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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张涛
欧盟对个人数据采取的是情境定义,即对个人数据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数据环境,这决定了匿名数据与个人数据之间的界限是动态的。面对个人数据匿名化,欧盟既从宏观上规定了治理的基本原则,也从微观上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强调匿名化的结果,即不能通过"一切""可能""合理"的手段来识别数据主体。《第05/2014号意见:匿名化技术》关注匿名化过程,对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标准设定、风险评估、技术应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举措共同形成了一个稳健的个人数据匿名化治理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在立法层面,完善个人信息去识别化立法;在执法层面,建构基于风险的去识别化治理机制。
关键词:
个人数据 匿名化 个人信息 GDPR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张涛
大数据时代来临,个人隐私与数据效用之间的张力也随之出现。数据匿名化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也致力于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对已有文献及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对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的立法背景与立法内容进行考查,对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引发的争议进行评析,得出对我国个人信息匿名化的启示。研究发现,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是以"情境化"的个人数据概念为前提,并确立了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有效性标准,即数据控制者与任何第三方均不能通过"一切"、"可能"和"合理"的手段来识别数据主体,同时强调对匿名数据的风险评估。中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建立个人信息匿名化之有效性标准,强化匿名信息之风险性评估。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王海洋
[目的/意义]个人信息匿名化不仅是实现政府数据开放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还是政府数据合理流通与再利用的前提与基础。[方法/过程]从政府数据生命周期来看,匿名化处于数据收集与数据利用的中间环节,是数据流通环节隐藏个人特征的技术规则。但匿名化本身是一个“破碎的承诺”,面临着结构性与结果导向性困境,忽视了剩余识别风险与流转过程中的聚合风险。[结果/结论]未来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匿名化应当建构基于流程的规制体系,在收集环节符合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在匿名化环节根据流程设计来规制信息处理行为;在流通与再利用环节禁止重新识别,通过技术、组织等多元手段将识别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期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立梅
个人信息作为数据资源的重要构成,需要在流动中创造价值,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同会对信息利用产生影响,尤其体现在"可识别性"标准的动态变化上。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对大规模信息量的规制需求,个人信息匿名化成为信息流通、数据再利用的必然之选。许多国家都在进行匿名化规则设置。我国采用了绝对匿名化标准,要求信息"不可识别、不可复原",而技术实现个人信息的绝对匿名化难以实现,可以通过匿名化法律规则的构建寻求信息利用和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遵循分类差别化原则,实行特殊场景的数据使用豁免,并从民事行为的可诉性和再识别行为的刑事责任方面进行调整。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 匿名化
[期刊] 图书馆
[作者]
王勇旗
数字时代背景下,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结合个人信息特质,兼顾个人信息利用价值,探讨匿名化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问题已不可回避。为此,有必要系统分析相关立法,结合匿名化技术,在维护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基础上设计出匿名化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规则,通过审慎界定个人信息概念、确立可具执行性的匿名化标准等综合举措,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同个人信息利用间的平衡,促进我国数字产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匿名化 正当性 数字产业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郑令晗 肖冬梅
[目的/意义]针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法制缺位问题,从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制度中探求规范性经验。[方法/过程]运用网络调研方法对域外法律政策涉及的非个人数据制度进行梳理,并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展开解构,得出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内在需求和已具备数据自由流动的制度基础。[结果/结论]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废止数据本地化要求,鼓励制定数据迁移自律行为准则,允许有权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访问数据,评估《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实施情况以及制定其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协调适用指南等方面。于我国而言,应该将构建非个人数据有序流动规则体系列入立法规划,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起草中设定个人信息可携权和非个人数据迁移权。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弓永钦 王健
为了兼顾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一些区域经济组织制定了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只有APEC的"跨境隐私规则"和欧盟的"约束性公司规则"。两套规则既有相同点,又在适用范围、参与方、申请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具有不同点;各有优劣,又殊途同归,正在谋求对接和互认。我国跨境电商和跨境贸易投资企业应关注个人数据保护规则,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期刊] 图书情报知识
[作者]
相丽玲 宁巧红
[目的/意义]解析欧盟区域安全观下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研究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制定理论和具体内容,对于减少中欧跨境数据贸易摩擦,促进中欧数据交流与共享合作具有现实意义。[研究设计/方法]运用文献分析法,以“新型区域安全观”为视角,构建、分析与评价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整体框架。[结论/发现]欧盟新型区域安全观下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以“个人数据权”的宪法确权,采用“GDPR统一法+成员国立法”模式,以公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为核心,以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为重点支撑,遵循“长臂管辖”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形成了三渊源、六位阶的区域内外兼顾的综合安全保护框架。其《标准合同条款》逐渐成为全球数据贸易协作的样板,个人数据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兼顾已成趋势。[创新/价值]提出“欧盟新型区域安全观”,对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框架的解构,为促进中欧跨境数据交流与共享合作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向。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王若厉
“匿名假设”与交易中的人王若厉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人的假设中,人不仅是自私的,而且是相互独立的。在进行交易时,他们与交易对手之间所发生的完全是互相利用的物质利益关系,与谁、以什么交易条件和何种方式进行交易,唯一地决定于“理性的计算”和交易双方的能力(...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史宇航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使用,数据的价值与日俱增,其中个人数据是具有较高价值的一类数据。因为缺乏合法的交易渠道,个人数据的非法交易也日益猖獗。为了打击非法数据交易所形成的产业链,应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将非法数据交易的协助者也纳入处罚范围。对于购买非法个人数据的主体也应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为了引导个人数据交易的有序进行,应在明确个人数据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数据交易中心,以满足各方对数据的需求。
关键词:
个人数据 数据交易 信息法规
[期刊]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王进 焦泉
研究以网络交易风险与消费者道德决策理论为铺垫,从道德议题本身(道德强度)、个人特性(道德哲学)与网络交易环境(匿名性)三个面向探讨其影响因素。通过设定网络交易的道德情境剧本与相关假设,收集450份有效样本进行实证检测分析发现:道德强度可简化为"潜在损害"与"社会压力";道德哲学对于道德知觉、道德判断及道德意图皆产生显著影响;网络匿名性越高,则消费者的道德意图愈低。解构消费者道德决策样态及其管理意涵,以期为网络交易的和谐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路径指引。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振华 张伟华 王秉
[目的/意义]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对国家之间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设计提出了新要求。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作为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主体规则,对其进行评价并探讨中国在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背景下的因应策略,对推动构建和完善中欧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意义重大。[方法/过程]运用文本分析与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成因、优越性、局限性与影响,并提出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中国因应策略。[结果/结论]研究发现,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产生源于欧盟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欧盟对数据主权保护的考量及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数据安全维护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功能、数据规则话语权的抓取功能、单一市场数字经济发展的助推功能;它的局限性主要是指该制度本身的限制开放性、非客观性和非平等性;它树立了个人数据规则范例,但也扩大了全球数据发展鸿沟和加深了中欧数字经济壁垒。为回应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我国需坚持合作原则、对等原则、独立自主原则,加强中欧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对等的数据管辖权,加快培育数据市场要素。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杨希
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比并分析欧盟在不同历史阶段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可知,其内部规制以三代规制文本的代际更迭为基础,在强调域内数据自由流动的情形下,对数据流转至域外的情况进行限制;在外部扩展中,美欧间关于数据保护与流动的谈判蕴含了双方妥协的意味,但欧盟在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却始终坚持较高的保护标准。考虑到国家间在规制传统与社会制度上存在的差异,我国可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明确自身规制模式、建立多元化数据管理制度、丰富外部合作机制的措施,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并积极参与到国际规制的竞争当中。
[期刊]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周秀娟 史雨萱
【目的/意义】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而厘清个人数据携带的私法规制问题,实现在私法制度设计层面对数据权属及携带问题的突破,已然成为对数据合规流通的法律保障研究中的当务之急。【设计/方法】传统规制路径在设置目的上与个人数据携带之理念存有差异,随意适用可能导致个人数据携带的初衷难以实现。故以欧盟法提出的设权化路径为分析基础,并通过对国内学者所提出的《知识产权法》路径、《物权法》路径、《侵权法》路径、《合同法》路径和《人格权法》路径进行辨析,从而对数据携带私法路径进行本土化构建。【结论/发现】建立以《人格权法》规制为基础,以特殊私法限制规则为辅,设置场景分类保护模式的个人数据携带保护制度范式,成为我国个人数据携带私法规制的应有之义,以此达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与个人数据权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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