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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李冀  
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信用评级机构历经百年已然成为准监管机构,然而权责的严重不对称使得评级机构通过评级行为损害市场的现象屡屡发生。作为商事领域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与其占据支配地位互为因果,仅通过传统侵权责任理论规则过分流于表面之发行人付费模式,却未能反映深层次的整个金融市场投资者对于信用评级的消费和依赖,而运用反垄断法的部门法工具可以较为完整地覆盖其法律责任,使之权责一致。另一方面,透过以评级行业为视角的责任研究,亦可反向构建约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不确定性的兜底条款,使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模糊化立法处理既能价值有涉,亦能安定可预期,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亦有助力。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李冀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小明  吴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石达  曹庆贺  
数据驱动型企业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诞生于传统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无法直接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逻辑中,如何规制这些企业成为反垄断法改革面临的新挑战。这些挑战源于反垄断法的理念、对数据垄断行为的认识、反垄断法体系、数据特性等方面的争议,对此必须深入研究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竞争模式,区分自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与他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后,应结合大数据市场的特质,革新现行反垄断法的行为框架,区分排他性滥用行为与剥削性滥用行为具体识别垄断行为、研判危害结果。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刘文琦  
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龙柯宇  
该文在案例分析与重组的基础上,探讨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超高定价等与价格相关的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之典型行为,明确不同滥用行为之构成要件及反垄断规制之核心点所在,并对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最新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期刊]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作者] 冯向东  
世界的发展和关于世界的知识充满了不确定性。在不确定性视野下,需要对长期追求的普遍性知识和客观规律重新认识,对科学理论的解释和预测功能持审慎态度。对知识的生产和传播方式从方法论上进行反思。无论是宏观层次还是微观层次的教育,都有自身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不确定性视野下的教育研究,坚持主体建构式认识论,关注探索教育实践中具体的因果联系。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江山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中用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三条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原则性,在此基础上认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可能会存在一定模糊认识。就此,笔者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白让让  
行政权力与经营者场支配地位相互交织的现象,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针对行政权力与市场支配地位双重滥用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本文提出了杠杆效应、规制俘获和规制者惰性等三个理论假说。执法案例的统计分析和代表性案例的研究,既验证了理论假说的合理性,也表明双重滥用行为严重制约着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查处周期长、行政成本高、惩罚和救济方式单一、威慑力不强是双重滥用案件执法效能不佳的主要表现。因此,需要从增强执法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完善反垄断立法执法的规则、增加对行政垄断主体和参与者的经济惩罚和损失赔偿责任、合理安排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执法的权力边界等多个方面入手,这不仅能够提高反垄断法的监管效能,也有利于削弱行政权力对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阻碍作用。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龙柯宇  
欧盟是世界范围内处理和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的先驱者。其在2009年《欧盟82条指南》中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效果影响原则和经济分析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存在和行使相分离原则、权利耗尽原则、同源原则,两者共同构成了欧盟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基石。本文在梳理和评析欧盟相关制度的同时,也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提出了一些建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刘佳  
由于标准的排他性,除非交易对方拥有对抗力量,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一般被视为拥有支配地位。因此,该权利人必须以"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价格以及其他条件对其专利进行许可。而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评价上,既要考察所有专利因素在产品最终价格中所占的比重,也要考察不同权利人所拥有的专利在数量与质量上的相互关系。本文通过对我国已经发生的华为诉美国交互数码公司案、微软与诺基亚集中申请案以及正在审查的高通案的解读,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马其家  黄昊明  
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命题饱受争议。该命题的证立是正确解决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前提。目前学术界赞同与否定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两种学说及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证立该命题,应采取竞争效果分析与法律标准相结合进行论证。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区分为“数据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基于数据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基于“谦抑性”的审慎规制理念和新布兰代斯主义,将数据特性、数据控制能力和经济民主纳入法律认定标准。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申文君  
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较为特殊,本质上是一种非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是其主要手段,且竞争损害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对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推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需要综合考量大数据的特性、经营者对数据的控制力、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及数据在关联市场的影响力;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需要细分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的各个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除需要考虑消费者福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还应该考虑隐私保护、消费者使用成本上升等动态问题;在抗辩事由判断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经营必要性原则。基于这些认定标准及因素,在规制过程中需要回应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综合考量大数据在提升经营者市场势力中的作用,健全以成本、质量为核心的分析范式,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则及实施细则。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生卫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 ,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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