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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李仪
个人信息承载着尊严与自由等消费者基本的人格价值,这些价值之间又存在着层次差异性,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再利用行为阻碍了前述价值的实现。为应对此困境,本文立足于我国特殊国情,同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并借鉴欧美立法经验,提出通过立法途径规制再利用行为的基本思路;为实现思路,以尊严与自由为起点衍生出不同层级的规则,探析各层级规则的实施方式,据此约束各再利用者,从而体现前述价值的层次性,并有效回应不同再利用者之间身份与力量对比差异所导致的现实问题。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李仪
个人信息承载着尊严与自由等消费者的基本需求,这些需求之间存在层次差异,而对信息的增值利用阻碍了需求的实现。为应对此困境,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并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之不足,并提出用立法来规制利用行为的思路;为实现思路,以尊严与自由为起点衍生出相应规则,探析不同规则的实施方式,据此统分结合地约束各利用者,从而体现前述需求的层次性,并具体回应增值利用的社会诉求。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范庆荣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立搭建了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保险领域时需要进行具体解读。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度,它与个人信息自决也并不矛盾。基因信息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被用于核保时需要审慎对待,应严格控制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保险人处理个人信息除了要满足“知情-同意规则”外,还要受到正当原则、必要原则的制约。在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路径选择上,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个案情境加以判断,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基于保险领域的特殊性,侵犯保险消费者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统一,且与非私密信息、非敏感信息加以区别,以弥合目前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轻重失衡的局面。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李仪 张婷
平台经济下,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交易各方需求存在冲突。征信云服务平台的运营者要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并将成果有偿提供给需求方以提高绩效、推动征信等产业升级;消费者要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进行信息交易以维护基本尊严并获取信息成果和增加经济收益。当前,因缺乏有效的规范与协调机制,平台运营者在交易中时常滥用对信息及成果的优势地位,致使消费者隐私和权益受到侵害,信息交易和征信等产业发展受阻。为调和消费者与运营者之间的需求冲突,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运用激励相容理论,由治理者为消费者设置对成果的产权,构建以产权行使与救济规范为内核的激励相容机制。在激励相容机制下,消费者通过与运营者缔结交易合同来取得对成果的相对产权,依照合同增强成果的资产专用性从而满足对收益的需求;治理者通过立法为消费者配置绝对产权,通过设计产权行使和救济规范降低侵权所导致的外部成本,克服合同及相对产权的外部性弊端。在激励相容机制实施过程中,为降低消费者议价和履约成本,治理者应拓展运营者有限理性,纠正运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阻碍消费者获取收益的不良偏好,强制运营者构建公平交易条件。此外,为提高交易的整体效益,应协调发挥激励相容机制与隐私保护机制的治理作用。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高晓东 章亮明
本文从网络消费者和个人信息的界定出发,从理论上分析了个人信息具有的人格和财产利益,结合消费者信息保护迫在眉睫的现实情势,论述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并通过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阐明了消费者在寻求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举步维艰的现状。最后,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日本和美国的经验,从专门信息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以及程序法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入手,对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网络消费者 个人信息 维权困境 建议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承上
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提供免费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该行为以免费+增值模式和多边平台模式为形式,以消费者在获取免费产品和服务时,实际向经营者支付大量的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为实质。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的锁定与操纵,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使经营者集中。因此,互联网领域免费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重视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对市场界定的作用。限制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影响,才能保障互联网领域的有序竞争,实现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目的。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何培育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相关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得相对比较原则,且针对的是一般消费行为,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并未加以特别关照,因而需要在借鉴国外立法成熟经验基础上加以进一步细化,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具体而言,一要构建个人信息权利内容体系,主要包括信息收集知情权、信息收集选择权、信息控制权、信息安全请求权等方面的内容;二要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等三个方面;三要完善个人信息侵权...
关键词:
网络交易 个人信息侵权 法律责任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李仪 孙静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交易中,云计算服务平台的营运商借助对信息的垄断,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信息的利用,妨碍了消费者人格需求的实现,这不利于云计算等产业的发展。为应对此风险,我国应立足于产业现状并借鉴美欧经验,通过如下制度设计来治理信息交易市场:一是设定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协调二者利益,从而优化对市场要素的配置;二是规制营运商侵犯权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改变他们与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不均衡博弈状况,以此改善市场整体环境。我国要根据云计算下信息交易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产权激励、立法规制与行业引导等治理手段,促使交易各方通过合作来共同应对风险,从而在保护消费者人格、有效利用信息与促进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李仪 孙静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交易中,云计算服务平台的营运商借助对信息的垄断,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信息的利用,妨碍了消费者人格需求的实现,这不利于云计算等产业的发展。为应对此风险,我国应立足于产业现状并借鉴美欧经验,通过如下制度设计来治理信息交易市场:一是设定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协调二者利益,从而优化对市场要素的配置;二是规制营运商侵犯权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改变他们与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不均衡博弈状况,以此改善市场整体环境。我国要根据云计算下信息交易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产权激励、立法规制与行业引导等治理手段,促使交易各方通过合作来共同应对风险,从而在保护消费者人格、有效利用信息与促进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李仪 孙静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交易中,云计算服务平台的营运商借助对信息的垄断,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信息的利用,妨碍了消费者人格需求的实现,这不利于云计算等产业的发展。为应对此风险,我国应立足于产业现状并借鉴美欧经验,通过如下制度设计来治理信息交易市场:一是设定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同时协调二者利益,从而优化对市场要素的配置;二是规制营运商侵犯权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改变他们与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不均衡博弈状况,以此改善市场整体环境。我国要根据云计算下信息交易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产权激励、立法规制与行业引导等治理手段,促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李仪 张娟
文章立足于我国图书馆实情,运用价值分析法,借鉴欧美经验,提出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以实现读者的人格价值。建议立法者以读者尊严等为起点,衍生出相应的保护规则,进而探索不同规则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
读者 个人信息 立法保护 人格价值
[期刊] 中国工业经济
[作者]
汪敏达 李建标 陈志斌
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正在引起各界的关注,尤其是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下的当事人策略、社会福利分布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在实验市场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分为外生设置和自主选择设置,其中,外生设置下厂商直接获得或完全不能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自主选择设置下消费者自己决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度。针对不同的设置,厂商决定广告真实性并进行推荐。若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则厂商不了解消费者个人信息,厂商可能更多选择真实广告,消费者的最优策略是根据厂商广告选择是否购买。若消费者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只有足够厌恶说谎的厂商才会做真实广告,消费者的福利由于不能分离自利厂商和有说谎成本的厂商而受损。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有利于消费者,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成本,消费者一般会选择适当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当厂商进行推荐时,由于推荐需要精确的个人信息并对消费者有利,消费者会降低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并减少购买,但接受符合自身偏好的推荐。本文认为,未来应推动分类型的个人信息保护,加大对虚假广告和泄露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降低消费者自主保护个人信息的成本。
[期刊] 征信
[作者]
李仪
个人信用信息是其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载体,而不同机构与组织在各种利益驱使下频繁地共享信息,这引发了主体人格权益保护的危机。为应对危机,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并吸取欧美立法精髓,同时结合国内征信业发展与治理的现状,对《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分析,建议我国通过统分结合的立法手段来规制信息共享行为。
[期刊] 管理评论
[作者]
梁晓丹 李颖灏 刘芳
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和沟通隐私管理理论,通过三个2×2的实验设计,分析了在线隐私政策对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意愿的具体影响机制,并考察了信息敏感度的调节效应。结果表明:在线隐私政策的告知明确性、权限水平及保护程度对消费者的信息控制感知和隐私风险感知有显著影响;信息敏感度正向调节隐私政策的权限水平、保护程度与感知信息控制之间的关系,负向调节隐私政策的权限水平、保护程度与感知隐私风险之间的关系;感知信息控制和感知隐私风险对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意愿有显著影响。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莫小春
我国已成为网络用户大国,信息社会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正因如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利用、非法交易,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现状及被侵害的表现,并探讨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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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个人信息权 保护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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