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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陈兵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升,维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当下市场经济法律实施的重点。作为市场经济法律基石的现代反垄断法,消费者利益理应成为其保护的直接利益。通过对"3Q"案的考察,说明了消费者直接提起反垄断诉讼维权的可能,指出了现行消费者保护法所面临的挑战。挑战不仅源于具体规定的滞后,更源于传统倾斜保护模式的不足。建议从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入手,推动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直接保护,通过协同保护模式的建立,消解在传统倾斜保护模式下消费者保护的困境,建设合作型消费者保护机制。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颜运秋  
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我们认为,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而言,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这在立法上有明显的体现、在学理上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司法上有广泛的实践。我国未来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反垄断的终极目的。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罗静  
消费者福利一直是反垄断法保护的对象。在知识经济时代,反垄断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将保护消费者福利明确定位为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与核心价值,有针对性的制定微观制度与政策,是传统反垄断法因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张理化  
垄断行为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阻碍因素之一,对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私人诉讼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不足以使该制度有效运作,导致消费者无法在现有体制下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所以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建立惩罚性损害性赔偿制度、引进集团诉讼,使受到垄断性损害的消费者有渠道救济自己的权益,引导垄断企业的行为,使其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朱公欢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中的修饰性表达,导致反垄断法规范目标偏移。数字经济高度集中化的趋势,要求消费者福利保护由重视经济效率向重视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转变,反垄断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对消费者福利进行保护,防止消费者福利庸俗化。为避免科技巨头经济垄断权力蔓延至政治中心,新布兰代斯学派反对以消费者福利作为唯一诉求,主张通过反垄断法分析范式转型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经济民主和反垄断法多元目标。消费者福利保护是反垄断法的间接目标,应被作为判断竞争损害的参考要素。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选择权损害的分析,应遵循合理原则,综合权衡经营者行为的竞争损害效果和消费者福利增进效果。同时,从实体标准和程序制度层面细化和完善消费者福利标准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中的具体适用。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勇  
本文从近年来中国市场出现的若干价格联盟入手,阐述了市场机制中价格的重要作用,并分析了反垄断法关注价格的理由及其对价格问题的洞察和分析,最后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特征,讨论了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价格问题,旨在澄清人们在价格问题上一些认识的误区.为《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做准备。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妮妮  
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建立在"个体效率主义"的基础之上,即以理性选择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追求反垄断法实施的"总福利标准"。这将导致反垄断法过于强调对"个体消费者"予以"倾斜性保护"的弊端。只有重构反垄断法的分析范式,从"效率主义"转向"消费者福利导向",从"个体倾斜保护法"转向"集体平衡赋权法",最终以"集体消费者主义"取代"个体效率主义",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实施机制,才能够最终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吴玉岭  陈潭  
美国反垄断政策是美国政府调控自由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手段。它通过保护竞争,进而刺激企业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推动物质生产的最大进步,最终确保消费者福利并使之最大化,即:使消费者能以最低的价格购买到质量最好的商品,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陈婷  王彬  
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具有殊异于传统经济的运作模式,导致其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也有所不同,因而传统经济中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未来应在动态效率理论的指导下,寻找契合网络经济特点之新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同时在目标和制度设计上发挥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络经济中的耦合作用,实现网络经济中竞争与垄断、效率与创新的均衡。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文君  
“数据池”是共享个人信息的重要形式,对于“数据池”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反垄断法保护,目前的观点还未统一。虽然难以用传统价格理论分析“数据池”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属性,但很多时候个人信息本身就是服务的对价,通过“数据—质量—价格”的逻辑链条,“数据池”个人信息能够纳入反垄断法的附属保护范围。在数字时代,“数据池”个人信息可以构成一项独立的消费者福利,个人信息保护与价格同等重要,附属保护与独立保护并重。“数据池”自动共享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企业合并形成“数据池”属于排他性滥用的反竞争行为。“数据池”聚合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合谋应被视为新型垄断行为,但仍未超出《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是新型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王文君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持市场竞争的基本力量。反垄断法以维护和促进竞争为宗旨,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尚存在诸多缺陷,可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和相关细则,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闵雪松  
19世纪末以来,以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为标志,反垄断法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国出现。在美国,继《谢尔曼法》以后,又先后颁布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等,美国各州还制定了州内反垄断法,作为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行政性法规《合并规则》、《国际反托拉斯指南》等。加拿大在1889年就制定了反垄断法。在西欧,德、英、法、意、荷、比、卢等国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甚至欧盟也制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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