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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唐明  席馨  
消费税下划地方改革关键点是要解决征税环节后移和增量收入下划问题。国发[2019]21号提出消费税央地“定基数、调增量”收入分享模式,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地方“保基数”引发纵向财政利益冲突、区域财力新的不均衡及应税品产销地财政利益冲突等问题,对此笔者依据改革经验设计三种各具代表性的“基数+增量”分配方案:基期固定基数递增、基期基数均固定、基期基数固定并选取固定比率确定基数,模拟测算三种方案的政策效应。研究表明,改革初期,三种方案均能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但基期基数固定并选取固定比率确定基数的分享方案解决“保基数”风险问题和缓解产销地财政利益冲突最有效,最有利于达成改革目标;中长期,不同方案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度逐渐趋同,均能有效支撑地方税体系建设,而且中西部地区获益程度显著高于东部地区。因此,消费税下划地方改革建议优先选用基期基数固定并选取固定比率确定基数的央地分享方案,构建区域财力协调联动机制,同步协调央地支出责任划分调整及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的理顺。
[期刊]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唐明  凌惠馨  
消费税下划地方改革,即将开启中央税向地方下划及地区间财力横向分配两个先例,同时会引致央地财力纵向和地方财力横向的重新配置,牵一发而动全身。依据国发[2019]21号文件方案,笔者模拟评估消费税下划地方改革的财力分配效应。“定基数、调增量”的央地纵向分配方面:改革初期对地方财政缺口弥补作用微弱,中长期可有效缓解地方收支矛盾,但存在富裕省份效果显著、经济落后省份效果较弱的现象。征税环节后移下划地方将引发区域间财力横向分配:生产大省但不是消费大省在改革中将明显受损;消费大省整体受益但存在分化;均衡省份财政改善但仍与消费大省有较大差距。应充分预估改革中利益冲突,通过收入分享机制优化设计予以防范和化解。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张晓颖   汤子杰   陈海宇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是“十四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兼顾税收征管可控和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成品油和小汽车是目前比较适宜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的消费税品目。本文认为,既保证中央和地方财力基本稳定又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运行困难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的改革方案,应以改革年前3年各地消费地原则下消费税收入的年度平均数为上解基数,增量部分归属地方。测算结果表明,消费税改革可确保中央财力基本稳定,同时激发地方活力,促进地方财政稳中有进,且长期效果更优。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李成  林颖  
以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和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为目的、以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后移为突破口的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将成为近期财税领域的重要改革事项。本文分析发现:小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至零售环节,符合征管可控原则;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有助于提高税收显著性进而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有助于拓展地方收入来源、缓解地方财政运行困难,同时也有助于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为了实现预期效果,本文建议在坚持全国统一的小汽车消费税税率前提下,适度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税率;采取价税分列标示方式以凸显消费税的显著性;根据各省在全国应税小汽车零售额增幅中的占比确定下划收入的分配,拓展地方收入来源。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储德银  韩一多  姚巧燕  
在"营改增"深入推进和地方税体系亟待重构的背景下,消费税改革不仅迎来新的契机,同时还是深化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文首先在消费税收入权属重新划分的视角下分析了消费税收入分享机制业已存在的争议,并对新的收入分享方案进行设计,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推进消费税制度变革的具体建议。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欧阳天健  
(一)消费税收入宜按比例在央地之间共享从世界范围来看,消费税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方法无非两种:一是税基划分法,即将消费税的税目在央地之间进行划分。这一类型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联邦、州和地方分别就不同的税目课税。二是财政收入分成法,即不分税目,直接对财政收入按比例分成。如奥地利,无论何种税目,所有消费税收入均按照67.8∶20.5∶11.7的比例在三级政府间分享。就中国而言,曾有许多学者建议在未来的改革过程中采用税基划分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欧阳天健  
消费税改革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这不仅是因为消费税的调控属性影响着社会生产和居民消费,也因为在现阶段地方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消费税或许可以成为纾解地方财政困局的一剂良方。其实无论是从财政属性,还是从调控原则来看,消费税都可被改造为央地共享税。但消费税的总体体量尚小,且增长速度疲软,恐难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重任,仅能与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等一道共同组成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出于平均各地财政能力之考虑,建议以财政收入按比例在央地之间分享,不同地区的分享比例可以稍有差异,并对部分财政收入规定专项用途,以确保受益原则的落实。最后,应当指出的是,消费税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在央地关系协调的大视角之下,还应注意协调其与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房地产税等已开征或即将开征税种关系的协调。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刘怡  张宁川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增值税分享对地方收入的影响凸显。本文以增值税地区间横向分享的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为基础,模拟测算不同分享方案对地方的影响。文章认为,考虑消费地原则,可以促使地方政府将服务重点由企业转向居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万莹  徐崇波  
本文区分税负完全转嫁和不完全转嫁两种情形,从MT指数、K指数、Suits指数等多角度,对我国烟、酒、成品油、小汽车等不同消费品的消费税收入分配效应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烟草类消费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呈现稳定且显著的累退性;酒类消费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呈现累退性,但累退程度逐年减弱;成品油消费税呈显著累进性,且累进性日益增强;小汽车消费税呈较稳定的累进性。消费税总体上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呈现累进效应,且其正向收入调节作用日益增强。考虑税负不完全转嫁因素后,消费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只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有所减弱。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白彦锋  胡涵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我国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领域的热点问题,其中,增值税"扩围"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等问题,堪称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本文从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角度出发,在维持地方现有财力不变的前提下,重点对增值税"扩围"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进行了预测,并提出应加大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郑日晟  
"营改增"后,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调整对于化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的调整还需要从税制功能、税法原则和征管效率三个方面进行法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实现消费税的改革目标与制度功能,体现财税体制改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公平性与效率性、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统一。在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改革的模式选择上,我国不宜对消费税采取中央税模式或地方税模式,而应采取"税基分享"的共享税模式,这有利于协调消费税制的不同功能,体现受益原则,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激励政府改善消费环境。在这一前提下,未来的消费税制设计还应统筹兼顾,处理好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改革与其他消费税改革措施的衔接关系。
[期刊] 地方财政研究  [作者] 李羡於  
关于如何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广大学者和政府相关部门历来都极为重视。"营改增"带来的新冲击,又将其推到了风口浪尖。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布了"383"改革方案,提出了"按照消费地原则将国内消费税划为地方税"的改革建议。这一改革建议自从被提出以来,饱受争议。通过梳理该建议提出的背景并对其利弊进行分析,发现该改革建议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地方政府由于分税制和"营改增"造成的财政窘境,但同时也带来了更深层次的弊端。因此,从短期来看需要慎重落实这一改革设想。但从长远角度考虑,这一方案仍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李永刚  赵海益  
一、重组课税范围。消费税课税范围体现了消费税的课税广度。现行消费税课税范围过窄,弱化了应有的调节作用,限制了消费税收入增长,使得消费税收入主要来源于烟草、酒类、汽油和汽车四类消费品。从引导消费倾向角度来看,应将私人飞机、高档皮草、高档时装等新兴奢侈品,高级美容、高档会所、高档娱乐等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到课税范围。另外,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应将不利于健康生活理念的消费品,如皮革制品、水泥、化工产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洪小东  
消费税的收入归属与其自身特质以及国家财政体制密切相关。当前的消费税改革,在收入归属上仍应坚持中央税的基本定位,其主要原因在于消费税所担负的经济调控功能以及地域税源上的巨大差异。消费税无论作为共享税还是地方税都是地方化的表现,而消费税地方化,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地方的财政收入,但同时也弱化了中央的财政调控能力,并且进一步加剧了地区财政不均衡。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以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着重强化中央事权的背景下,消费税更加不宜地方化。
[期刊] 财会通讯(理财版)  [作者] 侯娜  
目前,国家颁布了诸多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关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较少。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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