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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薛军  
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具有不同性质,法人人格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构造,是为了保护自然人以团体形式存在的人格利益。在人格权的基本构架上必须坚持以自然人人格权为基本形态,只有在相应的自然人人格利益可以经历团体性的转化,能够为个体作为团体成员的方式来享有时,相关的人格利益才可以构造为法人人格权,从而通过保护法人人格权,来实现对团体成员的特殊形态的人格利益的保护。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黄黎玲  
营利性法人人格权的行使符合人格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可以由权利主体自己行使,但营利性法人人格权所体现的主要是经济利益,这就使得法人人格权的转让行使成为必要与可能。文章探讨了营利性法人人格权转让行使的可能性、必要性和方式,并具体分析了法人人格权的授权许可、权利投资和权利转让三种转让行使方式。
[期刊]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徐孟  华乐阳  
关联公司的兴起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关联公司的发展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使资源的分配达到了比较合理的状态,有利于企业间的合作;但是,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则利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来逃避法律责任。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公报案例表明,虽然法院并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相关法条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更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基本精神。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赵相昌  
公司法人制度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使公司股东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投资风险,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也为股东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从理论上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特征、适用情形和条件,在实务中结合我国现实条件,提出构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言,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人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确立。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刘永良  石金华  
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各国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对公司人格独 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修正和补充,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不予以考虑,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以平衡公司与股 东的权利和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这便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作者认为,我国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于金融债权 的保护,必须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尝试和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而抑制社会信用缺失现象进一步蔓延。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潘立志  刘超颖  
“郑百文”、“中科创业”由于个别大股东的操纵,股价大起大落直至崩盘。不仅中小股东欲哭无泪,银行也是讨债无门。我们将个别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法律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作为银行信贷管理,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关注。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齐善鸿,吕波,刘明,李培林  
公司的精神与人格,是现代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决定力量。本文将现代公司置于法律体系下,并结合心理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领域观点,建设性地对“法人人格”做出创新性阐释,全方位地推进现代公司法人人格建设。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李小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人形式运用的广泛与深入,公司法人的人格特性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出现了种种异化,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尤其是法人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相反却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我国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包括在司法审判中运用判例,也包括从立法上作出规定,同时还要从法律的基本原则上来加以补充完善,从而使公平原则得以落实。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易楚晨  霍懿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恶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现象有扩大的趋势。要对此类行为加以法律上的规制而又不损害整个公司法的完整体系,我国应该吸收和借鉴国外盛行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分析该理论在我国适用可能面临的困难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适用该制度的一些建议。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刘练军  
主持人语:民法典编纂中应否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此乃当下我国法学界的一大学术热点。人格权独立成编纷争不休之根源,在于对人格权性质存在认知上的分歧。人格权到底是何种性质的权利,民法学界素来诸说并立、各执一词。而关于人格权的性质,宪法学界并无争议,已然形成基本权利属性之通说。既然如此,那就人格权展开宪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无疑大有裨益。毕竟,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
关键词: 人格权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阮佳琪  胡建  
鉴于实体法与程序法部分脱节,《民法典》第997条法条内容不必然限于人格权禁令。人格权禁令诞生于人格权固有救济理念,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特性而构建,虽以英美禁令为主要立法参照对象,但理应与英美禁令不同。其广义可包含行为保全和不作为行为给付之诉,狭义应仅指与诉讼完全分离的临时性禁令。为明确各制度之间的界限,狭义人格权禁令以追求程序高效便捷为核心目的,制度设计上可与诉前保全合并而创设为禁令,主要构建于非诉程序之上,引入法官自由裁量权,效力止于临时性。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周亦乐  
人格权禁令与人格权纠纷诉讼并行情况下的具体安排应当按照二者发生的时间节点分类作出判断。这种安排取决于人格权禁令是否具有既判力,一概地认为人格权禁令不具有既判力并不妥当,应当根据人格权禁令的作出过程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程度具体判断。人格权禁令不同于行为保全,人格权禁令程序原则上应当是诉讼程序,只是由于人格权禁令的紧迫性而不得不适当运用非讼法理,无法做到对诉讼审判原则的彻底运用。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秦彪  杜明强  
人格权立法实践与人格权立法争论出现不同程度的"耦合",尤其是《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几乎完全继受人格权立法争论正方的观点,这使我国人格权立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会严重扰乱民法典的逻辑体系,也会潜在地破坏民法典的稳定性,更会否定人格权的自然属性,还会限制人格权制度的发展。"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编"的人格权保护模式符合民法典的编纂规律,"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遵循人格权的演变规律,也与我国的国情相契合,承认人格权的自然性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也与世界人权运动的精神相契合。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刘练军  
《人格权编草案》"四审稿"第990条第1款,作为一个法律定义条款并不合适。在形式上,它并未达到法律定义的逻辑形式要求。在内容上,它尚未揭示被定义项即人格权的规约内涵。人格权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权利,更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人格权的公私二元权利属性,决定了民事立法不宜"单方面"地为之下定义。域外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经验也表明,一旦在法典中以法律定义的形式界定人格权,不但无益,而且有害。因为以捍卫人格尊严为旨趣的人格权,理应是一个开放结构的特定权利类型。再完美的人格权立法定义,都将是束缚司法者救济人格权的枷锁。在定义人格权问题上,立法者不能不三思而行。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黄雅兰  
回应权是被报道者在名誉受损时向媒体主张公开其回应的救济措施。科技发展扩大了媒体的范畴,回应权的概念应作扩大解释。媒体损害被报道者名誉的事实大量存在,信息的快速传播更是激化了媒体与被报道者之间的矛盾,回应权制度的构建彰显其必要性。有利的立法环境与丰富的域外立法经验,为回应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现实与理论上的可行性。多方面对回应权制度的构建有利于解决回应权制度运行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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