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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蒋尧明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在做大做强的道路上顺利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包括适当提高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下限,提高实物资本的比重;建立和完善职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制度;建立事务所资产取回、成员担保制度;建立对利润分配进行适度限制的制度等。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肖小凤 王善平 肖雯
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合伙制度,其责任形态上的二元性,既契合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合重于资合"的本质特征,又符合事务所控制风险和扩大规模的双重需求。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功能实现首要在于落实合伙人的资格安排和事务所内部的决策权配置,其次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及完善,具体包括:合伙人个人的财产申报制度、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替代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审计收费机制等。
关键词:
合伙制度 特殊普通合伙 决策权配置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蒋煦涵 谢盛纹
出资合伙人必须对自己或其他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故意和过失行为给事务所造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比例责任;管理合伙人在管理事务所事务的过程中是否应为自己的过错与出资合伙人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授薪合伙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与事务所赋予其的权利相匹配;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可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蒋珩 蒋尧明
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特殊普通合伙制已成为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采用的组织形式。文章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应明确合伙人的责任范围及其举证责任、完善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制度、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监管、健全合伙人个人信用体系等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建议。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蒋尧明
文章基于各国普遍遵循的证券法律法规,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执业合伙人与监管合伙人,项目合伙人与其管理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项目组成员,项目合伙人与咨询人员、专家,项目合伙人与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的配置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建立起事务所内部合理的、责权利协调一致的民事责任配置机制,从而有效遏止合伙人的造假动机,从根本上提高审计报告的供给质量。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余俊仙 马锐华 汪祥耀
自2010年7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来,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已陆续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本文就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进行阐述,在详细分析其风险的基础上,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蒋尧明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强做大过程中优先采用的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形态的二元性,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同样拥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该种组织形式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从本质上说是为了寻求并最终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而执业合伙人与非执业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合理配置是达成这种利益平衡的关键。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蒋尧明 肖洁
通过构建公司管理层、执业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与投资者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研究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面对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民事责任时所采取的不同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随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提高,执业合伙人会降低与公司管理层的合谋动机并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这对审计质量会产生正面影响;此外,其他合伙人为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会干涉执业合伙人与公司管理层的合谋,这对审计质量也有正面影响。
[期刊] 会计研究
[作者]
许汉友 姜亚琳 陈茜
本文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方法,从投入与产出角度,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运营效率分别进行了DEA-BCC静态分析及DEA-Malmquist动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后的运营效率变化。研究发现,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运营效率较高,且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运营效率较转制前有较大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提供了重大发展契机。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高玲 王小沐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的发布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采用这种新型的事务所组织形式能否提高审计质量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文章选取2010-2011年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的事务所,以2009-2013年的审计客户资料为样本,分析了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是否产生影响,研究表明:已转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高于未转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对已转制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转制后的审计质量高于转制前的审计质量。因此,应鼓励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杨成浦 汪茹
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力资本高度集中,人力资本具有区别于非人力资本的独特产权特征。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有限责任以及人力资本的"专属性"特征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完善的人力资本责任承担制度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必要条件。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张俊杰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以及特殊的责任形式,决定了其内部分配机制的“特殊性”,事务所要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应解决好这个问题。文章以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在分析事务所薪酬体系及合伙人收益分配制度的基础上,以资源基础观为理论依据,充分考虑了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与责任形式的特点,创新性地构建了体现“人合资合并存且人合重于资合”特征的内部分配制度,较系统地阐述了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内部分配的影响因素和计算方法与规则,并研究探讨了该内部分配制度实施的保障机制,可为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建立科学的内部分配机制以及完善和优化内控治理体系提供参考。
[期刊] 审计研究
[作者]
韩维芳
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改变了合伙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现有研究直接关注转制的影响,本研究从审计合伙人执业质量变化的视角来评价转制的效果,有利于解释转制的影响路径。研究发现:在转制产生影响之前,项目负责合伙人具有较低的审计质量;在转制产生影响之后,项目负责合伙人的审计质量有显著改善;转制对项目负责合伙人的影响仅体现在小所中。这表明,转制后,有过错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增加,从而负责项目执行的项目负责合伙人的审计质量有改善;转制对大所合伙人的影响较小,支持声誉理论,即大所合伙人基于声誉的考虑已经保持了较高的审计质量。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郑杨
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素之一。为了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力度和整合力度,推动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全面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财政部联合工商总局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此后财政部又印发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其中《暂行规定》要求,
[期刊] 会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张俊生 张琳
我国政府机构积极推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合伙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意在强化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但由于中国法律执行质量尚不高,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具体实施效果有待数据检验。运用双重差分方法从审计意见类型和客户企业会计稳健性两方面分析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是否使审计师变得更为稳健。研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客户企业的会计稳健性均未发生显著变化,这意味着特殊普通合伙制尚未使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变得更为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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