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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李仪  张婷  
平台经济下,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交易各方需求存在冲突。征信云服务平台的运营者要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并将成果有偿提供给需求方以提高绩效、推动征信等产业升级;消费者要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进行信息交易以维护基本尊严并获取信息成果和增加经济收益。当前,因缺乏有效的规范与协调机制,平台运营者在交易中时常滥用对信息及成果的优势地位,致使消费者隐私和权益受到侵害,信息交易和征信等产业发展受阻。为调和消费者与运营者之间的需求冲突,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运用激励相容理论,由治理者为消费者设置对成果的产权,构建以产权行使与救济规范为内核的激励相容机制。在激励相容机制下,消费者通过与运营者缔结交易合同来取得对成果的相对产权,依照合同增强成果的资产专用性从而满足对收益的需求;治理者通过立法为消费者配置绝对产权,通过设计产权行使和救济规范降低侵权所导致的外部成本,克服合同及相对产权的外部性弊端。在激励相容机制实施过程中,为降低消费者议价和履约成本,治理者应拓展运营者有限理性,纠正运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阻碍消费者获取收益的不良偏好,强制运营者构建公平交易条件。此外,为提高交易的整体效益,应协调发挥激励相容机制与隐私保护机制的治理作用。
[期刊] 征信  [作者] 李仪  包晓霞  
平台经济下,个人信用信息不仅关系到消费者隐私利益的维护,还能通过交易提升消费者消费层次、优化平台服务商绩效、发展征信产业。交易各方需求冲突可能引发消费者隐私风险、经营者绩效风险、征信产业风险等,对此隐私保护对策难以应对。我国应当遵循激励相容路径,为消费者及服务商分别设定对于信息及其处理成果的产权,鼓励二者相互转移产权,以此来确保消费者获取成果、提高交易意愿。服务商根据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分级分类防控隐私风险,改善成果的价格质量等交易条件;主管部门加强对平台服务商的行政指导,行业组织对服务商予以技术扶持,以此优化服务商绩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期刊] 征信  [作者] 李仪  包晓霞  
平台经济下,个人信用信息不仅关系到消费者隐私利益的维护,还能通过交易提升消费者消费层次、优化平台服务商绩效、发展征信产业。交易各方需求冲突可能引发消费者隐私风险、经营者绩效风险、征信产业风险等,对此隐私保护对策难以应对。我国应当遵循激励相容路径,为消费者及服务商分别设定对于信息及其处理成果的产权,鼓励二者相互移转产权,以此来确保消费者获取成果、提高交易意愿。服务商根据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分级分类防控隐私风险,改善成果的价格质量等交易条件;主管部门加强对平台服务商的行政指导,行业组织对服务商予以技术扶持,以此优化服务商绩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李仪  
个人信息承载着尊严与自由等消费者基本的人格价值,这些价值之间又存在着层次差异性,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再利用行为阻碍了前述价值的实现。为应对此困境,本文立足于我国特殊国情,同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并借鉴欧美立法经验,提出通过立法途径规制再利用行为的基本思路;为实现思路,以尊严与自由为起点衍生出不同层级的规则,探析各层级规则的实施方式,据此约束各再利用者,从而体现前述价值的层次性,并有效回应不同再利用者之间身份与力量对比差异所导致的现实问题。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李仪  陶宇  
大数据技术下,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共享被加工成知识,从而促进消费者人格的发展以及征信等行业的升级。从本质来讲,信息共享发挥着知识服务的功能。然而,在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大数据技术支持下,信息共享呈现出信息的集中收集与传输、分节点存储与利用特征,这在方便信息共享与知识服务的同时,造成了共享者组织有序与共享整体高效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共享知识服务功能的实现由此受阻。在对我国治理共享实证资料进行文本分析、对现有共享治理机制效果进行测评的同时,重点借鉴欧美共享治理经验特别是英国沙箱监管模式,并运用知识治理理论进行研究发现,与我国现有治理机制相比,知识治理机制更适合化解当前面临的矛盾,有利于实现大数据技术下信息共享的知识服务功能。根据知识治理机制,我国宜加强对共享者准入与退出的外部监管,引导共享者自我完善内部组织并寻求彼此协作,以确保共享有序;同时提高消费者对共享的参与度,合理配置消费者和共享者对信息享有的权利,强化权利保护与侵权规制,激励信息共享高效开展。在知识治理机制实施过程中,治理者既要借助法律等正式制度的规制作用,也要借助行业自律规范的引导作用。在评估知识治理机制绩效时,要着重考察信息共享对相关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消费者对知识服务的满意度。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王振宇  
平台服务协议是平台连接消费者的主要渠道,也是平台经济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场域。平台经济运行模式的特殊性和缔结平台服务协议的便捷性,使得平台服务协议中消费者权利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对40份平台服务协议文本的实证考察表明,以限制账号权属、制造信息差距、逃避经营风险和设置救济障碍等为典型的不公平条款,在当前各类平台服务协议中普遍存在,现行法也因此陷入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数字化困境。此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基础关系存在非均衡性,而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这种非均衡性持续加剧:在主体层面,平台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垄断趋向,消费者处于被动接受保护的状态,双方在服务协议缔结的过程中不具有对等性;在内容层面,平台服务协议内容的烦琐晦涩和频繁变更加剧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规制层面,现行法的规制理念与制度体系未能获得理想的效果。破解平台服务协议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困境,应在主观上适度修正平台经济中消费者“弱而愚”的人像假设,激发消费者群体“为权利而斗争”的主体性意识;客观上,一要采取措施降低维权成本,为平台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创造条件;二要重视发挥预防性行政规制的优势,弥补司法规制的固有局限;三要激活平台对服务协议的提示说明义务,以解决消费者与平台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期刊] 上海经济研究  [作者] 段巍   袁健  
数据的交易与共享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不过,数字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增加了企业对数据要素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加剧了数字安全风险,导致数据要素的价值不能充分实现。本文基于数据安全的视角,构建了一个包含数据交易平台的三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引入数据交易平台在数据整合、数据交易与数据安全服务这三个维度上的决策,研究了数据交易平台的治理模式对数据交易规模、企业数字技术资本投资以及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研究发现:首先,数据交易平台收取的交易佣金虽然提高了数据交易成本,但亦会通过提供数据安全服务的方式增加企业数据交易的意愿,因而消费者福利、数据交易规模与交易佣金率呈现倒U型关系;其次,由于存在价格扭曲效应,数据交易规模最大化的佣金率水平要低于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佣金率水平;最后,由于价格扭曲程度的不同,相比于对买方收取佣金,对卖方收取佣金所对应的均衡消费者福利和数据交易规模更高。本文为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安全治理和数据交易平台的激励机制设计提供了参考。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李仪  
个人信息承载着尊严与自由等消费者的基本需求,这些需求之间存在层次差异,而对信息的增值利用阻碍了需求的实现。为应对此困境,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并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之不足,并提出用立法来规制利用行为的思路;为实现思路,以尊严与自由为起点衍生出相应规则,探析不同规则的实施方式,据此统分结合地约束各利用者,从而体现前述需求的层次性,并具体回应增值利用的社会诉求。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张青  
市场经济越发达,个人所得税在政府运作和居民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重要。税率表的结构和累进性程度是决定个人所得税效率和公平的核心内容。本文力图结合我国实际,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一个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的相关估计模型,为改革和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提供可行的路径和方案。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李仪  孙静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交易中,云计算服务平台的营运商借助对信息的垄断,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信息的利用,妨碍了消费者人格需求的实现,这不利于云计算等产业的发展。为应对此风险,我国应立足于产业现状并借鉴美欧经验,通过如下制度设计来治理信息交易市场:一是设定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协调二者利益,从而优化对市场要素的配置;二是规制营运商侵犯权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改变他们与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不均衡博弈状况,以此改善市场整体环境。我国要根据云计算下信息交易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产权激励、立法规制与行业引导等治理手段,促使交易各方通过合作来共同应对风险,从而在保护消费者人格、有效利用信息与促进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李仪  孙静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交易中,云计算服务平台的营运商借助对信息的垄断,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信息的利用,妨碍了消费者人格需求的实现,这不利于云计算等产业的发展。为应对此风险,我国应立足于产业现状并借鉴美欧经验,通过如下制度设计来治理信息交易市场:一是设定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协调二者利益,从而优化对市场要素的配置;二是规制营运商侵犯权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改变他们与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不均衡博弈状况,以此改善市场整体环境。我国要根据云计算下信息交易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产权激励、立法规制与行业引导等治理手段,促使交易各方通过合作来共同应对风险,从而在保护消费者人格、有效利用信息与促进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李仪  孙静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交易中,云计算服务平台的营运商借助对信息的垄断,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信息的利用,妨碍了消费者人格需求的实现,这不利于云计算等产业的发展。为应对此风险,我国应立足于产业现状并借鉴美欧经验,通过如下制度设计来治理信息交易市场:一是设定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协调二者利益,从而优化对市场要素的配置;二是规制营运商侵犯权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改变他们与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不均衡博弈状况,以此改善市场整体环境。我国要根据云计算下信息交易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产权激励、立法规制与行业引导等治理手段,促
[期刊] 征信  [作者] 田志超   宣亚丽  
大数据背景下,传统征信产业迎来颠覆性变革,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障机制面临诸多挑战。厘清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障体系现状,发现信用信息真实性隐忧、信息过度采集挖掘、监管效力不足以及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为了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障体系,基于国际经验镜鉴,提出制定信息处理技术标准,明晰信用数据采集边界,加快大数据征信专项立法,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等政策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范庆荣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立搭建了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保险领域时需要进行具体解读。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度,它与个人信息自决也并不矛盾。基因信息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被用于核保时需要审慎对待,应严格控制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保险人处理个人信息除了要满足“知情-同意规则”外,还要受到正当原则、必要原则的制约。在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路径选择上,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个案情境加以判断,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基于保险领域的特殊性,侵犯保险消费者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统一,且与非私密信息、非敏感信息加以区别,以弥合目前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轻重失衡的局面。
[期刊] 软科学  [作者] 曾顺秋  骆建文  张钦红  
运用不确定型决策理论中的极大极小方法,讨论了在需求最坏可能分布情况下集中式供应链的最优联合策略选择;考察了在分散决策供应链中零售商订货量与广告投入不足将导致供应链绩效不佳。研究发现,引入由交易信用、广告费用补贴以及销售收入共享构成的组合激励机制,能够协调作为独立主体的零售商的订货行为与广告策略,在满足零售商参与约束的同时,最终实现制造商期望利润的显著提高,并且例示了需求波动对供应链成员最优期望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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