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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徐文鸣  
“执法重要假说”和“法条重要假说”是近年来法律与金融研究的热点。随着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和新《证券法》的颁布,多层次代表人诉讼和金融司法专业化改革在“纸面上”提升了民事责任的强度,但司法裁判能否在边际上提升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仍存在不确定性。利用首份证券代表人诉讼判决带来的外生冲击检验上述假说,通过事件研究法发现违法上市公司的股票组合在“五洋案”一审判决后获得显著为负的超额收益,且其超额收益率与上市公司所在省(市)的司法环境质量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该研究为“执法重要假说”提供了支持性证据,对于落实证券违法零容忍政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期刊] 财经论丛  [作者] 张岩   吴芳  
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大幅提高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和威慑力度。采用双重差分法探究新《证券法》实施对审计定价影响的结果表明,新《证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的审计定价显著提升,且对于信息披露质量越差的公司,其定价提升幅度越大。机制检验表明,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工作的时长显著增加、审计定价过低的现象得到缓解、高风险以及治理水平较低公司的审计风险溢价显著提升。进一步研究表明,在新《证券法》实施后,相比信息披露质量较好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较差公司的盈余质量提升幅度和财务重述概率下降幅度均更大。上述研究结论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证据和理论依据,为企业管理者应对严格的制度环境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启示。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志超  
近年来上市公司违法案件层出不穷 ,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这固然与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相关 ,但也与证券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不完善相关。本文从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出发 ,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 ,提出应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及建立诉讼担当制度的立法构想。
[期刊] 投资研究  [作者] 王丹艺   林桓   何潇潇  
本文检验股权集中度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威慑效果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较分散上市公司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后更倾向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避险。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在新规实施后也发生显著提升。本文的发现突显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事前威慑”作用。同时也反映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对原告集团规模的依赖性,为后续优化集体诉讼制度提供了经验证据与思路。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易楚钧  吴学斌  
随着证券领域内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的持续增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经历了从不予适用到初步探索再到适用框架基本形成的阶段。新《证券法》和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代表人诉讼规定》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较以往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既有传承也有创新。创新之处主要在于借鉴域外经验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尽管如此,现今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未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文件中,未明确地、实质性地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未能妥善协调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性判决制度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取消证券纠纷立案的前置程序,赋予法官或者当事人在示范性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制度之间的选择权。
[期刊] 财经研究  [作者] 李娜  张括  石桂峰  
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文简称新《证券法》)确立的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创新。文章通过分析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一审判决的市场反应和事后独立董事行为,研究了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溢出效应。研究发现,对于上一年受到证监会处罚次数越多、被交易所问询次数越多以及发生财务重述等违法违规风险越高的公司,市场反应越差;而对于内部控制越好和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的公司,市场反应则越好。文章还发现,在法院判决后一个月内,独立董事非规定性辞职数量显著增加,而且对于一年内被处罚、被问询次数较多以及内部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制度较差的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可能性更大;在判决后四个月内,独立董事非赞成票数量显著增加,而且对于被处罚、被问询次数较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较差的公司,独立董事投非赞成票的可能性更大。上述结果说明康美药业判决对独立董事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文章研究表明,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诉讼判决对资本市场产生了溢出效应。文章从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角度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上市公司质量提高提供了重要启示。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潘悦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一新制度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引入明示退出机制、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特别代表人的方式,对证券投资市场的稳健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新制度存在投保机构选案标准过于严苛、选案程序过于烦琐、默示授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有冲突、未参诉被代表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充分、权利人范围确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由此,发挥新制度最大功效的关键在于明确投保机构选案标准,完善投保机构选案程序规定,实现默示授权与当事人处分权间的协调,充分保障未参诉被代表人程序性权利,规范权利人范围确定的程序。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郭文旭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随即发布了业务规则,细化了新《证券法》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各项程序,其中启动程序的有关规定凸显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性和示范性特征。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普通代表人诉讼为前提程序,以投服中心为特别代表人,并赋予投服中心选取案件的权利,有利于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示范和震慑作用。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仍存在着递进关系可能产生适用冲突、关于案件选取因素的规定过于宽泛、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能与投服中心传统职能之间的协调机制不明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坚持普通代表人与特别代表人诉讼间的递进关系,制定相关实践规则以解决适用冲突;细化投服中心选取案件的考虑因素,确保案件选取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特别代表人诉讼职能与投服中心传统职能之间的协调配合,使投服中心能根据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选择最适合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马德水   李雪晴   靳芷昕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核心。本文以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为例,分析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投服中心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作用发挥的机理及溢出效应。研究发现: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改善了个人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相关材料和证据搜集的便捷性、受害者人数以及损失金额计算的快捷性、参加庭审团队的专业性;投服中心具有“半公共—半私人”实施机制性质,通过发挥持股行权职能,在形成对公司经营治理活动软监管的同时强化投资者保护;投服中心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激发中小投资者行权维权的积极性,推动股东积极主义兴起,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唐浩杰  
作为证券监管机构有效管理证券行为,履行自身法定监督职责的常用手段,行政处罚在保障资本市场正常运作中发挥着的重要作用。但现有证券处罚归责原则已与执法、司法实践产生了脱节,为了能够进一步应对新时期的执法形势,确立主观过错归责原则刻不容缓。文章在分析证券行政处罚领域现有归责原则不足的基础上,对增加过错归责原则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路径。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石晓波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权利义务主体、主观(归责)方面、行为表现、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期刊]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顾晶晶  
我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较为普遍 ,为了更为有效地规制这种行为 ,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本文试图从该民事责任的性质 ,不同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 ,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有关行政先置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蒋尧明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计审计领域的研究成果尤为彰显。近期发生的一系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在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及其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及其归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与赔偿等方面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指出未来研究应关注的四个方向:一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二是如何破解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单一化的困境,三是加强注册制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及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四是对从事特定实体审计服务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各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配置进行研究。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齐恩平  吕永学  
追究证券欺诈者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法的主要任务。我国证券法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却缺乏可操作性。为防范证券欺诈,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应确立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制度,为证券欺诈的求偿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杨峰  
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可以根据证券法的立法意图和基本原则而给予当事人民事诉权的民事责任。笔者阐述了美国证券法的默示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理论依据及条件,同时分析了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缺点,提出了借鉴美国的默示民事责任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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