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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汪梅清  吴岚  
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长久以来因裁决不一致、忽视东道国主权等问题而遭受质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欧盟提出对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革,建立国际投资法庭体系,该体系包含上诉机制,明确规定东道国的规制权并设立高标准的法官行为准则。通过对欧盟投资法庭机制中的上诉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其存在上诉范围与发回重审范围界限不清、上诉法庭成员的选拔方式不明、法官薪酬过低、实践经验参差不齐等不足。在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可以部分借鉴欧盟主导的投资法庭机制,建立上诉机制,但应在上诉程序中增加磋商机制;同时坚持保留争议双方在上诉机构成员选择上的自主性,并采用双层酬劳机制以确保高水平法官的选任。
[期刊] 职教论坛  [作者] 牛培林  李健  
近年来,职业教育学徒制备受关注。我国自2014年开始现代学徒制试点以来,取得诸多成就,然而问题亦不能回避,尤其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成本问题。基于所面临的重重挑战,欧盟委员会系统梳理各成员国学徒培训投资经验,构建欧盟基础性学徒培训投资机制框架。梳理该框架涉及的利益主体、成本分担及政府资助方式,并分析其特征。最后,提出对我国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体系构建的建议:投资体系必须由政府主导,投资体系应以企业为主体;同时,提升我国学生培训资助体系的整合性与广泛性。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宋俊荣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王莹丽  
本文通过研究欧盟的投资者分类制度以及其法理和价值,积极寻求对我国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杜铁英  雒明山  陈东  唐财斌  
信息缺失是困扰国际反避税的难题。本文介绍了在欧盟内部实行的一种通用的转让定价证明方法——主文件方法。该方法既保证税务当局能获得足够的评估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系统的信息,又使跨国企业对跨境交易的定价信息予以标准化。本文建议在我国探索区域性主文件方法,并逐步扩大至整个亚洲地区。
[期刊] 职教论坛  [作者] 唐锋  
为提高欧洲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支持机会平等,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保障与发展,欧盟开发欧洲同行评议机制,供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或学校使用。它具有形成性、发展性的功能,特别强调促进持续质量改进。欧盟同行评议机制呈现评议过程以需求为导向、注重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突出同行评议主体的多元化、注重评议环节的贯通性与整体性等特点。我国应借鉴欧盟经验,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预测长效机制及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同行评议机制。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李婧  
欧盟单一监管机制是建立欧洲银行业联盟的关键环节。欧盟单一监管机制旨在以统一监管取代分散监管,在欧盟层面辨识和阻止银行风险的过度聚合和集中。该机制对我国有重要借鉴意义:我国金融监管职能应统归中央银行行使,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在制度设计上,明确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同监管职能相分离;完善监管协调制度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监管主体的监督方式。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桑远棵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规制权与推动ISDS机制的欧洲化改造,最终提升欧盟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有别于欧盟,中国在ISDS机制上的基本立场应更加侧重于对本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利益的保护,因此在ISDS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不宜照搬欧盟的投资法庭机制,一方面应对其部分组成事项进行优化,另一方面也应适当保留国际投资仲裁的部分要素。
[期刊] 教育与职业  [作者] 侯新华  闫志利  
文章介绍了欧盟各国职业教育的质量评估体制、评估标准和评估过程,明确了对我国构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借鉴意义,提出了遵循人才培养市场化、评估体制多元化、质量标准精细化、质量监管全程化的目标取向,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具体措施。
[期刊] 世界农业  [作者] 赵瑞莹  周衍平  
本文在介绍欧盟农产品市场调节工具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粮食,猪肉,蔬菜和水果,牛奶和甜菜等主要农产品的欧盟市场政策,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欧盟经验,提出了"价格干预加补贴"的国内粮食市场政策,"建立生产者基金,鼓励出口"的蔬菜和水果市场政策,"国家资助相关企业储存为主"的猪肉市场政策。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泽忠  
美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和ICSID"中心"秘书处提出的有关创立上诉机制的建议对传统的"一审终审制"提出挑战。建立上诉机制有益于保持裁决的一致性、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和可能的严重事实错误以及弥补目前裁决审查机制的不足,但也存在与仲裁终局性原则相矛盾、增加待解决案件的数量以及导致争端解决制度政治化的缺限。少数发达国家和ICISD率先尝试建立国际投资争端上诉机制的行为反映了发达国家力图提升东道国对外资保护的强度;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警惕并采取因应之策。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张熠星  
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因其正当性危机受到了质疑和批评。伴随TTIP的谈判,新一代欧盟模式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正在逐渐成型,该模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求,利用制度设计防止滥用争端解决机制,规定较高的仲裁员资质要求和仲裁员行为准则,引入两审终审的常设投资法庭;它将对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在与欧盟进行投资协定谈判时,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形成中的欧盟模式的特点,结合双方的谈判诉求,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积极抓住制定和决策国际投资规则的机遇。
[期刊] 管理现代化  [作者] 董岩  
碳交易价格规制是碳交易制度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的核心环节。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完善本国碳交易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规制措施,推动碳交易价格的规制改革。中国应当借鉴欧美国家的国际经验,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碳交易政府规制方式、提升碳价格风险调控能力三个方面,实现对碳交易价格的法律规制。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管永昊  刘林林  贺伊琦  
营改增的完成是增值税制完善过程的一个新的起点。欧盟增值税制较为完善,可以为我国增值税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从纳税人认定标准、税率设计、免税规定等方面介绍了欧盟增值税及其特点,并对我国增值税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肖加元  
欧盟的水资源生态补偿以严格的税制建设、流域化的征收管理、赋予地方政府较多税权、充分反映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水排污税差别化税率设计和保持税收中性为主要特征,其中尤以法国、荷兰和德国等国为典型代表。相比欧盟,我国水排污费在制度设计、征收管理、收费标准以及政策效果等方面都有很大完善空间。尽快推动水排污费税改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水排污税收制度刻不容缓。对我国现有的水排污收费制度的演进做了简要梳理,并在借鉴欧盟部分国家水排污税成功经验基础上,对我国水排污费改税制度设计提出了初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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