颖琦   Ari Kokko  
自动驾驶汽车在推动全球汽车产业颠覆性变革的同时,其技术前沿性、复杂性、跨学科性等特征使得跨界融合和协同创新成为带动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协同创新模式高度影响协同创新效果。利用专利工具和社会网络分析法,结合自动驾驶协同创新网络创新主体类型及其合作关系,将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协同创新模式划分为四大类:亲缘型、地缘型、业缘型和混合型。同时,不同协同创新网络存在不同的网络嵌入特征,与协同创新模式共同影响协同创新绩效。为研究不同自动驾驶产业协同创新模式和网络嵌入特征组态匹配对协同创新绩效的影响,利用fsQCA方法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可将实现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协同创新绩效和低协同创新绩效的协同创新模式分别概括为4类,其中亲缘型和亲缘地缘混合型协同创新模式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协同创新影响最大,且目前业缘型模式难以产生较高的协同创新绩效,而低协同创新绩效路径存在业缘关系占比较高等显著特征。基于此,对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协同创新发展提出4点建议。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霍治方   刘刚  
自动驾驶是当今交通社会转型的一种变革性力量。作为人工智能技术集中应用的典型场景,自动驾驶具备技术和社会“双重”属性,其产业化过程本质上是技术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建构的过程。基于175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的关系数据和819份自动驾驶实地社会实验的问卷数据,对中国自动驾驶产业化实践方案的形成机制与理论逻辑进行系统分析。研究表明:自动驾驶在高环境嵌入性作用下,一方面嵌入中国复杂道路环境,另一方面嵌入中国独特社会环境,导致以单车智能为核心的技术路线难以为继,最终在一系列互补性技术创新和多元创新主体协同创新作用下,以车路协同为核心的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道路成为中国自动驾驶产业化的实践选择。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张溪瑨  
自动驾驶作为人工智能最具代表性应用场景,商用发展速度惊人,全新的人机交互方式催生了大量新型事实情节,而法律政策的规制缺位带来了严峻的社会挑战。本文首先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分级体系、设计运行范围和应用所处阶段这3个关键监管相关的技术要素进行识别与解析,以统一自动驾驶领域的话语体系。然后,分析中国在对已大规模商用的L2级自动驾驶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诸如监管措施缺位、安全风险凸显、虚假宣传泛滥、维权困境频现等核心问题。进而,基于人因工程学理论,对问题产生的内在机理进行深入剖析。最后,提出对自动驾驶的法律政策规制应充分秉承“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并基于此提出监管优化的具体方式,包括确立“级别适配”的规制路径、设立上市准入检测体系、规范自动驾驶宣传用语、强制部署风险控制系统4个层面,以监督和引导自动驾驶技术与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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