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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陈信勇  
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中,有效与生效、有效要件与生效要件相互混淆的情况普遍存在。《民法通则》第55条(现《民法总则》第143条)也常被定位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条文。依传统观点,被撤销前的法律行为被视为有效或生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法律约束力也常常相混淆。但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到《民法总则》的立法表明,有效与生效、效力与法律约束力等概念并不相同。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能与生效样态区分论的视角看,有效是一种效力性能,生效是一种生效样态;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都具有效力性能上的不确定性(两种可能性),只是二者摆脱不确定性的方式不同。
[期刊] 求索  [作者] 褚凤  
在"法益权衡"语境下,探讨诚信原则对动机的规制不仅符合人类天性,而且有利于捍卫私法自治,实现实质正义。在比较法上,适用诚信原则对动机的规制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规定,并形成了原因不法模式、法律行为规制模式和不法约定模式,诚信原则对动机的规制反映了社会公益对意思自治的合理干预。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关于诚信原则对动机规制的规定,完善了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但该规定存在法律概念内涵的不一致性,对动机规制的判断标准不明,亟待进一步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韦保宁  郭克良  
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款应该包括条件、期限和负担三种情形,但学界对负担的讨论甚少。广西"爱心捐款案"所引发的争议再次显示了明确民事法律行为之负担的相关理论的必要性。法律行为的负担和条件在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立法上明确规定负担的内容有助于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和进步。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崔吉子  
恶意串通规则是我国民法一大特色,《民法总则》沿袭《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于第154条保留此"特色"。然恶意串通行为属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恶意串通规则本质上属《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的特别条款。又《民法总则》于第146条新增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故实务上所热衷的采恶意串通处理之案型,完全可交由诸如通谋虚伪表示、债权人撤销权等具体规则处理;余下为数不多的案型,可适用《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让公序良俗原则发挥规则填补作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生活构造,并未特殊到需要专设一般规定,建议未来制定民法典总则时将恶意串通规则删除。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陈晶莹  
文章通过对CISG第9条惯例规定的沿革、法理分析和应用分析,认为该规定是传统意义上惯例的重大进步:惯例是合同的一部分;惯例有明示和默示之分,两者的适用范围条件不同;惯例的有效性不一定以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惯例的效力位阶是"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惯例——CISG——国内法的任意性规定"。鉴于该规定的优越性、进步性,提出修改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建议。
[期刊] 中国审计  [作者] 刘国常  
审计法律责任客体是指审计法律责任的受益方。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民事赔偿要求的有关方面都构成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客体(对象)。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客体的范围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过程。在本世纪60年代之前,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对象主要是客户(被审计单位),从60年代后期这一问题开始变得复杂,审计法律责任客体的范围逐渐扩大。本文从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客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薛军  
在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上,存在契约与单方行为两种不同的模式,前者一概地拒绝承认法律行为可以具有涉他效力。后者认可利他法律行为可以产生直接的涉他效力。单方行为模式能够克服契约模式的弊端,但是也存在可能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缺陷。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承认利他法律可以具有涉他效力,但是通过赋予受益人以拒绝权的方式,尊重其意思自治。这一模式建立在对意思自治原则重新阐释的基础之上,是处理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问题的恰当模式。
[期刊] 旅游学刊  [作者] 渠涛  
《旅游法》是一部集行政监督、旅游行业管理、民事合同等规范于一体,作为一部专门针对特别领域的综合性单行法颁行的,其涵盖内容之广,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所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方金华  
科研不端行为不仅是学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科研不端行为具有法律性是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现行相关法律过分突出行政责任的承担,违背了科研项目招投标本质属于民事活动之法律属性。科研不端行为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违约、侵权和缔约过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任汝平  易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规定,高校图书馆是高校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但也具有一定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校外权利主体发生关系的权能。而在实际运作中,高校图书馆对校外发生联系和开展工作时,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的。这种矛盾状况,值得我们注意。高校图书馆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杜涛  
涉外民事交往中,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必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不得由当事人约定准据法。然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动产物权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这种不加任何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违背了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这不仅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所体现出来的趋势相背离,也不利于维护我国涉外民事交往中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国家安全。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方金华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贺三宝  伍素贞  龙莎  
从会计法律责任制度方面看,现行《会计法》缺少对会计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规制不足,对受害者损失的弥补缺失,会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乏体系性。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会计法》中增加会计民事法律责任,构建一个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明确责任主体及对象,结合因果关系密切程度确定赔偿数额的会计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一、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梳理
[期刊] 审计研究  [作者] 胡小平  
一、业务民事法律责任的界定和范围 本文所指的业务民事法律责任是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办理各类业务中的违约、违规责任,这种责任如果对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就形成了民事法律责任,它一般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也可以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表现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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