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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巫文勇  杨雨淋  
法院强制批准企业破产重整,实际上是公权力借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模糊概念对破产重整自愿选择和协商价值的否定,增加债权人机会成本,强迫多数债权人接受不可预期的风险,将重整失败的后果转移至债权人。所以企业破产重整立法应该对“社会公共利益”“债权人私权利保护”和潜在的“机会成本”进行平衡,确保能够通过一个公平、合理的债务清偿规则和清偿标准保障其权利。法律应该充分考虑重整存在的风险、预期效益以及债权人损失的时间价值、投资机会和债权人所属行业特征,根据权责均衡原则设置清偿规则与标准,而不是笼统地进行原则性描述。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申文君  王田田  
债转股是我国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在制度和理论层面还缺乏明确的指引,这也导致债转股法律性质存在“债权出资抵销说”“代物清偿说”“财产分配说”的争议。在重整实践中,债转股还面临着启动规则模糊、转股后法律效力不明、新股东行权不畅、股权退出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对债转股功能价值及规范逻辑的分析,界定其实质上具有双重法律属性,进而从债转股启动、实施到退出的全流程入手,深入探究民营企业重整中适用债转股的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思路,以期全面促进我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陈义华  
就破产法的司法实践而言,异化的社会本位论和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法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主要原因。在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从价值取向矫正到制度构建的逻辑进路,在价值取向上应坚持私法自治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制度构建方面应以私法自治与利益平衡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卿云  周芯竹  杨锦成  
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生制度在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不断应用,如何确保破产重整中国家税收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害,找寻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处置税收债权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实现《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衔接和政策统一,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一、建议修改破产重整税收债权滞纳金的相关政策(一)将滞纳金受偿权确定为不优先其理由:一是滞纳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优先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卿云  周芯竹  杨锦成  
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生制度在当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不断应用,如何确保破产重整中国家税收债权的利益不受损害,找寻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处置税收债权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实现《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衔接和政策统一,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一、建议修改破产重整税收债权滞纳金的相关政策(一)将滞纳金受偿权确定为不优先其理由:一是滞纳金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优先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戴芳   刘思璠  
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虽为税法意义上的所得,但由于企业破产重整与正常企业重组豁免债务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且课税规则的沿用导致债权人实际承受豁免债务纳税负担,将正常企业重组豁免债务课税规则适用于破产重整企业有所不妥。破产重整豁免债务课税制度是缓解破产重整当事人矛盾的前提,是平衡企业利益与国家税收利益的关键,也是完善递延纳税政策的必由之路,有必要构建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课税制度。在明确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属于享受非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收入后,通过判断豁免债务所得税对重整企业财务负担的加重程度设置适用不同比例条件的递延纳税制度,同时从税收立法、法律适用和税收监管层面予以全方位保障。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贾纯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期刊] 经济评论  [作者] 梁鸿飞  
破产制度是一种维护市场信用的履约还债激励机制。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都是为了使市场主体行为受到制度上的激励和约束。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破产法,建立企业破产和重整制度,这仅仅是完善市场机制的第一步。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上。从完善市场机制的需要出发,新的破产法出台以后,有必要明确法院在解决企业破产问题上的主导性和独立地位,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与法院的主导性和独立地位同等重要的是执法的公正性,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的发挥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公正判决,取决于法院正确断案的概率。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李世军   陈起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出现破产情形时,其往往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直接“死掉”,另一种则是进行企业重整进而使企业“活过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看,当企业经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宣告企业死亡往往是最先被考虑的选择,这也反映出人们对于破产制度的理解只是停留在破产清算这一层面。而随着清算制度的过度使用,清算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如何解决企业困境,让企业起死回生被纳入考虑范围,破产重整制度也因此开始慢慢地衍生出来。破产重整制度在给予企业希望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其中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一大问题。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汪世虎  
公司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事关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计划经各组债权人和股东同意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批准。为确保公司重整程序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严格规范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尤其是法院强行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朱忠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智胜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突破性创新是构建了破产重整制度,并对破产重整的实施做了程序性规定,但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能否转入破产重整以及如何转换程序未做明确规定。文章分析一起成功申请人民法院将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破产重整的新途径,供司法实践中参考,以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优越性。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乔博娟  
现行税法主要立足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尚未对企业非正常经营状态的课税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缺乏对困境企业税收问题的特殊调整。就企业重整税收优惠而言,实践中往往以个案批复的形式解决问题,不仅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影响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不利于发挥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企业重整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发掘税收优惠在企业重整过程中的制度价值,为企业顺利重整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罗国莲  
本文研究了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税收相关问题和税收抵免政策,并重点解读了增值税、所得税等关键税种的涉税政策对破产企业重整的影响;从定量分析的角度构建基于广义回归算法的涉税政策分析模型,并基于该模型研究了多税种共存条件下破产企业的涉税政策组合;模型数据分组结果、均值及方差结果表明,广义的回归模型适用于破产企业最优涉税政策组合的确定,并能够合理确定各种涉税政策权重,以及对破产重整企业产生的不同影响。在涉税政策模型的指导下针对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对破产企业影响较大的税种,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措施,在税法的合理框架下减轻破产重整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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